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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器官捐赠的抉择:自愿捐赠、预设默许,与家人意见

“自愿捐赠”与“预设默许”,只是器官捐赠政策的其中一个维度,另外一个则是家人取态。

近两年来,香港新闻头条接连出现器官衰竭病人公开征求器官的报导,引发公众就本地器官捐赠政策的讨论。自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于2015年表示,会考虑仿效外国立法规定市民“预设默许”(opt-out)捐赠器官,公众讨论便聚焦于“自愿捐赠”(opt-in)和“预设默许”两个制度的选取之上。到底两项政策的分别是什么?

自愿捐赠、预设默许、强迫抉择

许多网站的会员注册页面上,都会有一行小字:“我希望将来接收此网站的 Newsletter”,或是诸如此类的内容。有时候你得主动在小方格上打勾,有时候那个小方格上已经打了勾,如果你不同意,就得主动点击取消。前者正是一种 “opt-in” 制,后者则是 “opt-out” 制。在日常,我们可轻易 “opt-in” 或 “opt-out” 接收电邮,但对自己身后能否捐赠器官却没有那么大的话事权,毕竟托梦之言没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得交由家人或是政府的预设制度决定。

在“自愿捐赠”制中,医疗团队必须得到死者生前的明确同意(Explicit Consent),方能摘除死者器官进行移植,若公民生前没有明言取态,则假定他不同意捐赠器官。在“预设默许”制中,公民被预设对捐赠器官有推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若他们生前没有明言拒绝器官捐赠,便被视为默认捐赠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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