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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七警判囚两年──警员犯法应否罪加一等?

法官在判刑时不但是在为某一特定事件的犯事者“度身订造”一个适量的惩罚,同时也是借此向公众展示一些讯息。

“……重有唔公平呢?个差佬(按︰交通警员刘志伟)就判半年,佢就判十几日,唔公平!要公平就要重判谢霆锋!但系从来无人提可以轻判个差佬……”在 2003 年的《冇炭用》,黄子华由上段开始,引出他那脍炙人口的“鱼蛋论”。怕且是这段话实在太深入民心,笔者不禁怀疑,近日不少评论“七警”定罪入狱的议员也好,评论家、KOL也好,以至警察代表自己,好像都觉得判他们入狱两年,是十分不公平的裁决。

首先得搞清一件事。“谢霆锋顶包案”中被控串谋谢霆锋与司机妨碍司法公正的警员刘志伟,最终上诉得直,控罪被撤销,终审庭更批评主审法官过分倚赖司机的不可靠证据而定罪,法官列显伦(Henry Litton)的判辞罕有地超越一般案例的规格,直指刘警员清白无辜。无疑,这一后续发展是黄子华预见不了的,但也多少让事情总算有了较符合“公平”原则的结局。

另一方面,民间常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警察犯法”又该如何呢?警务督察协会主席李占安(本身是西区助理指挥官)抱怨说:“警察都是人,不应因为觉得案件特别严重便加重刑罚,否则只会是人治”;但人们不是又天天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挂在嘴边吗?到底警察被治罪,应否罚得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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