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要求所有有意参选今届香港立法会选举的人,在提交指明的提名表格外,还要同时签署一份确认书,申明拥护“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等《基本法》条文。要决定参选人是否需要签署这份确认书,就要先搞清楚这份确认书的法律地位。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条,任何人要获有效提名成为候选人,他向选举主任提交的提名表须附有一项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并必须签署该声明。按《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10条的规定,提名表格必须采用指明表格。《规例》第100条授权选管会指明各款表格,包括了提名表格。
提名表格已载有拥护《基本法》声明
这即是说,按现行法律的要求,只要一名参选人签署了由选管会指明的提名表格,他已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已作出了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声明,因现有由选管会指明的提名表格,明显已载有法律所规定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