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在《端传媒》发表的几篇文章,分析了香港在九七回归后不断倒退和被破坏的各种制度,但在这个负面的趋势中,其中一个反潮流的制度,正正就是我们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在学术上,公民社会的普遍定义是处于市场及政府之间的自主领域,当中包括了非政府组织(NGOs)和公民团体。因为这些组织既非市场的一部分,所以主要的存在意义及运作目标,并非追求利润;而它们也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或其延伸,所以追求的亦不是控制及权力。
处于政府与市场之间所赋予的独特意义,就是让公民社会承担起市场及政府均不能轻易做到的社会责任。在意识形态及价值等较为无形的层面上,这些责任包括建立公民意识、共同信念,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等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在具体及实际行动的层面上,这些责任包括了争取公义、照顾弱势群体,及推动社会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