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警仪容的规范,是依据警政署92年(2003年)2月10日‘督字第0920028116号’函发‘警察人员仪容礼节及环境内务重点要求事项’的规定:男警不烫发,不留鬓毛,发长前不覆额,两侧及后颈自发根斜上剪薄,其斜长不少于一公分。女警不编辫,穿着制服时发长不过肩,过肩时应梳髻,并采用黑色发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