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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江雅绮:台港版权修法,进击的著作权

以台湾网络红人谷阿莫的“六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戏谑仿作”为例,虽然台湾不似英国明确规定“戏谑仿作”可构成公平处理类型之一,但台湾从事戏谑仿作的创作人,可以引第65条,说服法官其创作属于“合理使用”。

江雅绮:台港版权修法,进击的著作权
2016年1月6日,香港,立法会审议版权条例修订草案(二读), 反对草案者到立法会停车场示威区集会。

1月21日下午,香港立法会二读通过《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该草案被香港网民称为“网络23条”,典故出自香港《基本法》第23条: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港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若说《基本法》第23条是极权国家机器的象征,“网络23条”则暗喻着官方以保护版权为名,却意在箝制网络言论。

数位时代,网民习惯四处搜索图文影音材料,在网络上透过社交媒体转载分享,引用评论。这些图文影音材料的使用,无一不涉及著作权(版权),因此当我们用严格的著作权规定严格维护著作人权利时,也不免箝制网络的分享文化与活泼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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