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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贲:法治国家的国民“道德守则”

只有拥有个人权利的公民才是自由的。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也才有可能成为具有基本“民德”的公民。

徐贲:法治国家的国民“道德守则”
北京一对男女在夕阳下散步。

11月4日,弗朗西斯·福山在清华大学举行了题为“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挑战”的主题讲演,讲座现场盛况空前,反映了人们对中国政治改革的热烈期待。福山谈到了他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所论及的现代政治秩序三要素——国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问责制(Accountability),并且提出,理想的现代政治制度是要在这三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国家意味着能够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问责制则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

其实这早就已经是美国宪政法治的(国家)安全与(人民)自由的制衡关系问题。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内阁里,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与国务卿杰弗逊之间的争论就已经是在国家与限制国家之间展开的了,而这种分歧正是通过法治来平衡妥协的。汉密尔顿希望看到一个犹如君主国般强大的国家,杰弗逊则是主张一种几乎完全不受政府干涉的绝对民主。前者代表的是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的理念,后者代言的的则是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的原则。

制度本身总是包含着制度目的的问题。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期待和向往理想的现代政治制度呢?说到底,制度不是为国家,而是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服务的,宪政法治的制度当然也不应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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