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更好的理解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的本质,不能从抽象的政治理念或原则出发,必须充分考虑中央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的历史背景。
二、从政治学的角度看,香港的政治体制无论是在殖民统治时期或是在回归后都可以形容为“行政主导”政治体制,原因是港督与行政长官都拥有庞大的制定政策和人事任免的权力。立法机关的权力相对少很多,而司法机关则只有在诉讼出现时才有机会发挥“制衡”行政机关的作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纵使三个权力(行政、立法和司法)在回归前和回归后都存在,但行政权力独大则是不争的事实。
三、绝大部分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中都设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但真正能实现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思想的则只有美国。参照美国的情况,要达到真的“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不但要宪制地位均等,而且各自行使一些其他机关的权力和职能。换句话说,这三个机关的权力既分离,又交叉重叠。比如说,美国总统除了有制定政策和任命官员的权力外,也拥有立法权力和提名法官的权力。美国国会除了立法权力外,也拥有权力自行提出政策和财政预算,以至确认法官任命的权力。美国的法院除了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外,更可以通过违宪审查和司法覆核程序影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内容与存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