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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陈仪深:台湾外交部躲在过时宪法下?

台湾外交部的官员,不该装胡涂地躲在过时的宪法条文底下,以北京的立场为立场,以北京的利益为利益。

陈仪深:台湾外交部躲在过时宪法下?
台湾的右翼分子在台湾野柳的一个渔港举起挥动国旗。

月前,台北的中央社发出一篇题为“驳台湾地位未定  外交部盼勿自我否定国格”的报导,文中称因“近期有人士投书媒体,重提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点,并以曲解前外交部长叶公超谈话为左证,外交部今晚再提出解释。”

是谁曲解叶公超的谈话?

1952年7月外交部长叶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条约(即《台北和约》)案之补充说明》已被收入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华民国对日和约》(1966年出版)第351页,其中说到双方换文中订定的和约适用范围,“是指我国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领土,所谓控制是一种事实的状态,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与法律上之主权,截然不同。”

这是针对若干论者(包括今日外交部条法司官员)意图夸大台北和约作为台湾主权归属确定依据的有力反驳,前后文非常清楚,外交部却以1950年6月28日叶公超的另一段“中国对台湾主权”的谈话,来说我们“曲解”。客观而言,顶多可以说叶部长前后矛盾,或是猜想他认为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另有依据,只是不能以台北和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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