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原狼,关心解殖与帝国的海外读书人)
人们可能还没充分指出,殖民主义并不满足于把它的法律强加于被殖民国家的现在和将来。殖民主义并不满足于把人民锁在铁网里,不满足于只是清除被殖民者脑袋里的一切形式和内容。殖民主义透过一种逻辑上的变态,指向被压迫人民的过去,将之扭曲、毁容、消灭。
——法农 《大地上的受苦者》
谁都没有想到,九七前香港是否殖民地,居然在2022年重新成为民间讨论的要点。
先是《明报》在6月中一篇报道中,发现香港中学新课程公民与社会发展科(公民科)的几本送审教科书中,全部删去“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讲法。接著发现翻新后的香港历史博物馆,当中的香港史常设展也隐去殖民地一词,看来港府正跟随中国政府的官方进路,否认香港曾被殖民的历史。几天后,范徐丽泰接受《环球时报》专访,更是直接支持香港从不是殖民地的讲法,更指控媒体点出教科书不提香港是殖民地一事是种炒作,是推动自决独立和埋下动荡种子云云。网媒《同文》便即时以事实查核(fact check)和学者访问回应,印证英国和联合国一直视九七前的香港为殖民地,且此前香港官方也从未否认这一说法。
关于主权与殖民的讨论,无疑对香港的政治文化史观有著极重要的关系。但如果只著眼于殖民地的正名,则恐怕是浪费一次重启解殖思考的机遇。毕竟殖民与否,绝不止于一纸历史文件之用词,更是用词背后错综复杂的权力体系——殖民结构如何深深地嵌入不同文化社经的肌理之中,如何改造最幽暗隐微的意识身份之中,确实是个大哉问。只有把殖民问题回归到所谓所在地政治(politics of location),才能面对真正的政治问题。
九七前,国际法下的殖民地认可
如今全球许多获国际社会认受的主权国家,都是二战后经联合国的民族自主原则(如196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又称为1514决议),以殖民地身份自主决定地方人民的命运。只是,要循著这途径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必须是获联合国承认的战前殖民地,经过“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审查管理其非自治领土名单,再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让某非自治领土自决的建议。
有趣的是,这委员会明明白白的叫做解殖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在1514决议的标题中同样用上“殖民地国家与人民”(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一词,但同时在决议内文中,殖民地又会统称为“非自治领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一如上述的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所强调的解殖任务,非自治人民通过国际社会认可的公投决定社群的政治去向。似乎可以理解为,在联合国的国际公法秩序下,殖民地的意思等同于非自治领土,即使后者是描述实然地区政治经济秩序的分类,该地宗主国并非必然以殖民之名行使殖民之实。再细看1961年的1654《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决议独立宣言之实际情况》的决议内容,同样提到凡是非自治领土的民族无法享有完全之独立和自由,甚或遭受武装攻击和镇压未独立民族,则可视作殖民主义,理应由联合国辖下的非殖民化委员会跟进和解放。
香港原本列名于联合国的非自治领土的名单之中,却在中共取代中华民国成为联合国成员后,被要求褫夺香港的非自治领土的身份,令香港人无法按联合国的民族自决原则,决定自身的命运。当然,不在非自治领土的名单不代表该地变成自治,香港始终没有得到自治自主的机会(下文会再详述)。那么在九七前的香港,在法理上属于殖民地/非自治领土吗?
一如前述,《同文》的文章访问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历史科前评核发展部经理、曾任教于香港中学及大学的杨颖宇博士,点出在1843年的《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文本中,清楚订明香港岛作为一个香港殖民地(the Colony of Hong Kong)的名称和法理地位。这《英皇制诰》自然是来自鸦片战争后签订《南京条约》(1842)的立法结果。其中在条约中文版本中定明,“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㨿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英文版本则是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cedes to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c., the Island of Hong-Kong, 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nd to be governed by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c., shall see fit to direct.” 其中的用词“常远”和 perpetuity 都应理解为永久割让。
往后在《北京条约》(1860)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大清进一步和大英帝国割让九龙半岛和租借新界九十九年。在前者的条文中,大清的版本是“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品,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把九龙半岛归于英属香港国界内,让英皇世代管治,英文版本第六条大概是更清楚表达出来 “portion of the township of Cowloon, in the province of Kwang-Tung, of which a lease was granted in perpetuity to Harry Smith Parkes, Esquire, Companion of the Bath, a Member of the Allied Commission at Canton, on behalf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s Government” ,当中再次使用perpetuity一词,也便是同样永久割让的意思。
而在1917年的《英皇制诰》中,列明维多利亚女王在英殖香港(the Colony of Hongkong and its Dependencies)建立总督和最高指挥的官位,因此等于再次重申香港作为皇家殖民地(crown colony)的位置,其总督由英皇直接任命。直至七十年代才改称为英国属地(dependent territory),而原名为colonial secretary的辅政司也一并改名为chief secretary 布政司,但港币一直到1985年前仍然印有殖民地的字样。(John M. Carroll,《香港简史》,香港: 蜂鸟出版,2021,页205。)
八十年代初的中英谈判,才令香港的主权问题重新浮现。在《中英联合声明》第一条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声明全文至今还可以在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站全文检阅,其中值得留意的字眼,自然是“恢复行使主权”。
“恢复行使”意味著曾经失去(当然比起“主权移交”,“恢复行使”至少等于承认中国承继了大清的主权,但若果要连有否失去香港主权都要争辩,那便是另一回事了。毕竟“恢复行使”依然有重获失去的意思,如唐元结的《大唐中兴颂》曾有“其年复两京”,复字即带有收复失去领地的讲法),因此由大清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百五十多年,都失去香港统治的主权。这点上也呼应了翌年由英国政府发表的《1985年香港法令》(Hong Kong Act 1985),“An Act to make provision for an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nding of British sovereignty and jurisdiction over Hong Kong.” 因此,一边恢复行使主权,另一边宣布移交香港主权,这主权交还的叙事便完整了。
主权的多义
然而,《香港01》有篇文章引用1997年《人民日报》的“香港基本法问答”专栏,其中有关《为什么说香港不是殖民地》,当中提到因为“通常意义上的殖民地……主要是指因外国统治、管辖而丧失了主权的国家 ……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所以,殖民地概念不适用于香港”。同时,文章也引用1972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当年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萨利姆(Salim Ahmed Salim),其中写道,“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
这些讲辞其实都十分奇怪,例如依照《人民日报》该篇文章的讲法,殖民地必先要是主权国家(除非文中所谈的“国家”有其他诠释或意思),再被外国殖民才能成为殖民地,那么到底甚么地方才有资格当殖民地呢? 假定我们不走进政治思想史的复杂讨论,简单将联合国成员国定义为主权国家(当然印度和菲律宾作为联合国创立国,当时仍未完全独立),那么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当时有51个成员国,今天有193个。其中增加的大部份主权国,大部份都是经民族自决的独立原则独立成国,例如阿富汗、亚美尼亚、波黑、刚果、爱沙尼亚、畿内亚、巴基斯坦之类,这些政治体在解殖独立前,没有哪个是国际社会认可的平等主权国家,大多都是帝国管治下的部份,可能是由相对同质族群居住的地方(如前南斯拉夫独立出来的国家)或者帝国所划分的殖民地地域或托管地区(如非洲或中东一带的国家),后来经国际主权体系的程序独立成国。
因此从解殖史中我们倒可以看到一个相反的现象,便是原先世界各地分散多元的政治体,因为帝国的殖民而走向政体现代化和同质化,再通过国际法的进程获取主权,承认其民族国家的平等地位与权益。(当然主权史的发展也带有无数殖民地抗争,还有殖民反向影响宗主国家理解自身主权的现象,先在此不再赘述)可参考Jordan Branch, The Cartographic State: Maps, Territory, and the Origins of Sovereign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Adom Getachew, Worldmaking after Empire: The Rise and Fall of Self-Determinati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20).
至于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属于中国主权范围,更是极为耐人寻味。这儿谈的主权到底是甚么意思呢?借用国际关系学者Stephen Krasner 的主权四分来讨论,香港算是一直在大清及其后继朝代的内政主权(domestic sovereignty) 范围吗?( Stephen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11. 但一如Dieter Grimm 所言, 外在主权与内在主权其实互为表里,外在主权被削弱必然会影响内在主权。详看Dieter Grimm, Sovereignty: The Origin and Future of a Political Concep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5), 92-6.)港澳在二战后仍归属英葡管治,从政治体制上,总督直属宗主国君主的控制;到法律体制上,移植了部份英式普通法法院体制和法律惯例(英殖往往不完全空降整套外来秩序,而是会跟当地习俗作一定调和,如清律的婚姻习俗便保留到七十年代) Shaunnagh Dorsett, Ian Hunter (eds.), Law and Politics in British Colonial Thought: Transpositions of Empire,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10).,作为实然管治的法律基础。而中港之间在殖民史中逐渐设有边境、护照制度,货币和货物与人口流动也受制于两地关口的监管,加上两地合法的执法和武装单位驻守,这些制度措施充份显示香港的司法管辖主权(international legal sovereignty)一直都在英国手上(Stephen Krasner, Sovereignty, 14.
)。若然还把1899年后的香港说成是中国的内政主权范围,那未免太荒唐了。
那么,如果是把香港问题看作为外在主权中的西发里亚主权(Westphalian sovereignty)争夺,即有关主权国领土和权力范围的国际认可,那可能是最合理的诠释。但是,西发里亚主权不同于前述的内政主权,在于前者更强调国际社会或者相关国际法程序对此的认可,不能单方面自把自为。这就等同于国家独立跟联合国承认为主权国之间,是有著相应的差异,这直接影响了该政治体的国际法地位和相应权益。而从七十年代中国政府邀请和接见香港港督,八十年代谈判后共同发布《中英联合声明》。这些举动也是实然地承认了英属香港的外交地位,香港问题也不属中国内政,因此需要寻求中英之间,以至国际社会的外交协议规范和认可。
同样地,九七前英属香港在不同国际协议和组织中都有著独立的成员位置,而在九七后,这些协约成员的身份都保留下来。例如香港早于1995年有份创立世界贸易组织 (WTO),而中国则是迟至2001年才加入世贸。九七后香港的成员身份也保留下来,跟中国属于两个不同世贸成员的单位,可以独立在其他国家设立经贸办,跟其他世贸代表谈判和处理贸易纠纷。这些一国两制安排固然可称之为因事制宜的便利(饶戈平,《与时偕行—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践 》,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19,页228),但在国际法框架下也可理解为香港拥有一定的外在主权位份(Krasner 或会称之为相互性主权interdependence sovereignty,Stephen Krasner, Sovereignty, 12.)和权利 (但如今在后国安法年代的香港,其应否继续享有独立世贸成员身份和待遇也开始受到质疑)。把跨国殖民与解殖问题称作内部主权问题,无视了主权的国际认可机制,这无疑是自欺欺人的说法。
殖民与帝国
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藉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郑观应《盛世危言正续编》
从法律事实而言,香港在九七前作为英国殖民地确实没有甚么争辩的余地。但同一时间,我们也不用走上另一种极端,基于香港曾经的殖民地历史,把帝国殖民主通过入侵战争和不平等条约掠夺的法定殖民地视为“无贬义”的命名,或者单纯法律状况的陈述。
殖民地跟奴隶制一样,都是传统帝国以赤裸裸的武力和压迫,占领和剥削异族地方的人的身体和地方,借以满足自身的利益和权力。甚至,殖民地也有利用所谓白手套或者买办式的地方精英,通过勾结共谋的方式维持和加强殖民者在殖民地的管治秩序(罗永生,《勾结共谋的殖民权力》,(香港: 牛津,2015)。)。因此,权力关系不纯然存在于白人的殖民者与华人的被殖民者的二分结构之中,而是更微观亦更流动地存在于不同层次和群体之间。因此往后两节,笔者会改从国际法的帝国性和社经的殖民性出发,重新思考殖民与解殖的政治问题。
殖民地一方面是两国签订国际协议而产生的政治后果,但同一时间十九世纪的大清根本不获所谓国际社会(西欧强权)接纳为平等的主权国家,因此条约当然是不对等的。放回宏观一点看,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从十六世纪以来,基本上都是服膺于帝国管治下的法律产物,用作协助欧洲殖民主对应异地文明而发展出来的新游戏规则。而在十九世纪实证国际法盛行的年代,国际法更是用作筑构国际文明阶级,借以合理化宰制弱国异族的最佳工具。(Charles Alexandrowicz,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 in the East Indi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7). 李宇森,《主权神话论》,(台北:秀威,2022)
例如美国法学家惠顿(Henry Wheaton)在1836年所著、影响十九世纪国际关系极为深远的国际法著作《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丁韪良译成中文)中,作为讨论主权国家权益的国际法第一卷第一章十一节,就先要讨论到底有没有一套普世适用的公法体系。惠顿的讲法很清楚,那是没有的。(Is there a uniform law of nations? There certainly is not the same one for all the nations and states of the world. The public law, with slight exceptions, has always been, and still is, limited to the civilized and Christian people of Europe or to those of European origin.)(Henry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Wildy and Sons, 1964), 15.因此,平等的公法主权和国家权益,只适用于文明与耶教化的国家,任何远离这两个条件的政治体和人民,基本上都不会被承认作为平等国际社会的一员。
但“文明国家”是甚么意思? 难道是指古代四大文明(中国、印度、埃及、巴比伦)吗? 当然不是了。这正是吊诡的地方,文明的标准来自于文明国家的认受,因此这个文明国家俱乐部之中,谁获认可成为文明国家,便能够挤进主权国家的行列,得享国际法对其自主和权益的保障。通过这种方式,西欧强国得以借国际法之名,粗暴地瓜分和支配边陲国家的领土和秩序。以中国为例,当年大清禁烟时,林则徐甚至参考了《万国公法》的篇章,致函要求英女皇尊重大清政府行使本国内部主权的自主性,不应干预另一国家的内政。但最终战争爆发,大清政府兵败,签订《南京条约》。
法律史家Antony Anghie提醒我们,此条约被称作不平等条约,不仅是因为强权压下不得不为的丛林法则,更是因为这条约为的是强化英国的贸易特权,如逼使大清放开港口,容许英国商品进口的关税限额有特别宽待之类,这些条件完全脱离了国际法下的精神,纯然满足于帝国利益下的产物。(Antony Anghie, Imperialism, Sovereignty and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72-3.)
同时期出现的还有治外法权(legal extraterritoriality),领事裁决权(consular jurisdiction)的定立,剥夺了殖民国家相当的司法自主权利。这自然也是建基在对象国家不是文明国家的行列,因此其司法主权不获尊重的前提下,治外法权成了不平等条约的条件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十九世纪,曾经跟大清一样有过治外法权的待遇。然而,经过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强大军力打败欧洲强国,使其迅即进入主权国家俱乐部的行列,不单国内的治外法权全面消失,甚至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置多达三十多个领事法庭(比起英法还要多),在外国境内行使司法管辖权。 而不顾中华民国多次抗议,欧洲殖民主一直坚持要中国先完整地方的财产和商业法,保障了当地侨民的财产安全,让跨国企业能安全进入中国市场谋利,治外法权才可以取消(Kayaoglu Turan, Legal Imperialism: Sovereignty and Extraterritoriality in Japan, the Ottoman Empire, and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151.)。治外法权原本就是对主权的否定,这国家权益的剥夺为的正是确保西方财团和统治阶级,能稳稳妥妥地支配宰制东亚的边陲地区,一如殖民地的设置。国际关系学者Kayaoglu Turan称之为法律帝国主义(legal imperialism)。
因此,这帝国支配显然是不公义的,完全忽视地方人民的自治和权益,通过建立跨国的法律政治阶级来合理化其抢掠暴力,即使是按著所谓国际法惯例都是不义的,不应该接受的。甚至即使联合国成立后,英法等传统殖民大国依然不愿放弃殖民地(不妨参考邱吉尔对殖民地的蔑视态度),有别于美国的非形式帝国主义对解殖独立的包容和支持。而上述六十年代奠定的1514民族自决原则和程序,其实是无数全球南方和第三世界的国家人民,抗争多年的丰硕成果(Adom Getachew, Worldmaking after Empire: The Rise and Fall of Self-Determinati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20).),使得八十个前殖民地的人民得以通过这种方式寻求主权独立,至少获得政治上自治的机会。而香港被中国在非自治地方名单上除名,正正反映了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帝国主义之间有著千丝万缕的关系,政治抗争仍是现在进行式。
殖民的多重歧义
上述所谈仍主要围绕著政治法律框架下所理解的殖民与主权的关系,那么二十世纪极为丰富的解殖文献则告诉我们,殖民与解殖从来不是止于国旗与最高长官之所属,而是深植到整个经济社会的体制之中,宰制著体制内的每个个体,使其无法摆脱殖民所带来的阶级压迫与不平等,即使那些政策早已不再以殖民之名而为。
因此,跟政权针砭香港是否存在过殖民地(colony)的名字,其实是弄错焦点(当然史实的真伪争论仍是需要的)。但这次争议或许能作为一次契机,让我们再度回到殖民性(coloniality)的思考之中,看看殖民如何通过不同形式和暴力关系,建立与维持一套跨国的支配体系。
或如阿根廷解殖思想家Walter Mignolo所言,殖民性跟现代性都是一体两面的部份。现代性代表著文明与进步,理性和科学,这现代性即是当前的自由主义国家跟资本主义结合的市场/社会庞大体系,代表正常与理想的世界。而现代性的边境以外便是尚未纳入资本主义秩序的非市场领域,那便只能任由殖民性征服和改造,借此把那些人和事纳入现代性的原则之中。(Walter D. Mignolo, “Delinking: The Rhetoric of Modernity, the Logic of Coloniality and the Grammar of De-Coloniality”, Cultural studies, 2007, Vol.21 (2-3), p.449-514.)这征服和改造既可通过鸦片战争式的隆隆大炮,也可以倚仗经济剥削、文化入侵、以至国际法的分等序列,产生各种权力关系,藉著压迫全世界受苦的人来再生产当前的帝国秩序。殖民性喂养著现代性,现代性则反过来支持殖民,最终指向著一个中心—边陲的国际阶梯,殖民性为了让边陲地带能够模仿与接近欧美的文明圈子,冀求得到后者的认受,其价值和意义亦是由后者所定义。
若果抽象的概念语言,普遍性的指涉性质,依旧带有强烈的现代性色彩,那么揭示殖民性的异质和非整体性把握,便是回到一个个具体的脉络之中,审视其在某个场域展现的权力关系,使得某些人得益,使得知识或者城市空间以某种方式呈现,通过一张权力利益关系网为现代性服务。
香港在地政治的殖民性
为了简化讨论,下文将挂一漏万地枚举三个近廿年来香港民间早已反复讨论的课题,指出包括大学的语言政策、农业和城市规划,从教育自主、食物自主到土地规划自主的面向上,如何带有明显的殖民性,即使在主权移交超过廿年,殖民性仍没有减退半分,解殖至今仍是遥遥无期。
所以谈殖民性时试著不要问有没有用上殖民一字,改问在这个议题或者处境中,得益的是谁?维持了什么样的政经秩序?谁又在这权力关系中被支配?这权力关系如何被证成?
教育自主
过去香港作为英殖的地方,教育语言自然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议题,母语教学其实反复提过差不多近百年,但自主教育的道路仍然漫长。虽然香港整体人口绝大多数都是以粤语作为母语,而英殖政府一直有容许在中小学使用中文教育,但是从官方政策到家长老师,都强烈地重英轻中。
根据许宝强引述谢锡金的研究数字,从1958年到1988年,英文中学从74间大幅升至343间,学生人数由25000人升至365000;但同时中文中学的数字却不升反跌,由89间跌至57间,学生人数由22000微升至32000多。九七回归后曾因为推行中文教育,令英文中学从九成学校比例锐减至三成(剩下114间),结果“英(文)中(学)”成了名校的别名,每年中(文)中学生流失率都远高于英中学校。直至2000年,曾荫权在教改后推出“微调”政策,容许学校自行调整授课语言的班别和科目,令开办英文授课班别成了每年招生的噱头。母语教学在所谓国际化或者容易找工作的价值视野下,沦为殖民的鸡肋。
2008年普教中推行后,直至2021年已有七成小学和三成半中学实行普通话教授中文,甚至有学校订明在校内禁止说粤语。虽然教育局承认没有证据证明普教中比母语更有效提升中文水平,但教育局还是会坚持实行下去,当中的原因自然不难猜想。
大学方面,由于学校主要作为殖民地政府培养行政官员和专业人士的学府,因此除了中文大学部份学系外,基本上课程绝大多数以英语授课。然而,在回归后的香港,连中文大学也不能幸免英语化的潮流。在经济学家刘遵义当上中大校长后,旋即以“国际化”之名,要求所有学系的必修科都要以英语授课,确保一定比例的英文课程,以便令学生带有“国际视野”云云。结果当时牵连大波,引来多番的讨论,叶荫聪便曾称这种心态为“殖民情结”(colonial complex)。这还未算上当前大学如何新自由主义化——将教学外判,重研轻教;国际化被等同于英语化,只有以英语授课、或者研究成果必须在欧美认可的学术期刊投稿才可被大学体系认同,因为获得西方世界的认受,能令学系/大学在西方大学中心的大学排名中获取更高的位置。
问题在于,当自身的价值只能通过其他地区的知识圈与权力机制认受,当本地的学生或者研究因为这种倾斜而受害时,这种教育的跨国性中央—边陲关系便可算上是殖民性的体现。同时,这些都不是偶然发展出来的现象,从校监的任命,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UGC)的拨款机制,大学高层向权势献媚等,都使得教育体制长期生产著语言阶级,及其背后的权势不均的秩序。粤语作为知识生产的语言长期被体制和相应文化意识所敌视和排拒,借以不断再生产建基语言之上的支配关系。此即为教育上的殖民性面向,至今仍久久不衰。
食物自主
近几十年来,香港农业的地位低下,以第三产业淘空第一产业的经济结构,早已不是新闻。跟教育不同的是,殖民政府其实很早就开始重视粮食自给对于地方安全的重要,因此本地的食物统营早在二战后已经由政府主导下开始。一种经典叙事是,过往曾是渔米之乡的新界,如今赶著都市化城镇化的发展路向,农业的比例急速减少。当八十年代中国政府取消了供港蔬果的配额限制后,大量内地平价食物进口也大大打击了本地农业的发展生计。不过,这种叙事也在近年受到挑战,如周思中的研究便突显了当中历史的复杂性:本地菜农也不纯然作为殖民地下的受害者,农夫也曾积极在中国大陆开设菜场,成为早期民间中港融合的尝试。
但不论如何,香港农业的大幅萎缩是无可置疑的,过往香港农业最高峰时,农地使用面积达到一万三千公顷,粮食自给率差不多50巴仙(%)。如今根据渔农处的资料,从1997年到2021年,农地使用面积从六千公顷减至七百五十公顷,粮食自给率也从14巴仙跌至不足2巴仙,而进口食物占了香港食物供应90多巴仙。
固然可讨论的是,农业曾经兴盛是否意味著只能发展农业,但城市化和金融化推动的经济发展,又是否代表著看起来“落后的”、劳动力主导的农业应该退场呢?视城市发展和金融经济作为先进的象征,对应著工农业的落后,本就是现代性的表现,因为通过控制资本密集的生产消费链上流,借助全球化的运输和分工,能够更有效地剥削劳动力集中的生产地区,使得利润能够最大化。只是能够分享庞大利润的,往往是少数跨国公司的中高层,例如华润五丰有限公司(前称五丰行)便是主要代理香港入口中国大陆肉类的机构,业务遍及全球,营业额上百亿元,如此影响全港市民肉类供应的价格,香港政府却无权干预其价格厘定。
而当农地被空置,又会产生土地利益勾结的共谋,一众地产商囤积土地,适时改变土地用途建私人住宅,赚取庞大的利益。除此之外,粮食自给率极低意味著食物安全无法受到保障,毕竟因为生产地远离了香港,因此监控食物生产的安全,例如有否使用农药甚至禁药,只能倚靠当地的执法单位和检测机制。而长途运送食物带来的巨量二氧化碳排放和能量消耗,直接造成全球暖化和气候变化,也是当前生态政治所批判的对象。
若要再细数维持农业的优势,则又可提到本地农业能够帮助推动生态永续,如城市绿化、减排回收、减少污染,同时农地也能带来一定程度的生态复原力,让物种多样性不会持续受城市化威胁。这些都是食物自主与环境保育所关注的面向,多年来与金融经济发展叙事相抗衡。只是,这一逻辑往往跟现代性的经济发展逻辑互相冲突,进而使得地方的自主被跨国跨地的经济殖民所支配。
规划自主
食物自主跟规划自主有著错综复杂的关系,香港土地农业的凋零,跟政府的城市规划偏好房屋地产发展有著重大的联系。过去在殖民地时代,城市规划自然带有强烈的帝国支配色彩,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山顶居住条例》,禁止华人在半山地区置业和居住,借以区分开统治阶级的白人社群与被殖民的华人聚居地。而当中环商用地段日渐饱和时,英殖政府也毫不犹豫地迁拆重建附近的华人居所,用作商业发展的用途。(何佩然,《地换山移: 香港海港及土地发展一百六十年》,(香港: 商务印书馆,2004)。)
公共房屋或者社区设施的兴起,当然不是因为殖民者的慈悲,一如Adam Smith 的比喻,肉贩不是喜欢你才卖猪肉给你。这些房屋措施一方面是要解决客观现实的管治问题(何佩然,《城传立新:香港城市规划发展史(1841-2015) 》,(香港: 中华书局,2016),页139。),如战后大批难民涌入香港,居住环境恶劣,石硖尾大火导致数万人无家可归(明爱青少年及社区服务,《西环?:风雨不动安如山 》, (香港: 三联,2o21),页12-3)。同时,七十年代的大型建设公屋计划,也是带有殖民管治的卫生和秩序的想像,公共卫生是殖民地以其医学和城市管理的标准来看待华人聚居地区和白人聚居地区的差异,借此来加以整顿前者,使前者能服膺在殖民政治的权力控制范围之中。
所以如叶荫聪曾在论文中提到,当初英殖政府批评华人居所的卫生问题之一,便是欠缺阳光和通风导致病菌滋生。但同时在英殖政府主理的徙置大楼,却为了节省成本和空间而采用背靠背的设计,结果同样是欠缺阳光和通风,十足十英国十九世纪穷人的恶劣蜗居。(叶荫聪,〈一个卫生城市的诞生: 香港早期公共房屋的殖民建构〉,《城市与设计学报》,no.13/14,03/2003,页360-1。)
但回归后的香港,城市规划便得到自主了吗? 在殖民地留下来的不民主议会,委任式行政会议的行政主导下,香港多项大型(大白象)工程,不论是高铁香港段、港珠澳大桥还是机场的第三跑道,都是背向强大反对的民意、一意孤行的推行,不单费用极为浩大(不论是金钱上、生态上还是发展所牺牲的社区),且在工程上得益的也不是广大的市民,而是大财团、顾问公司,以至整个跨国的利益网络。同时,市区重建却处处见到幽灵般的殖民心态,依旧在管治思维中久久不灭。原先富有香港历史和特色的湾仔利东街(喜帖街),经过重建改造后变成了仿欧洲的购物大街“囍欢里”。类似的重建发展还有尖沙咀的旧水警总区总部,现在成了1881美轮美奂的十里洋场。
这种所谓的活化,一方面清拆本地的历史建筑和地区,另一方面却重建成假的西化景观,以此打造成作为吸引游客的旅游景点。更别说那些玉石花园、上海街或者波鞋街,重建后保育设施成了市建局一贯的荒腔走板。本土研究社已经著墨甚多,拙文不再累赘。《环球时报》以前三不五日便鞭挞香港的“恋殖心理”,但观乎近廿年的城市规划和市区重建,我们不禁要问,到底谁才是真的恋殖呢?当我们再谈殖民性的时候,我们是在谈甚么呢?
主权移交25年的此地无银
以上三个议题,在过去香港民间早已有相当丰富的讨论,也不需笔者再置喙甚么。但是当中国政府跟香港官僚努力洗脱香港过去的殖民史,生产出诸多“去殖”的论述时,反倒此地无银地显现了殖民性如何根深柢固地深植在香港。即使政体或者殖民状况有所不同,但殖民的体制和权力关系在回归后被承继过来,成就了新的精英管治阶层。当香港每三年被论述边缘化一次,永远需要中港融合来“打救”,需要融入北大人的发展大计中,结果令城市规划和社经政策继续被宰制,同时当中的压迫剥削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殖民性仍然深深印烙在香港社经秩序之中,自治与自由仍是遥遥无期。
所以如果今天要再谈殖民,真的不应分神去关注殖民地是否负面这些历史沙石的问题,毕竟殖民体制不需要正名才能实行,权力关系也是通过各种知识生产和机制系统,施展到不同的群体之上。回到殖民性的反思,才是真正踏上解殖之路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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