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九子庭审笔记:封桥与催泪弹——警方928部署有否影响占中走向?

开审首星期,庭审焦点在于警方在928的部署与占中走向的关系:发射催泪弹是否促成更多人示威?把通往示威地点的两条主要天桥封锁,是否导致人群走上夏悫道?
占中九子案 香港 政治

【编者按】占领中环(雨伞运动)自2014年9月28日发动,经79天占领后,遭警方清场而结束。时隔四年,“占中九子”案件于两星期前开审,九人均不认罪,至今审讯已经来到第9日。端传媒节录部分法庭对话内容,让读者一窥这场历史性的审判。明天,我们将会发布“占中三子”之一、中文大学社会学教授陈健民上庭自辩的情况,敬请关注。

“占中九子”案审讯前四天均由控方播放2014年9月27至28日警方的现场录影,及相关新闻片段。审讯第五日开始,控方传召警方证人作供,由辩方盘问。连日庭审焦点在于警方在928的部署与占中走向的关系:发射催泪弹是否促成更多人示威?把通往示威地点的两条主要天桥封锁,是否导致人群走上夏悫道?

928当值指挥官回应辩方律师提问时表示,对施放催泪弹的时间和数目均不知情,直到从新闻里听到消息,又认为催泪弹不会煽动其他人士到场参与示威。另一名警司则表示,不同意封桥导致示威者穿过夏悫道;催泪弹是否导致局面恶化,则视乎用什么角度去看。端传媒节录盘问对话如下:

庭审第5天(2018年11月26日)

控方传召警方证人作供。辩方律师对此进行盘问。

控方证人:黄基伟(下称“黄”),中区助理分区指挥官

辩方1:潘熙资深大律师

辩方2:蔡维邦资深大律师

当值指挥官:从新闻得知放催泪弹、施放催泪烟并不会煽动其他人士

辩方1(潘熙):9月28日当日,晚间,警方总共施放87枚催泪弹?

:我知道警方施放催泪烟的时间,是从新闻里听到。

(公众席发出笑声)

辩方1:至于催泪弹总数?

:都是根据新闻报导。

辩方1:从CACCS3系统(编注:警方内部系统)可知,中区警署存放了886个催泪弹?

:虽然我有权力进入系统,但我当时没有去看。

辩方1:在9月29日凌晨12:20,HQCCC下了指示不要向示威者用催泪弹?

:不知道。

辩方1:你知道这个指示吗?

:不知道。

辩方1:HQCCC是什么?

:警察总部的指挥中心。

辩方1:是否叫Headquarters Command and Control Centre?

:是。

辩方1:你是否同意如下案情——14年9月28日夜晚,警方使用过量武力,因此煽动人们去中区及金钟道路?

:作为30年警务生涯的警官,尤其是过往在2013-2016期间,我参与过或在公众集会事务的处理经验上,我对我们警方所使用的武力等级,是因应当时所需要的程度,警方会使用一样武力,是根据一样嘢叫“专业判断”。

当时在新闻片段里可见,太多示威者想进入添美道,而警方当时人手,我在电视看到,也看到示威者的激烈行动,推撞我们的防线,我相信任何一个警务人员在场,是别无其他选择,是需要施放催泪弹,阻止可以说是“暴力”的示威者,是并不和平、激烈、甚至使用不合理武力去冲击我们同事的防线。

所以我结论是,我们警方当时施放催泪烟,是并不会煽动其他人士占领或进入参与示威。

(公众席发出嘲笑声、嘘声等)

辩方1:如果你刚才说的正确,为何总部HQCCC系统在9月29日凌晨12点20分下指示,停止使用催泪弹?

:我同意法官所说,我当时不在现场,这决定不是我个人决定,所以我并不知道原因。

辩方1:你不在那个做出决定的人们当中?

:当时我不在HQCCC里面工作,我没有做过这个决定,我也不知道警察总部发出这个指令。

当值指挥官:放催泪弹不需要征询我

辩方2(蔡维邦):跟进刚才潘大律师的发问,你知道87枚催泪弹是否来自中区警署储存催泪弹的地方?

:不知道。

辩方2:之后都不知道?一路都没有人告诉过你87个催泪弹是否来自你所在的警署军火?

:从不知道。

辩方2:放催泪弹的地方,你同意是在你警署(中区警署)管辖范围?

:是。

辩方2:在放催泪弹前,完全没征询过你批准与否?

:因为我不在现场,也不是在工作,我是不需要被征询的。

辩方2:但你当时在当值,是吗?

:是。

(公众席发出笑声)

庭审第7天(2018年11月28日)

控方继续传召警方证人作供。辩方律师对此进行盘问。

控方证人:游乃强警司(下称“游”),现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俗称O记)助理指挥官,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为“刑事部大规模游行处理机制及法律支援小组(crime mass processing mechanism and legal support working group)”成员,小组专责处理占中运动

辩方1:彭耀鸿资深大律师

辩方2:潘熙资深大律师

处理占中警司:不同意封桥导致示威者穿过夏悫道

辩方1(彭耀鸿):去示威场地的道路,要穿过海富中心的天桥,同意吗?

:同意。

辩方1:在9月28日下午,警方曾下命令要挡住那两条行人天桥(编注:海富中心及中信大厦天桥)?

:我见到是挡住海富中心的天桥。

辩方1:如果示威者可以经中信天桥去添美道(参与集会),他们没理由要去穿过夏悫道,同意吗?

:(沉默四五秒钟)不同意。

(公众席发出笑声)

辩方1:向你指出,当日下午,警方下令将中信天桥关闭,同意吗?

:同意。

辩方1:那示威者由其他方向加入?

:他们可以由其他方向加入。

辩方1:事实上,大量示威者经演艺中心,经夏悫道北面人行道去添美道,同意吗?

:同意。

警司称催泪弹为阻止有装备的示威者:他们有伞、面罩、眼罩、雨衣

辩方1(彭耀鸿):施放催泪弹时你在现场?

:是。

辩方1:施放催泪弹是要驱散人群?

:不同意。

(公众席哗然)

辩方1:并不是你下令施放催泪弹,对吗?

:对。

辩方1:施放(催泪弹)一路继续,直到收到一个指令才停止?

:我没亲耳听过这个命令。

辩方2(潘熙):那向示威者施放催泪弹的目的是什么?

:我只能够从身在EW2这条桥(中信大厦天桥)望下去,我见到大约5000示威者聚集在目视范围内,而最近添美道和夏悫道、刚才所说的警方防线,最贴近警方防线有大约100人。他们与后面示威者不同,他们装备不同——是有伞、面罩、眼罩、雨衣。

(公众席发出笑声)

这些在最近防线的示威者在冲击警方的防线。我所见,示威者用手同警察斗抢铁马,也用伞袭击我们在防线的军装同事,军装同事不停希望抢到伞扔到后面,不让伞砸到自己。

我相信如果要防止他们再抢铁马,如果不用警棍,伤害最小的就是用催泪烟。我自己觉得,如果用棍打示威者手,我相信伤害会更大。所以呢,就会用催泪烟。

(公众席发出嘘声等)

所以我会认为,催泪烟使用不是驱散后面站在那里而没有装备的示威者,而目的是为了阻止那些冲击警方防线的示威者。

辩方希望就催泪弹施放目的及与占领关系盘问,官不予

辩方2(潘熙):希望播放影片P91。游警司,想问你……

(法官打断)

法官(陈仲衡):这个人不是决定放催泪弹的人,可你不断问他警方为什么施放催泪弹的问题,他不是那个下令放催泪弹的人。

辩方2:他是唯一提及施放催泪弹的人,因为他之前提及施放催泪弹不是为了驱散人群,所以我有这个责任去追问。

(法官重申证人不是催泪弹发射负责人,允辩方播放影片)

(辩方播片,画面显示2014年9月28日18:54)

辩方2:荧幕可见那是警方封锁线,后面相信是举高双手的示威者。

(录影显示催泪弹扔到人群中,人群一下子散开)

辩方2:从这个画面(编注:指放催泪弹前),看不到你刚才描述的示威者行为——抢伞、冲击警方等,同意吗?

:刚才我所说的是我在EW2所亲眼看见的,现在(录影)画面,我不在这个位置了。

辩方2:你是否同意,在警方施放催泪弹后,人群在金钟散开?

:他们散开,去避开烟。

辩方2:你也同意,在午夜12点20分,警方停止向示威者施放催泪弹?

:对。

辩方2:根据你证供,在放催泪弹后,示威者人数相较之前是上升的。之所以这说,因为下午5点示威者人数是5000,而凌晨1点是8000。

:对。

辩方2:在你口供,你也提及,在旺角近弥敦道的情况,以及铜锣湾近协和街情况?

:是。

辩方2:作为刚才所说小组(编注:指“刑事部大规模游行处理机制及法律支援小组”)成员,你会同意,在9月28夜晚11点后,人们才开始在旺角、铜锣湾有一个占领区,同意?

:我记忆好像是的。

辩方2:那时你也知道,人们去旺角和铜锣湾示威的原因是……

(控方和法官打断辩方盘问,认为证人无法回答)

辩方2:他(游)所能说的不仅仅是他的个人意见。

法官:我不会批准。

辩方2:他在现场,是完美的目击者,我有权代表坐在我身后的被告提问。他(游)是现场最高级警务人员,当时现场其他人也许会告知他相关信息。

法官:Move on please.

警司:催泪弹后的情况是否变差,看你用什么角度去看

辩方2(潘熙):从你作为现场的警员的角度,在2014年9月28日事发关键时刻,你的判断是,放了催泪弹之后,情况变差了?

:看你用什么角度去看。如果由组织示威者去冲击警察防线角度,是达到了效果的。在这个角度,情况是改善了。

但如果在人数数量,我同意是多了。就是如果在示威者人数方面去评估情势是否更坏了,从数量来说,它是真的更坏了。

***

“占中九子”案庭审背景资料

“占中九子”案9名被告:第1至第9被告依次为: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钟耀华、黄浩铭、李永达。

被控罪名:

  1. 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串谋犯公众妨扰罪
  2. 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钟耀华: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3. 黄浩铭: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4. 李永达: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罪名详情:

1.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串谋犯公众妨扰罪

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被控于2013年3月左右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在香港串谋及与其他人串谋,非法阻碍中环或中环临近的公众地方及道路,对公众造成妨扰。

控方引述三人在2013年3月27日召开的记者会,指记者会公开展示三人共谋。三人其后继续公开介绍占领运动,包括接受电台节目访问、举办占中商讨日、参与街头论坛等。控方指,陈健民曾于商讨日会上解释“公民抗命”理念,是“公民以非暴力方式拒绝遵守不合理的法律、要求或命令”;朱耀明曾于论坛表示三子会出席不同活动以解释“占中”及收集公民意见。2014年,三人持续、活跃公开宣传“占领中环”。

控方指Co-Conspirators Rule(共同串谋者规则)在此适用,三名被告均需为当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负责。

2.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钟耀华: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第一至第七被告,被控于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间,在金钟添美道的台上发言,包括:呼吁示威者留守添美道进行公民抗命,呼吁示威者号召更多人到场参与公民抗命,叫人们循不同方向到添美道参与集会,呼吁人们带物资到占领区,呼吁、指示示威者紧守警方防线,并向示威者宣讲被捕须知。

控方指,七名被告在此两项罪名属伙同犯罪,需为当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负责。

3.黄浩铭: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第八被告黄浩铭被控于2014年9月28日期间,在香港金钟分域码头街,非法煽惑他人阻碍车路及“反包围”警方,并指该行为阻碍了一辆救护车去路。

控方指,2014年9月28日下午,黄浩铭以大声公呼吁分域码头街聚集的示威者反包围警察,呼吁他们召集更多人到场、扩大占领行动,并呼吁示威者靠近警方防线坐下等。

4.李永达: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第九被告李永达被控于2014年,在香港金钟夏悫道近添美道,非法煽惑他人阻碍夏悫道车路,对公众造成妨扰。

控方指,2014年9月28日下午,李永达用大声公向在龙和道和分域码头街交界聚集的示威者呼吁:请他们前往夏悫道,在行车路上坐下,进行“公民抗命”。有示威者响应并跟随李永达走到夏悫道。

李永达随后又到添美道及夏悫道交界,用大声公分别呼吁在夏悫道南边及北边的示威者,跨过夏悫道会合并坐下,占领夏悫道六条行车道。

2018年11月29日,控方举证完毕,法官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证供成立。

讀者評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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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碍”
    这递归……

  2. 回答楼下:因为如果建立了警察施放催泪瓦斯与民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决定“占中”升级的因素会变得更加复杂多元,被告的行为与民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会减弱,从而影响对被告行为的定性。

  3. 不懂辨方为什么要追问施放催泪弹的细节,跟他们是否有煽动他人有什么关系?是想表达公众是因为警方的行动所以才会扰乱公众秩序,所以跟他们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