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给这些反同性婚姻的理由,做了事实查核 台湾立法院正推动同性婚姻平权修法,在社会上引发诸多争议。反对群体或者公开提出,或者广泛流传诸多反对同性婚姻的理... 端传媒 台湾组、设计组 发自台湾 刊登于2016-11-26 台湾同婚法案 being queer 台湾 LGBTQ+ 家庭 18 台湾立法院正推动同性婚姻平权修法,在社会上引发诸多争议。反对群体或者公开提出,或者广泛流传诸多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例如:修法后不能叫“爸妈”、修法后人可以跟摩天轮结婚、修法后外遇对象“小三”就能合法化……等等。 端传媒编辑部特地针对部分传闻进行“事实查核”,期待藉厘清事实,让各方能够在共同认知的事实上进行讨论,以期真正获至共识。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 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1203 找不到任何一個電視媒體有在報導 大家是一同講好以川菜熱線和反核食轉移焦點嗎? 電視台都很小心吧,怕被安上恐同的標記 只有勉強看到聯合報FB線上直播一點點 明明現場很多人 硬是沒有媒體要報導? 覺得如果媒體都被合蟹 我們現在是在大陸嗎??? 這裡是號稱民主自由的台灣?我一定是哪裡弄錯了
從民法第1127條與民法第1128條的規定,可知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由家分離,自成一戶。在此,已結婚之男女由家分離、自立一戶以後,固然符合民法第1122條關於「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的定義,得自成一家,無庸贅言。與此近似者,乃已成年之家屬(甲男)依民法第1127條或民法第1128條規定,由家分離,其後與乙女結婚,組成民法第1122條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亦得成家,要無可疑。 惟若甲男並非與乙女結婚,而係與不具親屬關係之同性的丙男相戀,相約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處,此時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甲男與丙男是否可適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關於「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的規定,而成一「家」?答案應為肯定。有人(BobChao2)說「民法第1122條 限制了只有親屬可以成『家』,而在成家之後的非親屬才能用民法第1123條納入為家屬。」這種看法說:甲男與不具親屬關係之丙男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要先加入民法第1122條所稱之「家」、亦即須先加入民法第1122條所定之「一個現存的親屬團體」以後,甲男與丙男之間才會被視為家屬,但這種看法其實是頗待商榷的!理由說明如下: 我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128號判例有謂:「父之妾如非自己之生母,固與之無親屬關係,惟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之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己為家長時,即有扶養之義務。」循此判例意旨,父親過世後,我變成家長,我跟父親之妾並無親屬關係,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之同居一家,則父親之妾視為家屬,身為家長的我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對於身為家屬之父親的妾,負有扶養義務。最高法院就此案例直接適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關於「雖非親屬…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之規定。請問:我跟父親之妾有先加入一個民法第1122條所定之「家」、亦即須先加入一個「現存的親屬團體」後,我跟父親之妾相互間始具「家屬關係」嗎?很明顯沒有!因為在父親過世之後,只剩下我跟父親的妾(在這個判例裡面,我與父親的妾並無親屬關係),嚴格來說,已不構成民法第1122條所稱之「家」、根本無「親屬團體」可言,何來須先加入一個親屬團體,始可成為家屬的說法?退一步言,即便在父親過世以前,我跟父親兩人構成親屬團體,但這個親屬團體在父親過世以後就不復存在了,只剩下我和父親的妾,兩人無親屬關係,自不構成親屬團體。是以,最高法院在此判例所持的立場,不啻宣示民法第1123條所稱之同居一「家」,這裡的「家」並非民法第1122條所謂之「家」!民法第1123條第3項所稱「同居一家」的「家」,毋寧指的是「同居一『戶』」、或「同居一『處』而言,並非指涉民法第1122條所謂之「家」、亦即「親屬團體」而言!兩者意義有間,應予辨明澄清為荷,特予指明。 如果按照上開我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238號判例之見解,我與父親的妾(我和父親之妾並無親屬關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同居一戶者,視為家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88號判例又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為家屬」),則同理自可得出:已成年之甲男與丙男(甲丙間並非親屬)在不違反公序良俗之情況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同居一戶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亦當視為家屬。以上說明,敬請參考。 所以,兩個不具親屬關係之已成年的同性當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同居一戶者,其相互間視為家屬的見解,在現行法上殆屬正確,應予指明。
顺便附上w510拷贝的材料里的《小黑书》 http://www.massresistance.info/downloads/LittleBlackBook.pdf 作为安全性行为指南,比疾控中心做的不知高到哪里去了。
給w510的話 我講的話建立在一個前提下:同性戀跟所有人一樣擁有相同的人權 如果你不認同這個前提,可能我們也無法討論下去 如果一對男女可以在路上公開接吻,那同性戀為何不行 如果一位老師可以介紹自己的配偶給學生認識,那同性戀為何不行 或許因為你看了覺得不舒服,所以你覺得不行 但你覺得不舒服,跟不適當,跟違反法律,是不同層次的事物 在台北的街頭,同志公開接吻擁抱是常發生的,不一定所有的人都覺得舒服,也不一定所有的人都能接受,但所有的人都必須尊重,因為他們與我們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 在台灣一等一的高中裡,有幾位公開出櫃的男老師,曾介紹自己的伴侶給學校的學生,也不見學生用歧視的眼光,看待這些事情,因為縱使不一樣,我們依然尊重 當使用"正常化"這個詞彙時,就代表已將同志設定成不正常,那我們再多的討論就不再具有意義 還有就如本篇所提,除了我們自身的經驗之外,引用別人的文章、報導,請註明作者的名稱,以示那位作者對其所言負責,否則那篇引用的文章的正確性,可靠性就大大的降低 尋求證據時,應以設法找到報紙或雜誌的報導,以此來說服別人,論述自身的觀點,這是你不論支持同志與否,都該擁有的公民視讀能力
以下所說的,跟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什麼的政黨,都無關,......跟我們民眾,卻是大大的有關... 為什麼不能修民法...一般民眾所能容許的的最低底線,為什麼只能是是專法... 因為這個問題,不是只有甲方乙方,雙親一雙親二這麼簡單,要知道修民法一過,麻煩的還在後頭...仔細衡量一下,這真的是你想要嗎? 蠢不蠢不知道,但是,看看別人的經驗,或許有些幫助。 以下是美國麻省答應修改法條後的經驗。 http://realmarriagehawaiichinese.blogspot.tw/...... 想一想:因著同性婚姻的合法,聯邦法官可以不管家長接納與否,裁定學校有責任向孩子常化同性性關係! 自2004年,麻省公立學校開始向小學二年級學生講同性戀故事,圖文並茂地講及兩個王墮入戀愛,繼而結婚,最後以兩個男人接吻結束。當時有家長與學校交涉,堅持自己的孩子有不接受這新思想的權利,最後被捕,還監禁了一晚。家長不服學校的做法而提出訴訟,官司上訴至聯邦法院,最後因著同性婚姻在麻省的合法地位,宣判學校有責任向學生灌輸新價值,家長無權要求自己的孩子不受教。 麻省公共衛生部引用「結婚權利」,將麻省改造成「作男同性戀者就棒極」的地方是諸多「重要挑戰」之一,於是協助發行了一本小冊子,名《小黑書,21世紀的同性性關係》。這本醜陋並帶有猥瑣色情畫面的小冊子,於2005年4月30日被分發到了布魯克林高中生的孩子們手中。這本小冊子裡的其它內容還包括,給男孩子「建議 」怎樣為其他男人口交,替其他男人手淫,且怎樣「安全」地讓別人對你撒尿來換得性快感。此小冊子還附帶了一個波士頓年輕男人匿名性交酒吧的索引指南。 公立學校的圖書館也增收同性戀的書藉,有些非常露骨以至色情。也會在校內辦「同志日」表揚同性戀者。教師也會公開介紹自己的同性「配偶」給學生認識,將同性戀者組成的家庭造出正常的印象,而這「正常化」的風氣沒有停下來,現在已發展至雙性戀和變性人了。 有了法律的背書,麻省的活躍同性戀團體會刻意到餐廳公開地愛撫和接吻,以測試商戶的反應,若有不「平等」的表現,即以歧視罪起訴。近年美國本土,都有餅店因不願為同性戀者做結婚蛋糕而被起訴的案例。還有大型的「同志巡遊」,不但得到愈來愈多政客和企業支持,連警隊也參與其中。 過去十年,麻省出現一些激進的同性戀組織,向教會,天主教學校,和推動傳統家庭觀念的會議進行滋擾,從結集百多人在門外以揚聲器叫嚷,到威嚇要把建築物燒毁不等。然而,因著社會對這些激進行動視作「維護公義」而得到警方的縱容。
民1123另一個更關鍵的不適用原因來自 1122 限制了只有親屬可以成「家」,而在成家之後的非親屬才能用1123納入為家屬。 試想布魯斯偉恩沒有親屬可以先一起成家,也就沒機會把阿福納入家屬。 (家屬本是為了共同扶持,跟愛情倒是無關)
少數強勢霸凌沉默多數,譲原本不爭不抗的人,不得不覺醒,勇敢的站立。 護家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https://www.facebook.com/tw972/posts/700835116739326 �1203 北中南護家大會師(各場次資訊彙整) �全國大串聯 全民站出來 捍衛家庭價值 �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兒童權益,全民守護 台北場(基/北/北/桃/竹/宜/花) ✔時間:14:30 - 18:00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台中場(苗/中/彰/投) ✔時間:14:00 - 17:00 ✔地點:台中水利會廣場 高雄場(雲/嘉/南/高/屏/東) ✔時間:13:00 - 16:00 ✔地點:高雄夢時代 - 時代大道 #婚姻家長全民決定 #捍衛民法972
11月28日早上9:00在青島東路有支持婚姻平權活動遊行 希望不管是異性戀或同性戀都能一起來挺同志 不要讓那些有錢有權買廣告抹黑造謠的人得逞 相挺為平權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97170570690433/
感謝端媒體提供統整性的事實查核 許多反對者的疑慮其實都是不存在的疑慮 很早就告訴他們這些擔心是多餘的 當然也是有能聽進去的人 所以我們才會一再重複和強調 希望可以消除他們的擔憂 也能重新認識了解「婚姻平權」 (但也有人完全聽不進去,面對這樣的人說再多也沒用,因為他們反對的理由根本不是這些,只是他們不承認罷了)
性解放,我認為是:性自主權。性,由人自己掌握主導不被社會、經濟所壓迫
有點知識水平懂得,懂得分辨資訊的人,這是媒體的客人,當然媒體不報反同
建議定義一下什麼是「性解放」?最近有太多直接挪用學術用語造成的誤解了,例如:「異性戀霸權」、恐同症、前陣子的「情慾流動」。
1203 找不到任何一個電視媒體有在報導
大家是一同講好以川菜熱線和反核食轉移焦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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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勉強看到聯合報FB線上直播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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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是沒有媒體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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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是在大陸嗎???
這裡是號稱民主自由的台灣?我一定是哪裡弄錯了
從民法第1127條與民法第1128條的規定,可知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由家分離,自成一戶。在此,已結婚之男女由家分離、自立一戶以後,固然符合民法第1122條關於「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的定義,得自成一家,無庸贅言。與此近似者,乃已成年之家屬(甲男)依民法第1127條或民法第1128條規定,由家分離,其後與乙女結婚,組成民法第1122條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亦得成家,要無可疑。
惟若甲男並非與乙女結婚,而係與不具親屬關係之同性的丙男相戀,相約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處,此時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甲男與丙男是否可適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關於「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的規定,而成一「家」?答案應為肯定。有人(BobChao2)說「民法第1122條 限制了只有親屬可以成『家』,而在成家之後的非親屬才能用民法第1123條納入為家屬。」這種看法說:甲男與不具親屬關係之丙男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要先加入民法第1122條所稱之「家」、亦即須先加入民法第1122條所定之「一個現存的親屬團體」以後,甲男與丙男之間才會被視為家屬,但這種看法其實是頗待商榷的!理由說明如下:
我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128號判例有謂:「父之妾如非自己之生母,固與之無親屬關係,惟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之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己為家長時,即有扶養之義務。」循此判例意旨,父親過世後,我變成家長,我跟父親之妾並無親屬關係,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之同居一家,則父親之妾視為家屬,身為家長的我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對於身為家屬之父親的妾,負有扶養義務。最高法院就此案例直接適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關於「雖非親屬…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之規定。請問:我跟父親之妾有先加入一個民法第1122條所定之「家」、亦即須先加入一個「現存的親屬團體」後,我跟父親之妾相互間始具「家屬關係」嗎?很明顯沒有!因為在父親過世之後,只剩下我跟父親的妾(在這個判例裡面,我與父親的妾並無親屬關係),嚴格來說,已不構成民法第1122條所稱之「家」、根本無「親屬團體」可言,何來須先加入一個親屬團體,始可成為家屬的說法?退一步言,即便在父親過世以前,我跟父親兩人構成親屬團體,但這個親屬團體在父親過世以後就不復存在了,只剩下我和父親的妾,兩人無親屬關係,自不構成親屬團體。是以,最高法院在此判例所持的立場,不啻宣示民法第1123條所稱之同居一「家」,這裡的「家」並非民法第1122條所謂之「家」!民法第1123條第3項所稱「同居一家」的「家」,毋寧指的是「同居一『戶』」、或「同居一『處』而言,並非指涉民法第1122條所謂之「家」、亦即「親屬團體」而言!兩者意義有間,應予辨明澄清為荷,特予指明。
如果按照上開我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238號判例之見解,我與父親的妾(我和父親之妾並無親屬關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同居一戶者,視為家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88號判例又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為家屬」),則同理自可得出:已成年之甲男與丙男(甲丙間並非親屬)在不違反公序良俗之情況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同居一戶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亦當視為家屬。以上說明,敬請參考。
所以,兩個不具親屬關係之已成年的同性當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同居一戶者,其相互間視為家屬的見解,在現行法上殆屬正確,應予指明。
顺便附上w510拷贝的材料里的《小黑书》 http://www.massresistance.info/downloads/LittleBlackBook.pdf
作为安全性行为指南,比疾控中心做的不知高到哪里去了。
給w510的話
我講的話建立在一個前提下:同性戀跟所有人一樣擁有相同的人權
如果你不認同這個前提,可能我們也無法討論下去
如果一對男女可以在路上公開接吻,那同性戀為何不行
如果一位老師可以介紹自己的配偶給學生認識,那同性戀為何不行
或許因為你看了覺得不舒服,所以你覺得不行
但你覺得不舒服,跟不適當,跟違反法律,是不同層次的事物
在台北的街頭,同志公開接吻擁抱是常發生的,不一定所有的人都覺得舒服,也不一定所有的人都能接受,但所有的人都必須尊重,因為他們與我們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
在台灣一等一的高中裡,有幾位公開出櫃的男老師,曾介紹自己的伴侶給學校的學生,也不見學生用歧視的眼光,看待這些事情,因為縱使不一樣,我們依然尊重
當使用"正常化"這個詞彙時,就代表已將同志設定成不正常,那我們再多的討論就不再具有意義
還有就如本篇所提,除了我們自身的經驗之外,引用別人的文章、報導,請註明作者的名稱,以示那位作者對其所言負責,否則那篇引用的文章的正確性,可靠性就大大的降低
尋求證據時,應以設法找到報紙或雜誌的報導,以此來說服別人,論述自身的觀點,這是你不論支持同志與否,都該擁有的公民視讀能力
以下所說的,跟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什麼的政黨,都無關,......跟我們民眾,卻是大大的有關...
為什麼不能修民法...一般民眾所能容許的的最低底線,為什麼只能是是專法...
因為這個問題,不是只有甲方乙方,雙親一雙親二這麼簡單,要知道修民法一過,麻煩的還在後頭...仔細衡量一下,這真的是你想要嗎?
蠢不蠢不知道,但是,看看別人的經驗,或許有些幫助。
以下是美國麻省答應修改法條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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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因著同性婚姻的合法,聯邦法官可以不管家長接納與否,裁定學校有責任向孩子常化同性性關係!
自2004年,麻省公立學校開始向小學二年級學生講同性戀故事,圖文並茂地講及兩個王墮入戀愛,繼而結婚,最後以兩個男人接吻結束。當時有家長與學校交涉,堅持自己的孩子有不接受這新思想的權利,最後被捕,還監禁了一晚。家長不服學校的做法而提出訴訟,官司上訴至聯邦法院,最後因著同性婚姻在麻省的合法地位,宣判學校有責任向學生灌輸新價值,家長無權要求自己的孩子不受教。
麻省公共衛生部引用「結婚權利」,將麻省改造成「作男同性戀者就棒極」的地方是諸多「重要挑戰」之一,於是協助發行了一本小冊子,名《小黑書,21世紀的同性性關係》。這本醜陋並帶有猥瑣色情畫面的小冊子,於2005年4月30日被分發到了布魯克林高中生的孩子們手中。這本小冊子裡的其它內容還包括,給男孩子「建議 」怎樣為其他男人口交,替其他男人手淫,且怎樣「安全」地讓別人對你撒尿來換得性快感。此小冊子還附帶了一個波士頓年輕男人匿名性交酒吧的索引指南。
公立學校的圖書館也增收同性戀的書藉,有些非常露骨以至色情。也會在校內辦「同志日」表揚同性戀者。教師也會公開介紹自己的同性「配偶」給學生認識,將同性戀者組成的家庭造出正常的印象,而這「正常化」的風氣沒有停下來,現在已發展至雙性戀和變性人了。
有了法律的背書,麻省的活躍同性戀團體會刻意到餐廳公開地愛撫和接吻,以測試商戶的反應,若有不「平等」的表現,即以歧視罪起訴。近年美國本土,都有餅店因不願為同性戀者做結婚蛋糕而被起訴的案例。還有大型的「同志巡遊」,不但得到愈來愈多政客和企業支持,連警隊也參與其中。
過去十年,麻省出現一些激進的同性戀組織,向教會,天主教學校,和推動傳統家庭觀念的會議進行滋擾,從結集百多人在門外以揚聲器叫嚷,到威嚇要把建築物燒毁不等。然而,因著社會對這些激進行動視作「維護公義」而得到警方的縱容。
到底有多愚昧的人才會反對同婚。。。。利申我不是同志。。。。但覺得這個不是自己能選擇的,而且為啥要強逼別人。。。。同樣,樓下喜歡和豬結婚的,我也十分贊同,只要豬同意你。
請把你想結婚的那隻豬請出來讓大家瞧瞧
我可不相信有豬願意娶你或嫁你
民1123另一個更關鍵的不適用原因來自 1122 限制了只有親屬可以成「家」,而在成家之後的非親屬才能用1123納入為家屬。
試想布魯斯偉恩沒有親屬可以先一起成家,也就沒機會把阿福納入家屬。 (家屬本是為了共同扶持,跟愛情倒是無關)
少數強勢霸凌沉默多數,譲原本不爭不抗的人,不得不覺醒,勇敢的站立。
護家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https://www.facebook.com/tw972/posts/70083511673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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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兒童權益,全民守護
台北場(基/北/北/桃/竹/宜/花)
✔時間:14:30 - 18:00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台中場(苗/中/彰/投)
✔時間:14: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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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高雄夢時代 - 時代大道
#婚姻家長全民決定
#捍衛民法972
11月28日早上9:00在青島東路有支持婚姻平權活動遊行
希望不管是異性戀或同性戀都能一起來挺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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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挺為平權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97170570690433/
可以啊,歡迎你跟豬結婚,記得通知人大家讓大家祝賀你一下XDDDDD (滑坡謬論)
豬和豬的確沒犯法XD
Niconico 豬和豬沒犯法的
我要和猪结婚,恳请修法。
感謝端媒體提供統整性的事實查核
許多反對者的疑慮其實都是不存在的疑慮
很早就告訴他們這些擔心是多餘的
當然也是有能聽進去的人
所以我們才會一再重複和強調
希望可以消除他們的擔憂
也能重新認識了解「婚姻平權」
(但也有人完全聽不進去,面對這樣的人說再多也沒用,因為他們反對的理由根本不是這些,只是他們不承認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