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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跨性别人士诉政府拒改身份证性别案胜诉,“性别承认”的界线该如何划定?

“性别承认”是彻底的个人权利还是需考虑公众利益?

香港同志游行中出现彩虹香港特区区旗的画作。

香港同志游行中出现彩虹香港特区区旗的画作。摄:林振东/端传媒

端小二2023-02-16 发起

当彻底切换性器官才被承认性别更改,这会对跨性别人士追求性别承认造成何种障碍?

“性别承认”是彻底的个人权利还是需考虑公众利益?

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学证明或性别自我承认政策,你认为香港遵循哪一种标准更为合理?

2月6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入境处拒绝两名跨性别人士在未完成全套性别重置手术的情况下,修改身分证上的性别一案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

此前,这两位生理性别为女性,但自我认知为男性的跨性别人士谢浩霖(Henry Tse)和代号Q的匿名人士,虽已服用男性荷尔蒙药物、完成乳房切除手术,但因未完成由女性转换为男性的全套性别重置手术,不被入境处允许将身份证上的性别改为男性。二人认为相关政策是侵犯人权,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先后被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驳回。经过五年诉讼与两次败诉后,此番终审终胜诉。

谢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往使用错误的身分证,令他无法享用许多设施,变相失去大部分的“公众生活”,庆幸终院判决让他可以回归正常生活。他形容“在正名前,(自己)两边不是人。在公共场所去男厕非法,去女厕都会犯上游荡罪。”

政府发言人周二(7日)表示,因应终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正审慎研究并检视有关更改身份证上性别的政策,表示会征询法律意见,以作出跟进行动遵守该判决。南华早报形容,这是一个对跨性别者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意味著政府不再能将完成变性手术作为更广泛的性别承认的先决条件。

香港的“性别承认”议题

在终审判决中,政府被认为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中跨性别人士的隐私权。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认为入境处处方的要求,并非“唯一可行、客观和可核实的标准”。处方一直在为那些有医学原因证明和具有不适合手术因素考虑的人士提供豁免,因此法官 Roberto Ribero和Joseph Fok在代表五位法官的联合判决中写道:“这些例外情况表明,要求进行完全的变性手术sex-reassignment surgery [SRS] 并不是决定是否应该改变性别标记的唯一界线。”“其他标准,除了完全的SRS,显然是可行的。”

这也意味著,若要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必须切除原有生殖器官、建构异性生殖器官的香港现行政策这一规定有违人权法法案。但法官同时强调,身份证的性别标记只是用作核实持有人的身份,而非确定或认定其法律上的性别,个人出生性别的法律地位保持不变。

早在2019年,包括谢浩霖和Q人士在内的三名跨性别人士,就因不满入境处因他们未完成器官重置的变性手术,而拒绝更改他们身份证上的性别要求司法覆核,被裁定败诉。当时,法官认为,改变性别并非只是个人的私人权利,亦涉及公众利益,故必须衡量个人及公众利益。比起医学证明、心理医生证明等主观标准,应以完成整套变性手术作为客观标准。

但跨性别人士提出质疑,称变性手术特别是由女性改为男性,手术风险和费用均较高,可能对生命带来一定危险,以完成整套手术为唯一标准是违反人权。

当时一份香港政府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咨询文件显示,以器官重置为变性标准的主要论点中,赞成一方认为无生理俱分,社会上如家庭角色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会造成混淆。若太轻易承认更改性别,可能被人用以欺诈或改变身分逃避罪责;反复一方则认为生殖器属个人隐私,公共场合不外露,不会对公众造成骚扰。2017年的政府咨询文件显示,接受整项变性手术的人士可以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但并无法定的性别承认制度。

各国性别认定差异

跨性别人士的定义一直存在著争议,其一核心亦有关是否必须包含性器官的重置。对此,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亦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亚洲国家倾向于要求申请者完成变性手术,如中国、日本、越南等,需彻底切换性器官,才会承认性别的更改;一些欧美国家如英国,对于性别认定,只要有合资格的医学证明或声明,便会承认申请人的性别更改,可以使用另一性别而无限制必须完成整套变性手术。

还有一些国家已经将性别自我承认合法化,比如阿根廷、加拿大、新西兰、丹麦和挪威。2022年12月,西班牙议会亦批准了一项类似的法案。在更为宽松的性别认定标准下,申请人无需提交任何医疗证明文件或进行变性手术,只需声明自己属于某一性别。

你认为“性别承认”的标准需要以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为考量吗?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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