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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擅入内部系统看性交女子容貌并传阅,调查称“因好奇”不涉刑事,你如何看?

不少市民认为事件判罚过轻及双重标准,你如何看?

2021年4月15,香港警察学院国家安全教育日,警察进行步操。

2021年4月15,香港警察学院国家安全教育日,警察进行步操。摄:Paul Yeung/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端小二2022-11-27 发起

不少市民认为事件判罚过轻及双重标准,你如何看?你认为怎样的判罚才足够?

你认为现行香港法律、案件调查及审理期间对涉事人士的保障是否足够?

“好奇”足以成为免责理由吗?你认为本次事件会为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今年6月,香港一对男女于屋苑单位露台性交被拍下,二人其后被捕。惟据《明报》报导,多名并非调查该案的警员曾查看相关案件资料。大多媒体均指有警员更拍下女事主容貌并传至即时通讯群组讨论,惟《南华早报》引述消息人士,没有证据表明警员在即时通讯群组上传播了这名妇女的照片。《东方日报》则指出,涉事警员逾数百名,当中更涉及高级警务人员。事件交由投诉及内部调查科跟进。

近日,警方调查后认为个别警务人员因出于好奇登入电脑系统不涉刑事成分,已纪律处分违纪人员,惟未透露涉事人数及罚则。事件引发大众对警方是否双重标准的疑虑。有网民批评,此说法等同放任、合法化警员的行为,而纪律处分徒具形式,训斥一两句就完事,亦有网民质疑警方一直以来均公器私用,包括透过检查身份证获取希望私下结识的人士的个人资料。

对于判决,大律师陆伟雄称尊重警方决定,但他认为好奇并非免刑责理由,因原片段未清晰见到事主容貌,警员传阅的行为等同令其容貌等资料“公诸同好”,已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另外,若该警员明知自己无权而“偷偷”登入并查阅资料,则构成“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元素,涉干犯“不诚实使用电脑”。陆伟雄质疑,若同样事件在发生市民身上,相信他已被检控,认为是不应存在的双重标准。

律师出身的时事评论员桑普亦称,警方以“好奇”作为免责理由“不可思议”。涉事警员明显干犯至少3条罪行,包括“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罪”。

他又指,起底刑事化已在《国安法》后生效,但此事可见“只许警察搞活春宫散播图片,不许香港一般市民做其他任何行为”,警察犯法可以免责,异见人士则被打压。

社会反应

2021年9月,香港一名入境处女文书助理涉多次未获授权进入电脑系统,将政府官员、法官、警员及其家属等合共215人的个人资料交予起底群组,被判囚45个月。另外在2014年,曾有一名警员因其座驾卷入案件而私下翻查系统记录,被控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后获判六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2021年,亦有女警因“贪玩”于警署查阅丈夫个人资料,被控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及停职,其后获撤控,以1500元签保守行为24个月,期间不得再犯任何涉不诚实的罪行处理。香港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认为,本次事件次涉事警员只需面对纪律处分,处理手法与其他事件不一,影响警方公信力。故应展开刑事调查,追究涉事警员。

同时,协会又认为,本次事件严重,或打击受害人报案的信心,但警方仅简单带过,期望警方向公众详细交代调查结果,包括涉事人数、系统是否存有漏洞、处罚是否阻吓性等。又建议当局就涉案影像的处理及保存订立清晰指引,并制定有力罚则,阻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加强保障涉案人士,提高影像性暴力受害人对报案的信心。

立法会议员江玉欢亦建议警队加强系统保安,如涉敏感资料则仅容许调查案件警员登入。“不然的话,市民的东西就被人看光了?那何来保障?”

各地的处理方法

在台湾、澳门、新加坡,均曾发生有警员被指不当使用系统资料的案例。

据《联合报》报导,2021年有4名台湾警员在女子报案时与其玩猜年龄游戏,在得到该女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警用电脑交予其使用以确定答案,并拍片上传群组。4名警员其后被指行为不当及违反警用行动电脑管理要点,分别记过或申诫,其中一名警员被调地服务,所长、副所长连座记申诫一次,分局长亦自请处分。警政署其后亦修订了使用该系统查询身分证影像的资料规定及程序指引。

另据澳门终审法院院长辨公室报导,一名警员为协助同事向居民提供非法出入境的便利,擅自登入系统12次,查核了某些人士的出入境记录及监控名单记录。该警员被控违反保密罪,被初级法院合共判处2年9个月徒刑,暂缓3年。同时该警员亦需面对治安警察局的纪律程序,后被撤职处分。

而2022年2月,一名新加坡警员涉擅用警局电脑系统索取个人身份证资料,再交予另一人,被控抵触滥用电脑法令、抵触警察部队法令、抵触官方机密法令三项控罪。若抵触滥用电脑法令罪成,最高可被判5000元罚款及监禁两年;若抵触警察部队法令罪成,最高可被判1000元罚款及监禁六个月;若抵触官方机密法令罪成,可被判2000元罚款及监禁两年。

2021年同样有一名新加坡警员擅自索取被捕女子资料,以协助处理该案件为由要求女子与其交往,后同样被控抵触滥用电脑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及防止贪污法令三项控罪。

警方以公权力做出越权之事,是否应该接受更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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