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

“见字饮水”被注册商标:流行语是网民的集体创作,还是属于原创者的个人财产?

有人认为流行语是大众文化的产物,带有公共性,不应被私有化,你如何看?

见字饮水协会Facebook。

见字饮水协会Facebook。摄:陈焯煇/端传媒

端小二2022-04-01 发起

你知道“见字饮水”的意思吗?流行语是如何诞生的?

有人认为流行语是大众文化的产物,带有公共性,不应被私有化,你如何看?

商标法的“申请在先”的原则原为保障首创者权益,但现今是否成为被恶意注册的法律漏洞?

“见字饮水”是香港近年兴起的流行用语,意即提醒对方喝水,引申为祝福对方平安、安好的意思,亦衍生“见字呼吸”、“见字坐直”等其他字词组合。2020年,“见字饮水”成为Google香港热门搜寻榜的第三位,甚至连政府部门也使用该词,包括警方的禁毒宣传、天文台推广天气知识。

近日,有广告业人士在社交媒体揭发“见字饮水”已被注册为商标,如用于商业广告或社媒广告帖文,须先经注册人批准,引发连番争议。

“见字饮水”是如何诞生?

对于“见字饮水”的来源,网络上的争议不断。

注册人蓝贤康自称是“见字饮水”最早的原创人。他在访问中提到,“见字饮水”源自他因工作过劳忘记喝水,最后患上肾石,因此朋友经常提醒他喝水,逐渐成为他与朋友间流传的用语,误打误撞成为流行语。

于是,他在2020年4月成立“见字饮水协会”Facebook专页,推广“见字饮水”,每日以一则迷因图(meme)呼吁读者多喝水,亦推出周边产品,例如T裇、饮料。他声称此前并无人使用“见字饮水”一词,因此他才是原创者。

然而,有网民质疑,“见字饮水”是源自外国的“Stay Hydrated”迷因,早于2013年出现,2018年在外国窜红,及后传入香港,演化成耳熟能详的“见字饮水”,成为外国迷因在地化的产物;亦有网民发现,2018年连登讨论区就有类似的词语,有一则名为“见字,请去饮一杯水”的帖文,提醒网民喝水。

此外,据网民的观察,“见字饮水”是因反修例运动而流行起来,用意是提醒大家保重,锻练身体,别让无力感挫弱。

2020年初、“见字饮水协会”成立之际,正值香港社运低迷的时期。随后港区国安法立法、公民团体陆续解散、言论自由、学术自由逐步缩窄。在这个政治气候下,“见字饮水”成为港人互相勉励的问候语,劝勉大家在乱世中安好保重。同时间,疫情爆发,“见字饮水”亦是祝福对方身体健康的用语。

在这段时期,民主派人士不时以“见字饮水”勉励港人。因47人案初选案、现正还押的林卓廷,曾在Facebook帖文中写道:“见字请饮水⋯⋯⋯先可以继续并肩作战”,劝勉港人勿怀忧丧志。因同案而还押中的张可森,亦曾在选举论坛中勉励香港人,“大家饮多啲水,食多啲菜(大家多喝水,多吃菜)。”

流行语成为谋利工具?

“见字饮水”注册商标的举动引来大批网民不满,主要原因有三个。其一,这个流行语是港人的集体创作,有赖于大众的传播和推广,是属于大众的文化财产,带有公共性。因此,没有人能独自拥有,即使是原创者也无权独占;其二,注册人把流行语私有化,作为谋利手段、索偿工具,犹如“商业勒索”;其三,注册行为打压创意,阻碍新兴流行语的传播。

有论者把潮流用语的演化分为五个阶段:蕴酿期、冒起期、流行期、衰落期、历史陈迹期。流行语冒起是因为字词引发大众的共呜,依赖人的传播。人们希望追赶潮流,以显得自己不落伍,便纷纷使用流行语。但商标注册的行为,“是人为地把一句流行语的传播强行煞停”,令该词步入衰落期。

注册人蓝贤康反驳指,注册商标是维护原创者的权益,以免他人挪用他的创作成果赚钱,纠正“香港劣质广告中介”盗取他人创作的侵权风气。他透露注册商标至今,已成功向侵权的公司索偿5、6次,每次赔偿金额以港币万元计,但亦曾与机构和解并不收费。他说,如果用作慈善或健康用途,他会无偿支持。

根据知识产权署的纪录,“见字饮水”于2020年被注册成商标。目前有2个商标编号,用于不同商品类别,分别是饮料类货品,如矿泉水、果汁、汽水等;及广告、公关等商业服务。另外,有2个类别正在申请中,分别是家用或厨房用器具、游戏器具和玩具等。

被滥用的商标法?

事件惹来连串讨论——商标注册法有否过时?审批的标准是什么?审批过程是否过于寛松?为何商标注册处会批出流行语的商标申请?商标法有否被滥用?

根据商标注册处的指南,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所构成,申请费用为港币2000元。商标注册处不会接纳以下几种的注册:行业通用语言、欠缺显著特性、对商品有敍述性、已被注册的商标。有律师解释,通用名词有可能被拒申请,例如若申请类别是售卖苹果,就不能申请“苹果”作商标。

事实上,香港亦曾发生类似事件。2021年,电影《梅艳芳》在香港上映。梅艳芳胞兄梅启明入禀法庭,控告电影公司侵权,原因是他持有梅艳芳的注册商标,电影公司未经他同意使用了该商标,要求赔偿。目前,案件仍在等候审讯。

在中国大陆,“商标抢注”事件屡见不鲜,即是申请人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抢先申请已有的商标,以获取利益或阻碍竞争。多个国际品牌曾被中国商人抢注,例如是无印良品 、星巴克、Air Jordan等等。这些品牌继而被商人“复制”成冒牌货,不止是品牌名称被盗用,连店舖的装潢、货品类型都高度相似,导致原有品牌蒙受庞大的经济损失。

日本无印良品曾发声明,指被抢注“无印良品”的商标,但反被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入禀控告商业诋毁,最终日本无印良品需赔偿40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日本无印良品指控原告抢注商标,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亦属于贬损性的批评,损害原告商誉。

你认为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是保障权益,还是成为被恶意注册的法律漏洞?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叶家润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