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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大检控:当法例禁止,但保釋陳詞內容与公众利益挂钩,传媒应否作出报导?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限制传媒报导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释陈词,除非与“社会公正”有关,那么“大检控”应否获得豁免?

2021年3月5日,香港民主派初选47人案中,律政司决定撤销复核杨雪盈、刘伟聪、吕智恒及林景楠的保释申请裁决后,杨雪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获释。

2021年3月5日,香港民主派初选47人案中,律政司决定撤销复核杨雪盈、刘伟聪、吕智恒及林景楠的保释申请裁决后,杨雪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获释。摄:陈焯煇/端传媒

端小二2021-03-06 发起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限制传媒报导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释陈词,除非与“社会公正”有关,那么“大检控”应否获得豁免?

“9P”原为保障被告隐私及维持公平审讯,而于此次案件,有律师提到网上已有人发布陈词内容但有许多错误,放宽则有利正确信息的发布,你如何看?

境外媒体应否为了公众利益,绕过香港法例来作出报导?此举后果会是如何?

“228大检控”为港区国安法生效后,最大规模的一次检控行动,事件震撼香港。3月1日,被捕的47人提堂;因过往国安法案件没有人保释成功,所以此次涉及保释程序的聆讯,可谓香港史上最瞩目的一场,外界予以高度关注。由于人数之多,犹如“马拉松式”的聆讯绵延四日,各被告及代表律师相继陈述申请保释的理由。

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9P所限,“除非法庭觉得为了社会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则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释法律程序,在香港以书面发布或广播”;媒体不得公开报导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释陈词和细节,因保释的理由、承诺、陈词等,均涉及个人隐私,而媒体的报导也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断。简单而言,媒体只能就保释聆讯报导基本信息。

然而,不少被告人的陈词、承诺退出党派、不再参选选举及保释条件等详细内容连日于社交平台流出(目前部份帖文已删除或隐藏),获外界广泛转发。当中5日,台湾媒体《报导者》明白香港法例要求港媒或港人不能刊登陈辞,但认为被告之一何桂蓝的保释陈辞“留存在香港史上有其重要与必要”,故全文刊登。

相关披露保释聆讯内容的贴文及报导,就引发了外界及新闻业界批评及争议。有业界人士质疑只报导个别被告的言论,是否陷入了信息碎片化的问题。而更令人担忧的是,相关举动或最后会让香港陷入“逼使法庭闭门审讯,既令被告的利益受损,也令公众知情权受损”的局面。

传媒在报导此案件引起的争议点

虽然法律明文如此,不少人却质疑,是次案件作为香港的“威权体制下的政治审判”,理应涉及公众利益,故公众也应当有知情权。传媒在遵守行内的专业操守的同时,也要和公众知情权这点作出平衡。

有论者同样批评,“9P”的限制非“绝对必要”,也是“不合比例”,因它完全、绝对地禁止了传媒报导除第 9P 条列明以外的事项,也没有像新西兰的相应条文般 ,指明相关限制在审讯完结后就不再适用。

故在聆讯的第三日,有记者及辩护律师向裁判官提出要求,法庭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9P中,为了“社会公正”而容许报导部分保释申请的内容。辩论期间,大律师马维𫘥提出,法治精神的原则应包含公开审讯,又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一章第四条及第二章第十条,国安法不会影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并指政府应同时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等加强市民的国安意识。但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于第四日开庭时回应,表示现在不是讨论“9P”的时候,并引述“9P”提醒在场记者不能报道陈词细节,似乎对传媒下了禁令。

大状黄瑞红就指,各被告在陈词时均提及其个人经历和背景,应批准报导。裁判官苏惠德则回应,表示他听到许多令人动容的故事,但问道个人故事如何激励他人,有什么公众利益?黄瑞红就回应指,“这些不是小说里面的言情片段,是每个被告,在申请保释的时候,是希望给法庭了解被告各方面的背景,而不只是一个被告号码。”

大律师黄宇逸代表资深大律师潘熙发言亦指出,现时网络上已有人发布聆讯内容,但其中有许多信息错误,放宽则有利于正确信息的发布。惟最终裁判官拒绝放宽报导限制。

重大的公共案件,公众对审讯过程应否有知情权?

是次的大检控如此瞩目,除了因为被告人人数多,且政治光谱阔,更重要的是此案也涉及“港版国安法”。国安法第42条指出,所有被告原则上都不准获得保释(no bail unless provision),除非被告能有充足理由令法官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将未能被保释。加上国安法案件的保释原则又与一般刑事罪行不同,使此案更受社会关注。

有香港的新闻工作者,此案作为威权体制下的政治案件,被告在庭上的一言一行都是他们一生中其中一次最重要的政治演辞、公共论述,这是整件新闻最有新闻价值的地方,公众有必要知道。他又以“台湾美丽岛事件”为例子,指正正是一众被告在庭上的解说,令不少公众首次在一个公共场域中知道党外人士的想法和理据。而是次“228大检控”的保辞陈词中,除了提及了被告的个人身世,辨方律师对控方也作了很多掷地有声的批评,认为只有在场的传媒能得知,但公众却不能知道的话,是十分可惜的。

但其他传媒人从另一个角度切入,指既然“9P”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个人隐私,以及之于陪审团的观感,且“(9P)不是针对47人案新设的法条,而是针对香港所有刑事案件的法条”,而报导会否对当事人造成被构陷或被入罪的影响,“这不应该由媒体人自己来决定”。

更进一步,香港媒体也没有“接受现实”——有记者向裁判官提出要求,为了“社会公正”而容许报道部分保释申请的内容;不过被法官否决。但她指出,重要的东西还有界线:“9P可能不会是全部开放,而是部分开放,那么哪些可以报,哪些不可以?⋯⋯庭上律师也认为,不是不可以争取,但这个东西需要先和法官厘清。”

传媒人反问,这是为被告合理辩护的过程中的一步,如果这个法律程序也不重要,“那么是不是整个和法庭拉锯、和控方拉锯的程序都不再重要了呢?”

只报导部分被告人的言论,导致信息碎片化?

就个别报导只有仔细报导何桂蓝的陈辞,但其他被告的发言却欠奉。有业界人士也质疑,为何只有她的陈辞被特别报导,质疑是否他人的陈辞就与公众利益无关;反问“没有完整的报道,为未来记录这场审讯,会带来什么影响?”

但是,“公众利益”本就难以界定,各界人士对此都各执一词。另外有行内人士提到,传媒作为记录者,理应担当著决定何为“公众利益”的角色。更何况,是次审讯是香港有史以来的世纪大审讯,审期可能长达百日,只刊登何桂蓝的报导,令公众难以全面理解整场审讯,似乎对纪录也无大意义。

另有传媒人就“公众利益”一项发表意见。其指出现在被广泛流传的只是保释的陈词,但各被告在往后的审讯一定继续有很多机会阐释自己的立场、信念、背景等等。“现在不是说若不报道,这个被告的声音就会消失”,而各媒体已经用“打擦边球”的方法对陈词作简单的重点报道,反问个别媒体“在这一刻把(何桂)蓝的陈词全文刊登,对公众利益的 added value 有多大?”

最后其总结,虽然这行所带来的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不是太大”,同时“不能过分顾虑政权的行为,但既然公众的额外得著很低,就真的不用做不必要的事吧。”

没有“影响陪审团”之忧,还需执行对媒体的限制吗?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9P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陪审团在媒体报导相关消息后受公众舆论影响对案件的判断。然而,香港资深传媒人区家麟却在一则评论里提出,既然国安法案件都不会设陪审团,那么我们还需要严格执行“9P”?他又批评:“硬性执行‘9P’的客观效果,正是削弱了法庭审讯要公开,才能彰显公义的大原则。”

在评论中,区家麟也有提到有关“9P”的争议曾于2016年出现过,虽然当时争议未有引起社会回响。2016年,律政司发传票控告《苹果日报》及《明报》报导法庭案件时,因披露了一宗风化案被告有刑事记录违反“9P”,但当时《星岛日报》同样有类似内容,却未被检控,律政司被质疑选择性检控。

后来,律政司撤控,当时被控的传媒曾申诉,过往甚少以“9P”检控,以致很多新闻机构皆有观感地认为司法机构会容忍。但律政司解释撤控原因,指这观感毫无根据,表示撤回传票是因为两报章都没有故意违反法例的意图、且重犯机会微,而报导亦没有影响日后审讯。

对于是次的审讯,有人认为这只是一场有剧本的审讯,背后根本没有任何法治精神可言。既然如此,有人就疑惑,作为记者还需要尊重法庭,依照其指示来作出报导吗?

有香港记者考虑到,如果在法庭下禁令的情况下,刻意违背法官,做出报导,今后很可能会导致法庭决定所有国安法案件都是闭门审讯。想必会进一步降低市民对香港法庭的信心,令被告的安危变成未知之数,甚至使社会公义的彰显也更为无望。

由境外媒体报导,能否绕过限制?

事实上,也有人提出疑问:要是本地媒体害怕报导会触法,那么要是由外国媒体出版报导,这个做法是否就能逃过法律风险?其中,有在海外流亡的港人曾在社交网站上发布有关保释陈辞的细节,虽其后被删除,但也令市民惊觉,这样是否就能绕过限制,达到以公众利益作出报导?

就47人案件而言,有传媒人强调,在香港媒体还在不断通过正式途径申请之下,是不是有必以简接迂回的方式“牺牲未来媒体报导空间来做直接碰撞的事情”?而重要的是,“这个可能的牺牲是由香港来承担。”

当法例禁止,但被告人的保释陈辞与公众利益挂钩,传媒应否作出报导?界线又在哪里?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施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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