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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涉“发表煽动文字”被捕,你如何看国安法下的言论边界?

面对日渐收窄的言论空间与网络审查,港人有何应对方法?

2020年5月24日,谭得志在反对国家安全立法游行前被警方拘捕。

2020年5月24日,谭得志在反对国家安全立法游行前被警方拘捕。摄:陈焯辉/端传媒

端小二2020-09-09 发起

回归后没有相关案例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再被引用,有学者认为是过时、不符合人权,你怎么看?

谭得志呼叫“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被控方指其引发针对政府或警队的仇恨,你如何看?

国安法下,香港的言论边界在哪里?面对日渐收窄的言论空间与网络审查,港人有何应对方法?

9月6日,警方国家安全处人员前往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住所搜查,并以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200章第10条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将其拘捕。警方表示,最初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第21条煽动分裂国家罪调查谭的街站言论,但是在搜证及咨询律政司意见之后,决定以《刑事罪行条例》采取拘捕行动。

警方指,谭得志涉嫌于6月底至8月在“限聚令”下,以防疫讲座为名,在不同地区举办29次街站,并透过社交平台及用扬声器发表煽动文字。无线新闻引述消息,指谭得志曾公开说过“打倒共产党”及高叫“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亦举行“制裁官员选举”。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煽动的文字基本上是两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引起憎恶、藐视政府情况,针对政府;另外就是字眼本身引起民间之中的不满。”

今午(8日),谭得志被控5项发表煽动文字罪及一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行为罪,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后至11月再讯,但谭保释申请被拒,须还押候讯。对发表煽动文字罪一事,控方在庭上透露,谭得曾在街站带领呼叫“721唔见人,831打死人,10月1枪杀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打倒共产党”等口号,当中曾发表“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口号约70次,认为有关口号引发针对政府或警队的仇恨。

什么是“发表煽动文字”罪?

香港现行的“煽动”(sedition)罪主要来自1938年通过的《煽动条例》,港府曾在1970年修正,而现在使用的《刑事罪行条例》(下称《条例》)是于1971年订立。此次谭得志被控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则出自《条例》中的第9及第10条,是把1938年的煽动罪条例编入,并经屡次修改。

根据《条例》第十条“发表煽动文字”罪,任何人作出或企图作出煽动意图作为、发表煽动文字、刊发煽动刊物等,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即可处监禁三年。

至于甚么言论属于“煽动意图”,据《条例》第9条的解释,“煽动意图”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或激起对政府的离叛,条文内容仍然包含“女王陛下”等字眼。以及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间的恶感及敌意等。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在商台节目中表示,相关条例最初是在19世纪末、20 世纪初用于管制新闻自由,但在1967年暴动后几乎没再引用过,指港英政府与特区政府一直备而不用,法律界一直认为要修改相关法例。

警方今年亦曾引用“煽动意图罪”进行拘捕,包括今年8月10日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以及今年3月拘捕了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她被指曾在社交网站转载被起底警员资料的贴文,并加入“如果这名警员是有良知的?请自首!以眼还眼”的言论。

法律界的观点

对于警方引用“发表煽动文字”罪作出拘捕行动,法律界普遍抱持担心的态度。

9月7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在出席港台节目中表示,条文未必符合对人权的保障,必然影响香港的言论自由。他认为相关条文“字眼宽松”,只要挑起对政府的憎恨,或者引起居民间的不满的言论均会被纳入,而如果按此标准,相信不少市民发表较激烈的言论均会“中招”。张达明强调,在《人权法》之下,限制言论自由的相关条文必须达致“足够的清晰度”,而且要有一定合理性,令市民不会误堕法网,或引起寒蝉效应。

他也指出,社会或会质疑政府只针对反对政府的声音,对于支持政府政见的人,无论对另一方有多激烈的言论,也没有用这个条文采取行动。除此之外,他更直言警方和律政司近年的检控手法令其相当陌生,指出过往惯常的拘捕和检控原则跟现时已经有差异,担心香港变成“极权社会”。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则在商台节目中形容相关条例是“过时”。他认为,“正常合理的政府”根本不会以“发表煽动文字”罪作出拘捕,但目前已难以按常理推测政府的做法。

他又言,法律界普遍认为相关条例“范围太阔”,容易入罪,称百年前订立条文的原意,是要遏制民众对殖民政府的不满,但现在若继续沿用同样的准则令人难以接受。他也担心香港正步入“警察社会”的时代,而法例不但无法保障言论自由,反而变成“箝制自由的工具”。

法律学者戴耀廷也认为香港已经进入警察执政时代。他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访问时认为,警方以《刑事罪行条例》拘捕谭得志,违背了《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以言入罪”,目的是令人不再发表类似言论。

不过,现任行政会议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表示,“以言入罪”不一定会违反人权。他援引《国际人权公约》,指当中的第19、20条提到,如果言论造成民族、国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敌视、歧视,法律都应禁止。

他指,如果案件交由法庭审讯,法庭会做“平衡测试”,考虑涉事言论与个人言论自由是否对称,以及惩罚是否合理,因此不可以直接断定“发表煽动文字”罪违反人权。汤家骅又认为,掌握言论界线并不困难,条例当中的“制造仇恨”与一般言论“骂得狠”有分别——“诅咒‘黑警死全家’算是仇恨,但叫‘林郑下台’是不是仇恨,倒又未必。”

港陆两地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在谭得志以涉嫌触犯“发表煽动文字罪”被警方拘捕前,警方表示最初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下的“分裂国家罪”对其进行调查。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一条的“分裂国家罪”列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以实施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者,最高能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在内地刑法中,《煽动分裂国家罪》则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至于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但内地更常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异见人士定罪,被定罪的包括李旺阳、刘晓波、709事件被捕的维权人士等人;刑期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相同。

国安法下的恐慌与自救

《港区国安法》生效后,不少港人因担心触法而“自我审查”,在网上噤声。但由于法例的追溯效力模糊,更有部分用户担忧自己曾在网路上的发言会成为法庭上的举证参考,开始删除社交媒体帐户或与示威有关的内容等。此外,另许多香港人在 Twitter、Telegram 和 Signal 等社交媒体上宣布离开,或者分享网络安全的贴士。

至于公司企业层面,Apple、Facebook、Google等多间科技公司巨头以及社交平台为应对国安法,均先后表明拒绝向港府提交用户资料的要求。不过,为了寻求更有保障的言论发表渠道,不少港人开始弃用惯用的 WhatsApp 及 Telegram,改为使用更有保密性的即时通讯软体Signal

另外,也有不少人购买VPN,希望可以借此隐藏网上身份,以更放心地于网上发表言论。根据数据提供商 Sensor Tower 的数据,在人大公布将于香港落实《港区国安法》的消息释出后,撇除游戏应用程序,香港 Apps Store 首10个下载量最多的应用程序中,有7个是 VPN 工具。

除了网上的言论,实体世界的言论自由也受到压迫。不少“黄店”商家在国安法实施前夕迅即拆除店里的“连侬墙”的装饰以及相关文宣。在《港区国安法》的阴霾下,言论自由的界线变得模糊,引发部分港人自我审查,删去可能犯法的言论,或者将言论隐藏得更深。

在《港区国安法》阴霾下,你如何看港人剩余的言论自由空间?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梁颖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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