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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对智力残障夫妇欲领结婚证遭拒,你如何看残疾人的“婚姻自主”?

你认为社会该如何保障残障人士的婚姻自主、乃至生育权、性权?

摄:Aly Song/Reuters

端小二2020-08-06 发起

你认为社会该如何保障残障人士的婚姻自主、乃至生育权、性权?

当事件涉及判断智障人士的法律权利时,残疾人的障碍程度是影响决策的必然因素吗?

民政局指涉事女方无法用语言或者动作证明结婚意愿,拒绝办理结婚证,你认为什么才是“自愿结婚”?

7月29日,中国陕西省一对患有智力残障的夫妇打算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当地民政部门发表声明,由于女方始终不能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无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据男方父亲介绍,其儿子和女朋友两人因为年幼时发高烧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导致大脑有轻微障碍,被评定为三级残疾(属中度智力缺陷),但是目前生活均能自理,二人又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他还强调女方“做饭、炒菜、擀面都做得很好”,而且已怀孕4个月。

在二人领证遭拒的翌日(30日),汉滨区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家访。当时,男方可以清晰回答有关结婚的问题,但女方一言未发,也没有肢体动作示意,工作人员认为无法证实女方的结婚意愿。

7月31日,民政局就相关事件发声明详述因由: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局方认为二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若日后女方可以用语言或者肢体动作,明确表达结婚意愿,民政局将会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方所在村的村党支部书记,男方家庭让两人结婚的目的主要是“有个孙子,传宗接代”。另据笔录和调查员口述,当日在走访调查中,问及男方“你知道结婚意味著什么”时,他回答:“生娃。”民政局人员则对此没有发表意见。

在现行的中国《婚姻法》中,除了列明上述规定外,法律亦不允许结婚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这一规定在将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中被取消。

智力残障如何“自愿”?

此事一出,中国社交媒体上的舆论压倒性地支持民政局决定:“家属同意不代表女方本人同意”、“女方可能连结婚是什么都不知道”。也有网友写道:“未来的相互照料和下一代的教育扶养或许比现在的拒绝更残酷”。

由于女方父亲早早去世,其家属也始终没有在媒体上露面,再结合近年中国拐卖智力残障妇女案件频发的现状,女方被男方家庭“买”来的质疑也甚嚣尘上。在2015年一宗特大拐卖智障妇女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广东、广西农村地区的智障妇女以5万至10万人民币的价格卖出,给收买人做妻子。

北京非营利组织“残障姊妹中心”的一名社工表示,残疾人的结婚权应当被重视,但也必须考量结婚的决定,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她建议有关部门发展“协助决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制度,即由残障人士授权第三方,与其共同做出生活决策。该社工指,在此事中,若女方有较亲密的家庭成员或社工能够替她传达意愿,争议点便能解开。

早在2012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对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的审议中,已经提到“协助决策”的缺位,并督促政府以此替代“托管制”,来保障残障人士的自主权。不过,该套制度的建立并非易事,不仅需要配套的服务和反馈渠道,还需要社会制度及文化层面对残障人自主权的认可。

北京利智康复中心负责人冯璐认为,相比单靠男方及其家属一方的描述,民政局应该再和女方亲近人士交谈,来减低“强迫婚姻”的可能性。她还提到,在智力残障人士的婚姻方面,社工往往会主动介入,帮助他们理解婚姻登记程序。例如在其管理的康复中心里,许多智障人士都能够自己表达想结婚的意愿。

据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助理教授黄敬岁一份关于“残障人士‘自我决策’”的研究显示,有84%的轻度智障人士能够说出自我追求的目标,做决定时还会照顾他人的感受。她表示,在系统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程度的智障人士都有机会提升自我决策能力。

智障人士的家庭、孩子与性

黄敬岁为了鼓励智障人士组建家庭,曾撰文分享三对轻度智障夫妇的生活故事:有为了当好家长而进修高中课程的责任感、有遇难主动求助的解难能力,也有分工合作家务的协作意识。不过她亦承认,成家对于智障人士来说,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阻碍经常来自父母和社会人士的质疑或保护主义。

2017年,美国俄勒冈州一对夫妇因“轻微智力障碍”被剥夺孩子的抚养权。夫妇两人智商在70左右,属于低智商人群,后来在亲友的介入下,被有关部门认定不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为了夺回监护权,两人还报读了心肺复苏、营养学等课程,不过皆徒劳无功。

此事引发“智商高低与抚养孩子之间是否有直接联系”的讨论,有评论强调,夫妇两人抚养孩子的“意愿”也该纳入考量,谴责法律没有惩处那些真正不负责任的父母。

另一个与家庭紧密相关的问题,还有智障人士、乃至全部残障人士共同面临的困境——性权利。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在2015年出版《有爱无陷——残障者的情与性》一书,关注残障人士的爱情与性。

该书的责任编辑易颖华表示,许多残障人士都被家长“去性别化”扶养。多年来研究“残障与性”的邱贵生则评论道:“所谓智障,只是他们没有能力快速处理复杂问题,而对朋友和亲密关系的需求,他们和我们是一样的,都会有性的需要,都会因为自己有男朋友、女朋友而骄傲。”

你认为社会制度该如何保障残障人士的婚姻自主、乃至生育权、性权?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殷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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