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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除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有学者指并非人权的进步,你怎么看?

废除制度象征著向专业化转型的法治还是新的管制时代?

中国一名性工作者正在跳舞。

中国一名性工作者正在跳舞。摄:Per-Anders Pettersson/Getty Images

端小二2020-01-02 发起

废除制度象征著向专业化转型的法治还是新的管制时代?

你怎么看收容教育所、关押宗教团体的“法治教育中心”等羁押性质的场所?

中国废除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有学者指并非人权的进步,你怎么看?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28日开会通过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该决定将于29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依然有效,而在此之后,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将被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与收容教育制度类似的还有收容遣送制度及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及2013年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始于1991年,是中国政府面对急遽上升的社会治安压力的一项产物。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确立,规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6个月至2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据非政府组织亚洲促进会(Asia Catalyst)研究显示,截止到2000年,已有逾30万人根据收容教育制度被关押。

2000年之后,该制度依旧是关押性产业相关人士的重要依据,但不再具有法律基础。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正式法律制度,而1991年的“决定”并非法律,反而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该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应由公安部主管,而非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强制措施。

但在2010年,国务院修改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可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到了收容教育制度上。同年报告《“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披露了该制度的种种暴力执行及管理漏洞。报告中,性工作者控诉执法者强行脱衣取证、暴力取证、言语侮辱、索贿受贿交换释放和减期、强迫劳动、生活用品和食物高收费、限制如厕、通信和会见、及强行检查和治疗性病等。亚洲促进会的执行主任莫逍称,“收容教育是一项惩罚性的措施,对改善这些女性的教育或者健康没有任何助益。”

2014年,陆续有代表向全国两会提案废除制度。5月,张千帆等109名学者、律师及各界人士联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他们在信中指出,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制度违背了《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明文规定,及“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款,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制度“实现了良好的社会目的”。民间机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也曾发起信息公开,共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公布收教人数、被受教者劳动收入去向、收教期限裁量标准等问题,但遭公安部门以“警务工作秘密”为由拒绝答复。发起者赵思乐后起诉了广东省公安部,案件以败诉告终,但激发了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推进废除制度。

如今,收容制度被废除之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00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

新华网表示,“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废除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不少学者亦感激,“中国的法治在缓慢地进步”。

但也有不少人仍存顾虑。法律学者滕彪认为,中国关押宗教团体的“法治教育中心”和收容教育所的性质是一样的,如果其它形式的任意羁押仍在中国广泛存在,仅废除收容教育,其进步意义将非常有限。

曾参与推动废止收容教育的作家赵思乐也表示,废止收容教育不是人权的进步,“这是新的管制时代的来临”。“当下的社会压制,已经被随意制定的法律合法化、被钱砸出来的科技系统化,成为了辗压式的存在,不再需要落后的“非法手段”了。”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王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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