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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法律漏洞,还是诱发人权保障受损,你怎么看港府拟修改的引渡条例?

是次修改还废除了达成逃犯协定过程中立法会的审议及批准这一步,港府称立法会的审议需时,或会打草惊蛇,你怎么看?

2月12日,香港保安局保安局提出建议修改《逃犯条例》,容许单一次个案方式移交逃犯,适用于香港与任何未与其订有长期安排之地方。图为两名香港警察在中港边界驻守。

2月12日,香港保安局保安局提出建议修改《逃犯条例》,容许单一次个案方式移交逃犯,适用于香港与任何未与其订有长期安排之地方。图为两名香港警察在中港边界驻守。摄:Anthony Wallace/AFP/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9-02-18 发起

修改引渡条例的争议点,一是大陆政府会否以新机制提出引渡香港的政治犯回大陆受审,二是罪犯若被移交后其人权是否还能受到保障,你怎么看这两点争论?

是次修改还废除了达成逃犯协定过程中立法会的审议及批准这一步,港府称立法会的审议需时,或会打草惊蛇,你怎么看?

封堵法律漏洞,还是诱发人权保障受损,你怎么看港府拟修改条例打开香港与中国大陆、台湾等地的引渡之门?

香港青年在台北杀害其女友后潜逃回港一年,趁两地无引渡协议便未返台受审。日前,香港保安局以此案反应制度缺陷为由建议修改《逃犯条例》,允许香港与中国大陆及其他地区移交逃犯。

20岁香港少女潘晓颖一年前与男友陈同佳一起前往台北游玩,期间遭男友杀害并弃尸草丛,男方随即逃回香港。由于该案发生于台湾,但港台两地间没有引渡协议,故无法将疑犯移送回台受审,但香港警方又因案发外地而无法控管疑犯谋杀罪。案件发生至今,死者家属多番向港府求助,要求将疑犯送返台湾受审。此案件也导致香港与中国大陆及台湾的引渡条例上存在的缺口再次引发争议。

2月12日,香港保安局保安局提出建议修改《逃犯条例》。保安局在提交至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建议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和《逃犯条例》订明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其他部份”之间的条文删除,容许单一次个案方式移交逃犯,适用于香港与任何未与其订有长期安排之地方。

纷争不断的引渡协议

引渡协议 ”是指一个国家应别国的外交要求将身处境内的别国罪犯移交审讯。现行的国际法下并没有一个国际间通用的引渡框架, 所以引渡协议一般是国家与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bilaterial agreements)。 一般而言,引渡申请需要满足两大条件: 1)罪犯的行为在别国发生,或罪犯为他国国民,2)可接受引渡的罪行,且需在引渡申请国及疑犯所在国均须为具备一定严重程度的刑事罪行(double criminality),包括谋杀伤人、买卖毒品走私军火等等。 如这两项条件都被满足的话,罪犯则可以被引渡到原来的国家接受审讯。

自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之后,双方政府曾就两地之间的引渡协定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决定。2002年,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及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相继承认,中港引渡协定有困难。

引渡协定能够达成与否,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彼此司法机制的认可及信任,而香港属于普通法地区,中国大陆属于大陆法地区,两地目前已经签署引渡协定的国家也大都与本国属于同一司法体系。香港签署引渡协议并已生效的国家或地区有19个,大多为诸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此外,据叶刘淑仪忆述,中港此前就此未磋商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港府坚持移交的逃犯不可判死刑。

2015年,中国与普通法系的法国达成引渡协议,并确认不会对移交逃犯判决死刑。然而澳大利亚与中国2015年时就此问题的协商却以失败告终,因澳方对中国大陆司法体系信心不足。

由此,香港与台湾、澳门和中国大陆始终未确立逃犯引渡机制。事实上,上述的潘晓颖案件并非首次触痛该条款的案例。上世纪七十年代廉政公署成立初期,就有贪警利用香港与台湾之间没有引渡协定这一漏洞,挟巨额贪污款项后逃往台湾,躲过香港法律制裁。台湾也被形容为本港犯罪分子的避难天堂。

是次林郑月娥与2月12日提出的对《逃犯条例》总共做出两大修改,第一是删除了第2(a)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适用字眼,第二是将原本规定的个别罪犯移交的审批过程中立法会审议这一步删去,仅需行政长官提出、法院审批。

香港现行《逃犯条例》中规定:移交逃犯安排 (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指符合以下规定的安排 ——

(a)适用于 ——

(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

(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并且 (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此举旨在处理法律缺陷、堵塞漏洞,保障市民安全。但修改条例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大量争议,主要争议点为大陆政府会否以新机制提出引渡香港的政治犯回大陆受审,及罪犯若被移交后其人权是否还能受到保障。

忧引渡香港政治犯回大陆受审

民主党主席胡志伟表示,修法令港人担忧可能会有政治犯被引渡到中国受审。对此忧虑,李家超表示,拟修订的《逃犯条例》保留了所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条文,要符合现在《逃犯条例》所订明的四十六种罪行里面的严重罪行,不容许疑犯在缺席的情况下被审讯,而涉及政治、宗教、种族或国籍的案件一概不会移交。

《逃犯条例》:5.对移交的一般限制

(1)如主管当局觉得有以下情况,则任何人不得被移交到订明地方,或为了上述移交而被交付拘押或被羁押 ——

(a)有关方面就某项罪行寻求作出该项移交,而该项罪行属政治性质的罪行(不论在有关的订明安排中对该项罪行如何描述);

(b)(i)有关方面就某项罪行寻求作出该项移交,而针对该项罪行所作的检控,是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和导致定罪的;而

(ii)该人 ——

(A)并无机会就该项罪行出席接受审讯;及

(B)如被移交,他将不会有机会就该项罪行出席接受重审;

(c)有关的移交要求虽然宣称是因有关罪行而提出的,但实际上是由于为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该人的目的而提出的;

(d)该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讯时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但也有人提出,对政治性质罪行到底如何界定十分模糊。热血公民郑松泰就提出质疑,当局如何界定何为政治性质罪行,如涉及国家安全、及“铜锣湾书店书商案”,是否可向内地交人等。过去案例显示,很多政治身分敏感的香港人士并不是因为政治罪而在内地涉案。比如发售内地政治禁书的铜锣湾书店股东桂民海于2015年在泰国失踪,而2016年新华社发稿称他因涉及2003年的一宗车祸,当年在缓刑期间利用他人身份潜逃,2015年“主动回内地投案自首”。

对大陆司法体系不信任下质疑引渡后罪犯的人权保障

关于内地与香港司法机制的不同而导致的对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之争存在已久。早在2000年的一次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吴霭仪和李柱铭分别指出中港两地的司法、执法和法制不同,包括内地疑犯的辩护权利、家属探访权利等均与香港差别甚大。另外,香港于1993年废除了死刑,前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也曾说,当年香港政府与内地一直谈不拢,是因为他们坚持移交的逃犯不能被判死刑。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回应称,本港《逃犯条例》内对人权的保障完全符合国际要求。李家超说,除了确保保留现行《逃犯条例》之下所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条文之外,香港政府还有权额外加一些要求和保障,比如要求对于涉及死刑的案件,要求对方不会判死刑或不会执行死刑。除此之外,有关人士有权在法庭可以作出充分的抗辩。

另外,此次修改还废除了达成逃犯协定过程中立法会的审议及批准这一步。政府对此的解释是,立法会的审议需时,或会打草惊蛇,让逃犯有足够时间逃离香港。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在18日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法庭能够把关的说法是混淆视听,因现时法庭处理引渡案时的实际操作,只会审视案件中控方提出的表面证供,一旦成立即会批准移交,不会亦无法如一般法庭审讯般考虑让辩方盘问证人及考虑合理疑点。

2018年,美国国务院曾向国会提交报告,指出香港在1997年后首次没有根据引渡条约下,引渡一名逃犯回美国接受审讯。报告还指指特首林郑月娥是应中央政府要求,拒绝引渡,更将疑犯移交北京政府看管。此案件的详细资料一直未公开。

封堵法律漏洞,还是诱发人权保障受损,你怎么看港府拟修改条例打开香港与中国大陆、台湾等地的引渡之门?

文:端传媒实习记者杨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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