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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吁港立法定义“网络欺凌”,网络暴力应否入罪化?

调查指香港有逾三成中学生曾遇网络欺凌,大陆数据则高达七成,你遭遇过网络欺凌吗?平台方及法律该如何避免或规制网络欺凌现象?

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研究团队公布研究结果,显示有超过三成人曾试过在未经同意下,被别人上载自己照片或影片。有学者认为,“网络起底”足以构成伤害,建议立法打击网络欺凌行为。

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研究团队公布研究结果,显示有超过三成人曾试过在未经同意下,被别人上载自己照片或影片。有学者认为,“网络起底”足以构成伤害,建议立法打击网络欺凌行为。摄:Stanley Leung/端传媒

端小二2018-09-07 发起

未经同意被上载照片影片等私人资料、被“起底”、嘲笑侮辱、恶意图片......你遭遇过网络欺凌吗?是否对欺凌方进行过“反击”?它对你造成怎样的影响?

学者吁港立法定义“网络欺凌”,严重的欺凌即网络暴力是否应单独成立相关法例,并入罪化?

平台方及法律该如何避免或规制网络欺凌现象?

香港大学法律及信息科技研究中心9月4日举办关于网络欺凌的研讨会,会中有香港理工大学教授陈高凌及其团队公布关于香港中学生网络欺凌取态的调查结果,显示有逾三成中学生曾在未经本人同意下被上载照片或影片,有超过一成学生因遭遇“起底”感到忧郁或焦虑,其中有半数曾“反击”,形成恶性循环。

港理工应用社会科学系教授陈高凌组成调查团队,在今年2月至6月期间抽样调查了香港2120位中二至中五学生的情况及想法。调查发现有12.1%的学生曾尝试在网上“起底”收集他人资料,其中搜查自己喜欢的人与不喜欢的人各约占一半,搜查内容主要有他人名称(94.4%)、个人照片或影片(70.9%)、生日(69.5%)、所在学校(57.9%)及其感情状况(52.1%)。

与此同时,有31.4%的人表示曾有过未经同意下被他人上载自己照片或影片的经历,有15.1%的受访者曾被上载自己的手提电话号码,有9.1%的人曾被人上载其私人信息内容。但66.4%的被泄露资料者未有跟进,34.7%会私下联络要求移除,另有48.2%的人会上载对方资料予以“反击”。此外,有12.5%的被“起底”者曾经历“严重至非常严重抑郁”,17.1%受访的被“起底”者曾有“严重至非常严重的焦虑”。

无独有偶,中国大陆今年5月底曾发布《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数据显示,遭遇过网络欺凌的青少年比例高达71.11%,其中以网络嘲笑和辱骂或使用带侮辱性词汇的欺凌形式最为普遍,其他则表现为恶意图片、文字恐吓等。而8月底发布的《青少年智能手机成瘾调查报告》中31%的青少年见过网络欺凌变为现实暴力。

事实上,早在2016年,香港游乐场协会会同新加坡、台北、澳门及广州团体调查访问逾4100位青少年后发现,有61.4%的受访者表示曾在网络中欺凌他人,但同时自身亦是受害人,遭受网络欺凌者高达72.9%,主要的欺凌者为受害人“朋友”,仅两成受害人会向他人求助。较普遍的网络欺凌行为包括起底、骚扰、骂战等。

网络霸凌又称网路暴力,是指一种在网络上发生的霸凌事件,属于电脑犯罪的一种。根据加拿大对网路霸凌有深入研究的教育者教师Bill Belsey的定义,是指:“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技术的应用,以支援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行为,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 ”

陈高凌指,“网络起底”可能会令当事人感到侮辱以致名誉受损,网络欺凌则会延伸至现实生活,但香港未有针对网络欺凌的法例,只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不诚实取用电脑条例》,从而使很多欺凌以匿名形式呈现。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1原则-此原则规定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收集的资料属必须及不超乎适度,收集的手法须合法及公平。举例说,收集个人资料以用于刑事恐吓并不属于合法目的,此行为因而被保障资料第1原则禁制。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3原则-此原则限制个人资料使用于当初收集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否则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 ——(a)意图犯罪(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b)不诚实地意图欺骗(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c)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或(d)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则提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加拿大等地均有法例针对网络欺凌。有论者援引新西兰2015年通过的《有害电子信息法案》 (Harmful Digital Communications Act 2015),其中将网络暴力定为犯罪行为,并列出十大原则,包括电子通讯内容不可公开他人的敏感资料,不可使用伤害、威胁和冒犯语言,不可是淫亵或不雅,不可作虚假指控,不可鼓吹自杀,不可涉及种族、性别、宗教及残障的侮辱言论等,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2年及罚款5万纽元(25.7万港元)。

澳大利亚政府也在2015年通过《提高网络安全法案》(Enhancing Online Safety Act 2015),其中订明儿童网络安全专员负责有关网络霸凌的投诉处理。

“网络欺凌”是否应单独成立相关法例,并入罪化?这种行为在平台及法律上应当被如何规制或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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