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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小灯泡命案无期徒刑判决、辩护律师掀争议,你怎么看?

有网民称“小灯泡枉死而嫌犯不死”不公平,支持废死者则认为嫌犯过去经历致其出现精神障碍,因而无期徒刑的判决算得公平,你怎么看?

2016年台湾3岁刘姓女童“小灯泡”在街头被斩杀一案,台湾高等法院于7月3日对被告王景玉作二审宣判,认定王景玉犯案时的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显著减低,判其无期徒刑、刑后监护5年,全案可上诉。图为2016年,有市民在案发后回到现场摆放鲜花和蜡烛等悼念。

2016年台湾3岁刘姓女童“小灯泡”在街头被斩杀一案,台湾高等法院于7月3日对被告王景玉作二审宣判,认定王景玉犯案时的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显著减低,判其无期徒刑、刑后监护5年,全案可上诉。图为2016年,有市民在案发后回到现场摆放鲜花和蜡烛等悼念。摄: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8-07-04 发起

台湾“小灯泡”命案再次引发“废死”争议,不少网民称“小灯泡枉死而嫌犯不死”不公平,支持废死者则认为嫌犯过去经历致其出现精神障碍,因而无期徒刑的判决算得公平,你怎么看?

多次为杀人嫌犯辩护的律师黄致豪成为此案的另一个焦点,为杀人犯辩护存在什么问题吗?

死刑的存废一直在社会中争论不休,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具阻吓力,能减少极端犯案;支持废除者则认为,死刑威吓力无明显数据支持,且过去有不少因死刑而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死刑存废,你更支持哪种态度?

台湾内湖“小灯泡”命案凶手王某昨日(7月3日)二审宣判,士林地方法院以人权两公约规定“不得判精神障碍者死刑”为由,判王某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另外,为免25年后假释回归社会后再犯,因此新增附加“刑后监护”的处分。

2016年3月,王某携菜刀尾随正在骑滑步车与母亲前往捷运站的3岁女童“小灯泡”,及后突然越过马路从后袭击,致“小灯泡”身首异处当场死亡。附近市民合力制服王某,警方当场逮捕并押送至警署实施侦讯。

检察官以刑法271条第1项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以及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法第112条起诉王某,但经过精神鉴定后,认定他犯案时因罹患思觉失调症,因此给予减刑,最后被判无期徒刑。

庭上宣判时,审判长谢静慧花了超过半小时说明本案,而84页的判决书中,也用了超过一半的篇幅论述王某是否符合刑法第19条第2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的规定。

根据高等法院判决新闻稿全文,王某妄想自己是“尧”、是“当下皇帝”、是“四川人”,继而妄想杀害一名四川女子后嫔妃会来找他完成传宗接代的目的。稿内描述王某的行为是“明显”受精神障碍之妄想与偏逻辑思考影响,认定他“杀人行为不是完全基于自由意志,是思觉失调症的半个俘虏”,犯案时辨识、控制能力显著降低,符合量刑标准。

而由于被告无期徒刑执行25年后有机会获得假释出狱,为了降低再犯风险,二审判刑时假设了“刑后监护”处分,规定王某假释后5年必须接受精神科评估与强制治疗。

“小灯泡”爸爸刘大经开庭陈述时,认为整个社会“无法保证被告一旦假释后无再犯之虞”,所以他反对由被害者承担风险。在人们尚未有能力避免再犯风险时,“任何极刑意外的量刑,极可能将社会大众置于被剥夺一个无辜生命权的风险之上。”

王某的辩护人之一黄致豪,在节目中质疑死刑是唯一解决方法,他认为社会应该利用刑罚的时间用来治疗,因为精神障碍不是绝症。他相信矫正系统能够治疗王某的思觉失调症,改变他的人格行为。

事实上,拥有心理学博士学位的黄致豪本人,也因过去曾担任多名杀人犯的辩护律师而备受争议,包括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案犯郑捷、北投女童割喉案的龚重安、性侵杀害女模的程宇及纵火烧死全家的翁仁贤等。黄致豪为他们辩护时,多次要求为被告做精神鉴定,并呼吁追查犯罪成因和设法教化。

黄自称“怪物恶魔与人类百姓间的通译”,认为没有人一出生就具有攻击性,认为应追寻是什么造成了这个个体的行为,并称“用民意、舆论夺走一条性命,不去探究为什么,未来社会恐将有更多郑捷。”

不少律师反对说,即使脱下律师袍也不会帮如“小灯泡”案中王某这样的凶手辩护,然而台北律师公会则表示,每个人都有请求律师辩护的权利,而“维护律师使命及独立性是维系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

你怎么看小灯泡案判决掀起的各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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