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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要求市民车辆做“人肉路障”合理吗?市民应否有权拒绝?

三位市民司机在香港警察要求下,协助拦截违规车辆导致车祸,你怎么看?

网民上载车祸时的车前相机所拍的片段,当时有交通警员巡到现场,示意现场车辆收慢,最后引发交通意外。

网民上载车祸时的车前相机所拍的片段,当时有交通警员巡到现场,示意现场车辆收慢,最后引发交通意外。网上截图

端小二2018-04-16 发起

警方在紧急情况是否可让市民协助拦截违规车辆?做“人肉路障”的协助合理吗?协助应当如何发出、如何进行?

三位市民司机依警方要求停车协助拦截违例车辆致交通事故,却在事后被发“拟检控通知书”,警方称这是程序的一贯作法,立法会议员则表示这在让当事人承受不必要的压力,你怎么看?

香港警方今年2月在粉岭公路追截一辆涉嫌违例的七人私家车时,以3辆市民车辆作“人肉路障”,造成5车相撞、2死5伤的交通事故,受伤者包括协助警方拦截的市民车辆司机。事后,警方又向被撞车辆司机发出“拟检控通知书”,纵警务处长卢伟聪4月14日回应表示此为“一贯既定程序做法”,但事故及事后处理方式仍受到大量质疑和争议。

其中一位被截停的车主郑先生回忆称,当日有警方从后超车后示意他们减速并停车,随后便从后方传出“好响嘅撞击声”,并表示庆幸自己与太太只受了轻伤,质疑警方是否在调动市民车辆时有顾及市民安全。

与此同时,在事发后2至3天内,3位车主均收到警方发出的“拟检控通知书”,称根据“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危险驾驶引致身体严受伤”、“危险驾驶”、“不小心驾驶”及“超速驾驶”法律,警方可能对其提出检控。

同样被截停疑作“人肉路障”的另一位车主——座驾被撞至180度转头、在事故中受伤至脑出血的李先生表示,“我合作,发生意外,都俾人告系乜嘢意思?”(我合作,发生意外,却被人告,这是什么意思?)李先生称,其至今仍感到头痛头晕、肋骨疼痛,还担心脑出血会引发后遗症,然而警方却至今未提赔偿。

当日也被警方截停的司机黄先生则表示看到警方通知书时感到可笑,认为警方程序一贯是“有错杀冇放过”,警方查都不查就开出拟控告的通知,实为懒惰。黄先生称,自己在事故中总损失约20万元,警方曾录口供并取汽车修理费用等各项单据,但后来便无进展“不了了之”。

立法会议员涂谨申3月中旬层代表3位车主要求新界北总区指挥官郭荫庸开会讨论该事件,包括当时截停车辆的原因、目前调查进度及赔偿问题,然而警方在一周后对涂回信拒绝,称已与涉事车主会面并“积极跟进”。

警方随后回应表示,发出通知书是基于程序和法律要求的“一贯作法”,警方在事后对所有涉案司机及一位警务人员发出“拟检控通知书”,以告知警方正在调查有关意外,而“拟检控通知书”并不代表警方将会对他们提起诉讼。警方还表示,“拟检控通知书”亦是“保障事主”,“让他们对有关意外仍记忆犹新时,为日后有机会被检控而及早考虑其抗辩及记录事件的过程”。

议员涂谨申则表示,根据过去交通意外的做法,一般为事主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警方认为有需要检控时才会发出“拟检控通知书”,是次事故中,3位司机均为警方要求下停车,发出此通知书是让当事人承受不必要的压力。同时,涂谨申还认为,警方在该案中于无预警情况下截停市民车辆,是对市民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会影响市民对警员的信任。

《明报》记者亦表示,翻查《警察通例》其中第41章01条标明: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警务人员都不可纯粹为了截停目标车辆而截停或征用其他私人车辆来阻碍道路。只有在人员合理地相信目标车辆所带来的风险远超征用其他私人车辆阻碍道路所造成的风险的情况下,才有充足理据采取这种极端措施。

这项条例最后修订时间为2011年,是因2009年观塘绕道“人肉路障”事件修订。2009年7月,香港警方利用5辆市民车辆作为路障阻截非法赛车,致十多辆汽车撞毁,6人受伤。监警会事后曾与警方在一次公开联席会议中讨论警方截停车辆的规制,随后修订相关《警察通例》和《署长通令》,表示“已列明警务人员不能纯粹为了阻截道路和截停目标而征用市民的车辆”,监警会前主席翟绍唐曾在讲座中表示,“法律归法律,警员在执法时要变通,因为这与人身安全有重大关系。”

警务处处长卢伟聪4月14日表示,警方在执行警务时,已考虑道路使用者安全才决定让市民协助截止违例驾驶者的方法,“如果你要我用一句说话,说以后这情况可以,这情况不可以,是很困难的。”

警方在紧急情况是否可让市民协助拦截违规车辆?协助应当如何发出、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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