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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说Uber是的士公司而非科技中介,你认同吗?

Airbnb、Uber等“零工经济”业者,该如何定义企业与服务性质?他们是旅店、的士的提供者,还是第三方服务平台?

欧盟法院于12月20日裁定 Uber 属一般交通服务供应商,而不单是一个应用程式,应该受到欧盟交通运输法例的规管。

欧盟法院于12月20日裁定 Uber 属一般交通服务供应商,而不单是一个应用程式,应该受到欧盟交通运输法例的规管。摄:Akos Stiller/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7-12-21 发起

你认同欧盟法院的判决吗?司法应怎样管理和引导共享经济?

连结服务或资源提供者与需要者的“零工经济”(gig economy),如Airbnb、Uber,该如何定义企业与服务性质?他们是旅店、的士提供者,还是第三方服务平台?

Uber一类的网约APP,你有试用过吗?体验如何?

近日,欧盟法院判定Uber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公司,而非叫车应用程序的科技产业,要求其在欧盟范围内以的士公司的身份接受更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发放许可制度。这意味著政府可以直接对其规管,同时Uber作为雇主,需要为司机们提供最低薪资与假期等福利。

该次裁定源自巴塞罗那专业出租车司机协会Elite Taxi对Uber的控告,指责Uber提供低价叫车服务以及允许非专业司机开车接客,为出租车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希望使Uber被纳入运输法规许可及规管。

欧洲法院在裁决中提出,Uber的服务不仅仅是一项中介服务,而是对司机提供服务的条件具有“决定性影响力”,这种中介服务必须被视为是整体服务的组成部分,Uber的本质与运输业有关联,必须被归类为欧盟法律中的“运输领域中的服务”。裁决中也指出,“根据欧盟法律规定,成员国应根据欧盟条约,制定规管这类服务的条件。”

Uber表示,公司一直遵守交通运输法律,但坚称是连结乘客与独立的司机,是一家提供分享型经济服务的网络服务公司。但欧盟法院反驳指Uber司机并不属于专业司机,而且他们是使用自己车辆做生意。

Uber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以开发行动应用程序连结乘客和司机,提供载客车辆租赁及实时共乘。乘客可以透过传送简讯或使用APP来预约车辆,它的APP还可以追踪车辆位置。

Uber的性质一直备受争议,而且也衍生了劳工及安全问题。一方面Uber被指控剥削司机,以其运营模式逼迫司机超负荷低薪工作;另一方面,Uber 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本月16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戴启思女儿在黎巴嫩,被Uber司机奸杀。

今年9月伦敦交通局以不是“合适和符合规则的”营运商为由,拒绝向Uber发放新的营运牌照。在香港,五月的时候警方曾展开大规模行动,拘捕数十名Uber司机并扣查车辆,但至今,Uber仍然在香港运作,合法性未有定案。

这次欧盟法庭的裁决,除了指向Uber,也让舆论反思整个共享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模式性质模糊却发展迅猛,使得各国现行的法律还未能提供有效而且合时宜的法律框架和规管,带来诸多问题。

Uber该被如何定性?它存在的问题该怎样解决?司法应怎样管理和引导共享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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