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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好人法”,能解决社会“见死不救”的问题吗?

这是为善举的保护,还是对冷漠的挽救?

2016年07月02日,湖北省武汉市,在民族大道和新竹路路口,一名水务工作人员帮助市民经过渍水路段。

2016年07月02日,湖北省武汉市,在民族大道和新竹路路口,一名水务工作人员帮助市民经过渍水路段。摄:Imagine China

端小二2017-10-03 发起

《民法总则》新增“好人法”条例,“出手相助”均不追责,这回让更多人放下心中担忧的包袱吗?

有人认为立法惩戒“恶人”比保护“好人”更有效,你怎么看“好人法”的规定?

这条法例能改善“见死不救”的情况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此前民法通则为基础编纂的首部民法总则共206条,比原先新增50个条文,涉及胎儿遗产继承权、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线、赡养义务等改变。

在诸多更新条款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尤为引起热议。其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大陆媒体报导称这是“为好人‘撑腰’”,是对近年来大陆多起扶老人反被诬陷敲诈事件的回应。

2006年末发生于南京的“彭宇案”被视为“跌倒的老人扶不扶”这一争议的开端。市民彭宇陪同路遇的摔倒老人前去医院检查,发现老人盆骨骨折。老人当场索要医疗费,彭宇称自己是助人为乐拒绝要求。随后,老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最终裁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共计45876元人民币。

事后,为彭宇作证的市民陈先生表示,“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当时网友声音也多倾向于彭宇“好心没好报”。纵然在2012年,《瞭望新闻周刊》采访当时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并发文称“彭宇案不该被误读”,认为舆论与事实有偏差,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缺乏关键性证据,故法庭“依照情理”作出判决。然而,公众对出手帮助的疑虑并未打消。

2011年10月,两岁女童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压,期间经过的18位路人均未施以援手,小悦悦在一位拾荒妇人发现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离世。“小悦悦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见死不救”的讨论,路人的冷漠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保护的不周,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

事实上,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也有类似条款,《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是给自愿向伤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意在鼓励旁观者对伤病者施以援手。

面对刚刚施行的“好人法”,有网友认为立法保护了善行者的利益,“老人扶不扶”的问题得到了法律上的解决。但也有人表示,做好人也要立法,哀叹“社会何等悲哀”。同时,有人指出,即使有法律保障,前后官司都会消耗当事人大量时间精力,质疑此条款是否真的会有成效。另外,有网友提出“好人也可能做坏事”,若因缺乏急救知识和技能,急救却是“帮倒忙”怎么办。

有报导称,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市民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率仅为1%,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及率多数超过10%,日本的中学生甚至达到92%。

此外,在新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更新的条款还包括: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胎儿具有继承权;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第35条的规定表示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通过书面协议方式自己选定监护人;将原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等。

“好人法”会让“出手相助”变得更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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