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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传媒针对香港警方要求配合查案的声明

端传媒编辑部 发自香港

刊登于 2019-09-28

#端传媒声明

端传媒编辑部在9月27日接到了来自香港警务处,署名“港岛总区重案组3A队”的来函,要求我们协助确认在“2019年7月28日于中西区发生的暴动和其它相关罪行的刑事案件”中,端传媒“存档的有关片段的母带或其它纪录”,与警方从网路上下载的片段是否一致。

针对此次警方提出的要求,端传媒表明,不会为警方确认任何片段,或提供任何采访材料。

我们的立场是:新闻当事人不管是接受口头访问或者在现场被摄入影像里,都是传媒机构应该保护的对象,这是新闻业的基本守则。

做为一间专业新闻机构,《端传媒》在新闻现场收集资料、从事访问、摄录影像的唯一目的,是向公众提供公正、持平、独立的新闻服务。一旦传媒机构接受政府要求提供材料或协助确认,将严重伤害公众对传媒的信任,损害公众知情权。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如执法人员要查阅新闻材料,须根据《条例》第八十四条向法庭申请“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 ,条件比申请一般手令严格,并须证明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触犯可逮捕的罪行,而有关新闻材料相当可能对调查该罪行有重大价值,或相当可能成为检控证据”、而且“不能用其他方法获取有关材料”、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交出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最后,管有新闻材料的一方须被知会有关申请, 并可向法庭提出反对 (inter partes application) 。

因此,端传媒并不会根据警务处这次来函所示,向警方提供或确认任何新闻片段。

事实上,执法机构要求传媒提供原始采访材料,是极其争议的作法。例如2013年8月,香港廉政公署曾经要求商业电台及《阳光时务周刊》提供原始新闻材料,当时香港记者协会就发出声明表示:廉署的做法极不寻常,令人质疑当局是希望借此形成惯例,以便迫使新闻工作者成为执法机构的调查或检控工具,置新闻操守和自由于不顾。

另一起更接近的案例,是英国少女莎米玛・贝古姆(Shamima Begum)2015年15岁时前往叙利亚加入激进组织“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IS),并成为“IS新娘”。今年二月,《泰晤士报》在叙利亚一处难民营找到她,之后刊出专访,多家英国媒体随即跟进,而她在表达想返回英国的意愿后遭取消英国国籍。

今年八月,伦敦警察厅依据《2000年反恐法》申请强制令,要求《泰晤士报》、英国广播公司(BBC)、独立电视台(ITN)、天空电视台(Sky News)等四家媒体交出采访贝古姆时留下的材料,包括未用于报导中的笔记、影片等。警方这么做,是准备在贝古姆万一得以返回英国时,若要起诉她可利用这些材料作为辅助证据。

四家媒体联合提出异议,主张强制令剥夺记者中立性,也置记者于险境。九月初,法官马克・丹尼斯(Mark Dennis)判决不得强迫记者交出采访材料。他表示:“由《泰晤士报》率先开始的报导,是值得称道的调查报导,它报导的是一则明显攸关公众利益的新闻,也确实开启了重大议题供公众辩论。我们鼓励这种为了新闻所做的调查,而调查记者的工作尤其必须仰赖受访者的信任、对新闻材料和消息来源的保护、外界是否认为他们中立。他们必须取得受访者的信任,受访者才愿意合作。

马克・丹尼斯法官的判词,正是《端传媒》考量香港警务处要求的重要准据。我们更期待未来它能够成为整个社会—— 包括政府与公民社会共享的进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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