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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未果,因强拆杀人的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刊登于 2016-11-15

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图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15日,因强拆杀人的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图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0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核准了因强拆杀人的河北村民贾敬龙死刑,引发舆论热议及多名法律界人士呼吁“刀下留人”。但呼吁未见成效,11月15日上午,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贾敬龙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杀人案起因于2013年5月7日,河北省石家庄北高营村村委会在旧城改造中,强拆了贾敬龙精心装修的婚房,而贾敬龙本人也被不明身份人士打伤。随后,由于女方父母反对,贾敬龙原本的婚礼被取消,未婚妻也改嫁他人。贾敬龙四处申诉无果后,决心报复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

2015年2月19日(农历大年初一),贾敬龙来到北高营村春节团拜会现场,持改装的射钉枪打穿何建华头部,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敬龙从现场逃离后被村民抓住,但他在后来的供述中称当时想去自首。

石家庄中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后者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死刑。10月18日,贾敬龙的辩护律师接到最高法于8月31日签发的死刑核准裁定书。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称,贾敬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事件随后引起舆论及法律界关注。10月24日,贾敬龙的姐姐贾敬媛向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递交了由多位律师准备的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认为一审和二审都无视贾敬龙的自首情节、贾敬龙婚房遭强拆和被殴打,以及他投诉无门的事实。

但最高法表示,已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再次进行审查,认为核准贾敬龙死刑的裁定正确,应依法对贾敬龙执行死刑。

我们希望司法机关敬重生命,以人为本,像重视贪腐官员的死刑限制适用一样,审慎对待普通案件被告人的死刑适用,真正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2位法律学者和律师联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法律学者、律师呼吁刀下留人

就在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前一日,12位知名法律学者和律师,联名发表致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的公开信《关于贾敬龙死刑覆核一案的呼吁书》,要求停止执行贾敬龙死刑覆核裁定,建议依法另组合议庭核查,并以此案为契机来改进最高法死刑覆核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联署公开信的包括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郭道晖和张思之,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贺卫方等。

公开信表示,最高法对贾敬龙案的覆核,没有考虑到农村财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传统习俗的影响,以及乡村基层的恶政现象,导致“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他们认为,这一裁定忽视了贾敬龙坦白供述、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违反了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和“少杀慎杀”政策。

张千帆对美国之音表示,最近中国国内的新闻媒体在贾敬龙案上的舆论导向“有所转变”,令法学界感到担心,因此他们希望站出来,再次对这个案件表态,希望“刀下留人”,甚至能推动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也撰文表示,“法治禁止私力复仇,这就是为什么贾敬龙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惩罚的原因;法治同样禁止私力强制,这就是为什么被害人有过错、贾敬龙不该杀的原因。”他认为,如果“只严惩私力复仇,而不问其起因,那是对贾敬龙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会非法拆迁,任私力强制泛滥,那更是对法治的背离。”

最高法再次发声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于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当天发布最高法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法再次就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详述理由。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但贾敬龙在事过近两年后蓄意报复,当众用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执行死刑的理由有以下4点:

  • 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贾敬龙做了近两年的准备,精心策划杀人活动,包括准备杀人凶器,选择杀人的时间、地点,直至实施杀人犯罪。
  • 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贾敬龙事先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以及射钉弹药等并进行改装试验。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且威力大。
  • 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而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
  • 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关于贾敬龙作案后的投案自首情节,最高法负责人表示,贾敬龙虽然在实施作案前的凌晨2点多,在其手机上编写包含“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内容的信息,但其在作案前至案发后始终未向外界发送;而在被群众制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过程中,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因此,贾敬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而关于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最高法负责人称,身为户主的贾敬龙之父贾同庆代表全家,于2010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旧房搬迁协议,后根据协议取得了两套新房并入住;而贾敬龙不听全家人的劝告,拒绝与家人一同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准备结婚,村委会于2013年5月7日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而发生冲突。因此,村委会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然而,根据新京报等媒体报导,贾同庆曾表示自己签署搬迁协议是出于无奈,因为如果不签字,村里就不给办理他母亲的社保。因此,他在征得贾敬龙同意之前就签订了协议。

10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覆核权,至今已接近10年。
46
中国大陆目前有46种死刑罪名,最常用的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

声音

一任孤掷,贾在高营,惟是泯仇愧泽酬。但已矣,恨有幸人来,泪与君别。

贾敬龙委托代理律师公布的诀别诗最后两句

如果把贾敬龙案置于“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计划”的背景考察,我们能发现:这个悲剧,是糟糕的土地制度酿成的恶果之一……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增值利润多数归了政府,而商业开发利润则基本归开发商,留给村民的是,相对微薄的征地补偿款和一套回迁房。这点利益,还往往会被村委会和村官瓜分一部分。另外,村官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巨大的寻租空间,自然也是得利者。

公共政策研究者黄凯平

最近好像新闻的调子突然发生了变化,从同情(贾敬龙)变成了一种好像是要为杀人提供一种正当性的辩护。所以我们也是比较担心,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这些法学家和律师,发出这个呼吁的一个缘由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

中国大陆的死刑覆核权

1980年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犯的死刑覆核权下放,经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将死刑的覆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后,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死刑覆核。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则必须在7日内由法院执行死刑。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者量刑不当的,即将案件发回重审。死刑的覆核时间没有期限,一般数月到数年不等。(资料来自维基百科,百科内容以 CC BY-SA 3.0 授权)

来源:新华网新京报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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