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任建峰:梁振英告《苹果》,一场“几乎必输”的讼战

如果梁振英愿意告到底,然后胜诉,他又何来仍会“输”?理由主要有两个……

刊登于 2016-10-06

行政长官梁振英。
行政长官梁振英。

《苹果日报》在9月初的一篇社评大肆批评梁振英,梁在上星期发了律师信给《苹果》(梁的律师亦最终公开了这封律师信)。这封信声称《苹果》对梁振英的各种批评、指控与事实不符,以及企图阻碍梁竞逐连任特首职位,而且要求《苹果》七日内收回有关言论,及承诺不会再作出有关的批评与指控,否则梁会保留一切法律追究的权利。9月30日,有传媒更引述“知情人士”,说梁已得到法律意见,“认为有把握可成功控告《苹果》诽谤”。

对于各方在法律上的谁对谁错、诽谤案会是用陪审团定断《苹果》有否诽谤梁振英的特别之处,或梁这举动对新闻或言论自由有什么影响,我暂且不评论。但从一个诉讼策略角度来看这件事,其实也很有分析价值,也好让大家更了解民事诉讼内的一些程序或策略。我会把这场诉讼的各种程序考虑,以问答方式与大家分享我的看法。简单来说,我觉得(不论这结果是对梁振英公道与否)梁振英无论怎样处理这案件,他最终都很可能会“输”,就算他最终胜诉也如是。

问(一):到底梁振英的对手就这疑似诉讼会有什么心态?

答(一):这个问题是重要的,因为会影响整件事的策略。如果原诉那方知道对手是怕事的,原诉方可能会摆出强烈的“战斗格”,在入禀法院前的书信都已经先把一份申索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草稿给对手,好让他知道原诉方已经准备就绪,对方最好都是投降吧。如果原诉方不知对手态度如何,可能会想先写一封语调不太强的指控信(未必说一定会入禀法院),看看对方反应,然后再评估。

但最“难搞”(难处理)的,就是在梁振英的情况下遇着像《苹果》这种对手,因为原诉方知道无论怎样说,对方在“风头火势”的当下,必定会强烈反抗。在这情形下,原诉方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官式地写封指控信,然后当《苹果》在回复中反抗时才决定是否真的正式入禀法院。

问(二):发了指控信给对方后,如果对方不就范,是否表示一定会“打官司”?

答(二):未必。梁振英的律师信没有说明如果《苹果》七日内不就范,就一定会告《苹果》,而是用较温和、在法律界内是一定会说但又是较“阿妈是女人”的“保留一切追究权利”(注一)。稍为有经验的诉讼律师都会教下属,如果不肯定是一定会告的,就不要太直白地乱说“不就范就会告你”,因为如果最终真的不告,大家就会知道律师信的威吓是“流”(假)的,以后不会有人再怕这客户的律师信。

所以,如果梁振英仍未肯定是否会入禀法院,其律师信的字眼以正常民事案件来说,绝对是“正路”的。不过,这并不是正常的案件,因为大家都知道《苹果》一收到信就会把事件公诸于世。无论律师信内对《苹果》的警告是那么含蓄也好,公众会见到的就只是“梁振英说要告《苹果》诽谤”。然而,如果《苹果》不就范而梁又最终不告《苹果》,公众仍然会觉得他今次只是装腔作势,在无法证明《苹果》诽谤了他情况下只懂“靠吓”。

问(三):如果梁振英入禀法院告《苹果》诽谤,这是否表示他决定告《苹果》?

答(三):技术上是,但实际上未必,而这亦是各位传媒朋友需要特别注意的“位”(位置)。就算原告人真的是把其令状(Writ of Summons,注二)提交了给法院,这并非表示诉讼已经全面启动。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一份令状提交给法院后,原诉人其实是有一年的时间去把令状送达给答辩人的(如果令状一年内未有送达到答辩人手上,通常会被取消)。令状一日未送到答辩人手上,民事诉讼的各程序都不会启动。

在诽谤案件中,有些原诉人可能未必真的是想告答辩人的,但又想给外界一种是告了他人的感觉(因为这或会令外界认为原诉人对辩护自己声誉是认真的,他真的可能被诽谤)。因此,原诉人在这情况下可能会先入禀,好让传媒在法院找到其令状后广泛报导,但是就悄悄地不把令状送达到答辩人手上。到一年后令状被取消、案件消失于无形时,公众或传媒已未必再会关注案件了。这是制造有诉讼存在的幻象的一种方式。

所以,如果大家见到梁振英就事件入禀法院,请不要太早下结论,认为他真的是告《苹果》。要确定他是否“认真”,就一定要先问他(或他的代表)是否已经把令状送达了给《苹果》。如果他还未这样做,大家就有合理疑问,他是否真的告《苹果》,还是只是“扮告”?

问(四):如果这案最终是庭外和解又怎样?

答(四):首先,除非《苹果》不够钱去打官司,又或者梁振英放弃,否则很难想像这案件会庭外和解,因为双方某程度上都已经势成骑虎。

但如果真的是庭外和解,外界应该最关心的,是在和解过程中,《苹果》会否收回有关的言论。如果是不会的话(而现在情况亦很难见到《苹果》会愿意这样做),就算梁振英是纯粹因各种合理的理由(例如不想纠缠下去、不想再花律师费,甚至是《苹果》愿付一笔可观的“和解金”),而同意不收回言论的和解,外界都很大机会视这为梁振英“输”了。这对梁振英声誉并不是好事。

问(五):从诉讼开始至审讯之间,又会有什么事发生?

答(五):程序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说明。在这案件的情况下,我只想提两组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文件透露及查阅”(Discovery)。简单来说,这程序是发生在各方提交其状书(Pleadings)后,当中牵涉诉讼内的各方,基本上都需要把自己手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拿出来给对方。“与案件有关”的定义十分广阔,不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文件,就算是间接有关系,甚至是只会为案情产生疑问但看来未必与案件有必然关系的文件,都可被视为“有关文件”。譬如说,如果有投资者民事起诉金融机构在销售高风险投资产品时失误,而投资者又声称自己以往一直都是只对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兴趣的人,这就很有机会令他在其他金融机构户口内的投资纪录变成与案情“有关”的文件(虽然这些纪录与案内牵涉的投资产品的赚蚀不一定有必然关系)。

当诉讼的其中一方拿到、看到对方透露的文件后,他不能把文件用作诉讼以外的用途。譬如说,《苹果》不能拿梁振英在案内提供的文件做报导。不过,如果诉讼的其中一方看完对手透露的文件后,觉得对方还未透露一些“有关文件”,他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透露额外的文件。这种申请的非正审聆讯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公开进行的。另外,如果讼方仍认为有些“有关文件”是在一些诉讼以外的第三者手上,他们同样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第三者透露在其手上的有关文件。

在这情况下,大家可以想像,《苹果》在案内需要透露的文件应该不会很多。如果《苹果》手上是有很多关于 UGL 事件的文件,他们早就拿了出来做独家报导吧。相反,梁振英手上理应还有一些 UGL 事件(甚至他平时做生意作风)的文件、电邮、书信来往等。在一般的大型商业交易,就算一切都是合法、合情、合理,都总会有一些“不完美”而若)公诸于世会影响声誉的文件或通讯。《苹果》不能直接拿这类型文件来做报导,但这些文件或许会显示其他有关文件存在的可能性。在这情况下,《苹果》很可能会有法律理据向法庭申请拿取更多文件,而这些梁振英已透露的文件(包括一些“不完美”的文件)亦很有机会会在有关的公开聆讯中被各方的律师引述。出席聆讯的传媒听到“不完美”的东西就自然会报导,因而可能为梁振英的公众观感带来负面影响。

第二个值得提起的程序是“质询书”(Interrogatories)。简单来说,这通常是在各方提交了证人陈述书后,会考虑的一个步骤。如果诉讼其中一方认为对方在证据上有什么不完整的地方,而有关议题亦是应该在审讯前厘定清楚的,就可以向对方提交质询书去问有关问题。如果对方认为在法律上他没有责任去回答,质问的那一方就可以向法庭申请,强逼对方回答有关问题。所以,如果《苹果》向梁振英提出质询书而梁不愿意回答,这又会变成一场中期讼战,而就算法庭最终判梁不需要答质询书内的问题,报导聆讯的传媒都很容易会把焦点放在“梁振英不愿答问题”这个大前提上,对梁的声誉也没有好处。

问(六):如果梁振英愿意告到底,然后胜诉,他又何来仍会“输”?

答(六):理由主要有两个:

首先,在审讯时,双方的证人都会被对方的大律师盘问。对于《苹果》的证人,被盘问其实问题不大,最差都只是给外界感觉他们报导不尽不实、哗众取宠。这对于传媒机构来说当然不是好事,但又未至于是什么持久性地负面的东西。但对于会被盘问的梁振英,他的财富、处事方式、过往的商业与专业活动,以及他在 UGL 事件本身的角色,全部都会成为被大律师猛烈盘问的题目。以一个像梁振英那样平时公众形象不太讨好的人来说,就算他最终胜诉,他在被盘问过程中被挖出来的事,都很大可能会对他声誉构成更大的伤害。

第二,就算《苹果》被裁定诽谤了梁振英,要证明这诽谤影响到他参选、当选为下一届特首,或影响到他其他的工作或商业机会,是十分难的事。如果梁被裁定为只是承受了较概括性的声誉损失,他得到的赔偿金不会很高(可能“只是”几百万港元,甚至少至几十万)。

但作为胜诉一方,梁至少可以从《苹果》索取他的律师费吧?理论上,这的确是通常会发生的情况,不过就算是这样,按照法庭计算律师费的基本原则,他最终都可能只能拿回大概五成至七成的律师费。如果要拿高于这个百分比的律师费,梁就要证明《苹果》那边在抗辩时的诉讼行为和策略异常地恶劣或不当。

而对于梁可以是更糟糕的,就是如果《苹果》那方在赔偿、律师费方面的策略上较进取,他们甚至可以考虑在诉讼的较早阶段,就提出向梁振英付一笔不低至会在审讯后被法庭视为耍花样的庭外和解金。如果梁振英不接受这提出,而他最终在审讯得到的赔偿低于这笔和解金,他只能向《苹果》索取他在不接受提出前所用了的律师费,但他就要向《苹果》付上在他不接受提出之后所用了的律师费!

所以,如果梁振英坚持到底,就算他在审讯后最终胜诉,无论在声誉、赔偿或律师费索取层面上,他都很有可能会“输”。

(任建峰,执业律师)

注一:但在某些演绎下意思又可以是包含启动诉讼。

注二:在诽谤案中,令状内容通常会包括申索陈述书,因为公众是可以从法庭索取令状副本的,所以这是原诉人在公众、传媒层面上“伸冤”的机会。

注三:笔者在以上发表的个人观点并不是向任何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亦不代表他所属的律师行或团体的观点。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