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2016美国大选

特朗普“妇女堕胎应受罚”言论受猛烈抨击

刊登于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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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美国威斯康辛州,共和党总统参选人特朗普在拉票活动上演讲。摄:Mark Kauzlarich/REUTERS
2016年3月30日,美国威斯康辛州,共和党总统参选人特朗普在拉票活动上演讲。

3月30日,美国 MSNBC 电视台播出共和党总统参选人特朗普(Donald Trump)出席节目时的访问片段。片中特朗普在主持人不断追问其就妇女堕胎的立场时,发表言论,称如果堕胎是非法的,那么选择堕胎的妇女应该受惩罚。

我的答案是,需要有某种形式的惩罚⋯⋯(对堕胎的妇女?)对的,需要有某种惩罚。(罚款?判监?什么形式呢?)那我就不知道了。

美国共和党总统参选人特朗普(Donald Trump)回答 MSNBC 节目主持人提问

虽然在共和党内反对堕胎是主流,但绝大多数人认为,受到惩罚的应该是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而不是妇女。

特朗普的言论随即引发各界批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表示,这些话显示特朗普“对妇女的厌恶和蔑视毫无底线”;民主党总统参选人希拉里(Hillary Clinton)在 Twitter 发言,形容特朗普的言论“恐怖”,并呼吁选民不要让这样蔑视妇女权利的人接近白宫;另一位民主党总统参选人桑德斯(Bernie Sanders)也批评特朗普再次以愚蠢、荒唐的言论抢占媒体头条,并指他对美国最低工资、税制以至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从未发表过有建设的评论。

共和党总统参选人克鲁斯(Ted Cruz)也批评特朗普的言论是在哗众取宠:“特朗普再次显示出他对这个问题从未认真思考过,只要能吸引眼球,他会随便乱说。一个被忽视太多次数的问题是,反对堕胎不仅仅事关未出生的儿童,还涉及到孩子的母亲,涉及到如何打造尊重这位母亲、接纳新生命的文化氛围。”

“美国计划生育联盟”(Planned Parenthood)亦发 Twitter 讯息,指堕胎妇女只是作出个人决定,批评特朗普在鼓吹对这些妇女使用暴力。

就连多个美国著名反堕胎组织亦与特朗普划清界线,当中包括“March for Life Education and Defense Fund”。该组织主席 Jeanne Mancini 称,特朗普的言论与整个亲生命运动(pro-life movement)没有一丝关系,强调妇女堕胎是伤感的抉择,没有尊重生命者会希望对她们施行刑罚。

媒体及舆论除了批评特朗普主张惩罚堕胎妇女之外,亦很快翻出特朗普于1999年一段访问片段,指他立场出现巨大改变。在1999年的访问中,特朗普自称虽然厌恶堕胎,但支持个人享有选择权利(pro-choice),因此一旦当上总统亦不会禁止堕胎。

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美国社会就堕胎议题分成支持妇女私隐及选择权的“亲选择派”(pro-choice)和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pro-life)。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以7:2的比数,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在怀孕首阶段(三个月内)可合法进行手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段标准”:在怀孕前三个月(第1到第12周),由于胎儿不具有“独立存活能力”,孕妇可以在参考主治医生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终止妊娠;怀孕三个月后,政府应当限制堕胎,但只能以以保护孕妇的健康为必要;而在胎儿具有“独立存活能力”之后,政府为保护潜存生命的利益,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遭受危险,否则可以禁止堕胎。

在他的言论引发各界抨击后,特朗普改口称应受惩罚的并非接受堕胎手术的妇女,而是施行“非法”手术的医生。他表示,假如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禁止堕胎,且联邦法院确立有关法例合宪后,又或者任何州份通过本州及联邦法例禁止堕胎,施行非法手术的医生就应受惩罚。特朗普又强调,在堕胎案例中,妇女与腹中胎儿均是受害者,并重申自己立场与前总统里根(Ronald Reagan)类似,从来都是“亲生命派”。

1973
在美国,堕胎在各州虽然仍具争议,但早于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在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在怀孕首阶段(三个月内)可合法进行手术。

声音

保守派政客、反堕胎运动者会形容堕胎是类近谋杀,但他们总是会避免提出对堕胎妇女行使任何刑事惩罚的主张⋯⋯特朗普发表言论后,一众共和党议员不断被追问到底要附和还是批评特朗普的观点。这正是共和党政客最害怕看见的局面,特朗普面对记者口不择言,可能会为党友们挖下政治地雷区。

BBC 北美记者 Anthony Zurcher

假如特朗普对女性所使用的一切词汇,包括令人作呕、笨蛋、肥猪⋯⋯都没有让我们吃惊,但这次我们应该害怕了。

美国政治委员会组织 Emily’s List 的成员 Kate Black

堕胎议题在美国

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制定堕胎法,是第一个通过堕胎法的美国州份;1960年代时,美国发生了一位妇女在怀孕过程中,服用某种药物引起新生儿畸型,和怀孕时罹患德国麻疹导致新生儿重度残障的事件之后,美国各州开始放宽堕胎的法律规定;于1973年1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罗伊诉韦德案一案,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私隐权的保护,在怀孕首阶段(三个月内)可合法进行手术。该判决至今仍受美国社会争议,至今美国国内仍有反堕胎组织要求推翻该判决,而主要政党包括民主党等主张尊重和维持最高法院的判决;1990年时,美国所有的州份都通过了堕胎法,一般在20周内,除了危及妇女的生命健康之外,禁止堕胎;2006年3月6日,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签署一项法案,禁止该州内的堕胎行为 (在不违反最高法院的判决下)。2007年4月24日,墨西哥城议会通过议案指出,孕妇在怀孕不到12周时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如果怀孕对孕妇的生命构成了威胁、妇女遭强奸后怀孕、胎儿畸形以及在未经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况下,孕妇在怀孕20周前可以实施堕胎。(资料来自维基百科)

来源:卫报BBCCNN纽约时报金融时报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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