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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东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刘梦熊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案在香港湾仔区域法院宣判,法官裁定刘梦熊相关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8个月,刘梦熊当庭表示会上诉。
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法官姚勋智在判词中强调,虽然刘梦熊辩称自己只是要求廉署终止“不合理、不合法”的调查,但他认为廉署调查根本没有合理不合理之分。并且他在重复翻看案中涉及的电邮及信件内容后,认为事实与刘梦熊自辩所说相反,刘梦熊目的明显就是要以威胁手法迫使廉署终止调查有关东方明珠石油的案件。
据控方此前的陈词,刘梦熊在2013年1月9日发送给特首梁振英及廉署专员白韫六的电邮,声称自己无辜,并要求梁振英“同白韫六专员打招呼,请他的手下慎之又慎”,否则将“引爆政治炸弹”。
此外,刘梦熊又在2013年1月10日发送给两人的信件中指出,若廉署对他进行无理检控,他将按照毛泽东“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和鲁迅“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教导,“立即向中外媒体及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包含惊天内幕的《敦促梁振英辞职书》,与恩将仇报者同归于尽”。
控方认为,涉案信件及电邮中的负面字眼,任何人见到都会觉得刘梦熊是在威胁收件者,而刘梦熊又将两者副本抄送白韫六,可见是为了终止廉署对他的调查。
但刘梦熊此前在接受控方盘问时表示,他并非要爆出“惊天内幕”,只是想揭露梁振英“砌生猪肉”(捏造证据和诬告,刘梦熊认为是梁振英授意让廉署对他进行无理检控)但法官认为,刘梦熊在发送电邮和信件时,并不仅仅想停止被“砌生猪肉”,而是明知此举会妨碍司法公正,但仍有意为之,所以裁定刘梦熊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1月5日报导:前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案开审
前全国政协委员、东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刘梦熊涉嫌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案于1月5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开庭审理。刘梦熊被控在2013年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期间,向特首梁振英和廉政专员白韫六写电邮及信件,试图以威吓手段令廉署终止调查。据信报报导,案件预计将在10日内审结。
刘梦熊在2009年至2011年间东方明珠收购美国天然气油田时,曾因涉嫌串谋诈骗联交所、东方明珠股东、潜在投资者及清洗犯罪收益,于2013年被廉署调查及起诉,后于2015年被判相关罪名不成立。
刘梦熊不会否认曾向梁振英和白韫六发电邮,但会争拗目的及意图。
刘梦熊涉嫌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案原定于1月4日开审,但因辩方就控罪、证据等提出争议,法官将案件押后1日。刘梦熊于4日被问到上庭心情时,引用台湾前总统李登辉的名句“民之所欲,长在我心”作为回应。
1月5日开庭后,辩方表示,刘梦熊面对的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内容重叠,控罪是针对两人,而涉嫌犯罪的行为对不同人可能有不同效果,因此认为应分拆成两项控罪,而非单一控罪;控方则表示,刘梦熊向两人发出电邮及信件的意图只有一个,即影响同一案件的调查,因此是同一宗案件。法庭只需肯定刘梦熊意图影响其中一人就可以判他有罪,因而不需要分拆控罪。
除控罪重叠性问题外,辩方还指控梁振英及白韫六一直刻意隐瞒收取刘梦熊发出的第3封信件。辩方称,该信以全国政协抬头的信纸所写,于2013年1月30日向两人寄出,但直到刘梦熊2013年11月主动披露,律政司才得知此信的存在,控方亦在当时才从白韫六秘书处取得此信副本,而正本仍销声匿迹。
辩方认为,该信与本案有重要的相关性,因信件内容可能有开脱及协助解读刘梦熊之前电邮的作用。辩方要求律政司披露3项事件,第一是白韫六为何迟了10个半月才披露第3封信;第二是信件正本寄给梁振英,但特首办公室到2014年10月才确认收到此信,辩方想知道梁振英是否亲自看过信;第三是廉署哪位高层下令毋须就第3封信向梁振英查询。
辩方指出,梁振英是特区行政长官,控方有责任披露他有否参与处理第3封信的正本,应向其他政府部门索取资料,甚至向特首办或梁振英本人取得有关文件。辩方还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因“权高望重”而剥弱控方的举证责任。
刘梦熊曾在2012年香港特首选举期间支持梁振英,更被认为是梁振英的“头号粉丝”。但梁振英当选后,刘梦熊称梁振英让他受了很多委屈,更多次暗示自己随时会爆大料,足以让梁振英倒台。2015年被判无罪后,他还表示当年“拍错手掌,烧错炮仗,投错票箱,撑错老梁(梁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