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法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包含6章38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等作出规定。精神暴力及同居关系均被纳入法律,但性暴力、经济虐待、恋爱中及分手后的暴力等仍未被纳入。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暴法》规定多项处置家暴的措施,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加害人实施暴力,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及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若当事人无法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代为申请。法院应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则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对加害人的惩罚措施中,家暴情节较轻者将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并受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查访、监督;情节严重者则将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若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并可处以1千元人民币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提供特殊保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暴受害人,设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发现情况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未能报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由于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日益凸显,《反家暴法》将精神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随着未婚同居或“离婚不离家”等情况的出现,法律亦在附则中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将参照该法执行。然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回答美联社记者关于“共同生活”的人是否包括同性恋的问题时,却称“对同性恋的到现在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这个事情”,后又称“你所说的关于同性恋在我们国家,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暴力的形式,所以给你个确定的回答,应该说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郭林茂此言一出,立即遭到网络舆论的嘲笑,指责中国官员对于同性恋群体的存在闭目塞听或视而不见。据中国同性恋群体反映,同性伴侣在同居中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更为复杂,在中国当前同性恋身分不被法律及主流社会认同和接受的情况下,甚至威胁向伴侣亲友揭示其同性恋身分都会给对方带来巨大的精神压迫,并可能从而获得行为上的支配权。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和吕薇认为,“经济虐待”也可加入家暴范畴,例如损毁财务、不给食物、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这类暴力尤其容易对儿童或老人实施。
女权组织“新媒体女性”援引调查数据指出,性暴力(指任何违揹他人意愿的性接触)在家庭成员间大量存在,也应该被纳入法律;尤其在恋爱中或分手后发生的暴力行为,往往会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亲密关系,而使得报案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应该通过法律将责任明晰。
对于民众提出的《反家暴法》尚存的诸多不足,郭林茂表示,由于中国家庭关系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制定法律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要坚决反对家暴,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但这种说法也被指偷欢概念、逃避责任。批评者认为,法律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同情况下的受害人都能找到法律依据来维护权益才是法律健全的标志,况且中国民事案件也有“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与公权力介入私人空间的说法完全不相干。
《羊城晚报》也指出,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还有不少“拦路虎”。在观念上,许多人仍把家暴当成“家务事”,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权。在诉讼程序中,不少受害人未保留伤情鉴定结果,令举证成为难题。“人身安全保护令”虽是此次立法中一大亮点,但仍存在法院及公安机关权责不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