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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苹果、爽报藐视法庭罪成 罚40万

刊登于 2015-09-17

苹果日报及爽报因刊登凶案疑犯在审讯前接受访问的报道,被控藐视法庭。图为9月16日,苹果时任总编辑张剑虹(右)及爽报总编辑李彭基(左)离开法院。摄:卢翊铭/端传媒
苹果日报及爽报因刊登凶案疑犯在审讯前接受访问的报道,被控藐视法庭。图为9月16日,苹果时任总编辑张剑虹(右)及爽报总编辑李彭基(左)离开法院。

9月16日,香港《苹果日报》与已停刊的《爽报》因在2013年大角咀碎尸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刊登了疑犯的专访,而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成。两报分别被罚款25万元与15万元,还需承担惩罚性诉讼费。

两报时任总编辑张剑虹和李彭基承认当时做法“愚蠢”并道歉,也分别被罚款9万元及6万元。负责采访的两名记者亦被控藐视法庭罪,但控辩双方同意暂时不处理,会留待律政司决定是否继续追究刑责。

在这单新闻上都可以说是我把关不力的,当时的考虑是与审讯距离有一段时间,回想起来当然有不足之处,所以深深汲取教训。

《苹果日报》副社长、时任总编辑张剑虹

2013年3月,香港大角咀发生一起杀双亲碎尸案,《苹果日报》记者两次采访29岁的被告周凯亮,第二次更以“朋友”身份进入被告还押的精神病治疗中心探访。案件提堂两日后,《苹果日报》在头版刊出专访《变态男讲述杀父母一刻:少少慌乱,但平静》,报导周凯亮对案件的招认和心路历程,并将资源共享给同属壹传媒集团的免费报刊《爽报》刊登。

报导刊登后引起争议,随后律政司起诉两报藐视法庭。在9月16日的庭审中,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指案件与新闻自由无关,两报的问题在于对本该由法庭审讯的案件进行了“传媒公审”。翟绍唐指相关报导内容包括周凯亮对罪行的招认,而两份报纸的当日的销售量又多达近30万份,很可能令证人和陪审员“先入为主”,甚至产生偏见。

辩方律师麦高义代表两报求情指,报社在被起诉前就已经移除了网站内的报导与短片,且该起案件在报导刊登两年后才审讯,没造成审讯延期或永久终止聆讯等严重后果。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讲师张达明指,香港法例没有具体列出哪些行为属于藐视法庭,一般只能靠诠释过去的案例。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曾在1986年建议,要清晰化藐视法庭法例。大律师陆伟雄也表示,藐视法庭罪没有清楚的成文法例,传媒若担心触犯,应该事先谘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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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为《苹果日报》第二次被判藐视法庭。1999年,《苹果日报》在一宗谋杀案审讯期间,报道被告疑有恋童癖,但陪审团并不知情。事件使法官不得不下令解散陪审团重审,事后《苹果日报》被控藐视法庭,于2000年被判罚款10万元。

声音

刑罚应反映罪行严重性,并向传媒和公众传递保障司法制度的重要。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

现时全行都在注视着事件(两报被控藐视法庭)发展,因为无论结果如何,都会成为香港记者日后采访法庭案件的指标。

信报资深评论员林天悟,2013年3月25日

大法官邓宁把新闻界形容为“司法的监察者”,我们认为他的说法是对的……藐视法庭的法例,并不会无理地禁止负责任的报导和评论。另一方面,如果传播界因为藐视法庭的法例含糊以致在编辑工作上因恐惧被罚而有所桎梏,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接受的。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986年

传媒可能触犯的藐视法庭罪行

根据香港电台发放给制作人的指引,一般而言,案件审讯期间,才会有藐视法庭的危险。大部分刑事案件,审讯期是指由拘捕疑犯或发出传票时开始,而大部分民事案件就由已排期聆讯开始计算,直至案件完成裁决为止。常见罪行如:播出图像或评论,可影响到涉及审讯的人士(证人、法官、陪审员、律师和控辩双方等等);播出可令控辩两方其中一方改变应讯策略的资料;在审讯完结之前播出与证人的访问;与证人们有所洽商(例如做访问,或商议是否可能做访问)以至可能影响或被认为可能影响他们的证供;与一宗案件的陪审员谈及该案;揣测案件的审讯结果;评论行将重审的案件等等。被控藐视法庭时,被告未必能以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资料来自维基百科)

来源:明报苹果日报星岛日报Now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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