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将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社会危险性的4类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草案预计会于8月29日表决通过。这将是中国时隔40年后再次实行特赦,也是首次公开特赦,中国曾于1959至1975年间实行7次特赦,但均未公开宣布。而朝鲜、韩国今年8月也为庆祝光复分别实行了特赦。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中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即有特赦规定,此前7次特赦主要针对战争罪犯,而本次特赦对象则是4类刑事罪犯,主要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草案》规定,特赦的第一类罪犯是参加过中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第二次国共内战)的服刑罪犯;第二类是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第三类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第四类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草案》也规定,对犯有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则不予特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罪犯,其刑罚相当于已执行完毕,今后不能重新追诉。根据现行中国宪法规定,特赦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有学者认为,特赦体现国家对参加正义战争行为的认可,亦能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但也有人认为,特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记者高瑜等持不同政见者才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