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尽管在金融链条中承担着重要功能,但在中国大陆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8月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效力、利率等进行了解释,被认为是其“阳光化”的重要一步。其中,最高法在借贷利率上作出“两线三区”的规定,即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区,两者之间为自然债务区。《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及央行此前的相关文件,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类型利率4倍,即年利率24%左右,被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此次“两线三区”的规定则增加了一个年利率24%到36%的“中间地带”。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称,这一区间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付了(超过年利率24%)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199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企业之间的借贷则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无效。此次司法解释首次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意味着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也被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但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借贷才受到法律保护,而以借贷为生的企业则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由于中国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在银行贷款困难,高利率但便捷的民间借贷成为许多经营者的不二之选,民间借贷在最近20多年得到迅猛发展。但它产生的纠纷近年来也成为仅排在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的民事诉讼类型,曾经轰动一时的“吴英非法集资案”更是引发舆论及高层关注。
关于本次司法解释,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认为意义重大。他指出,此前一直沿用的是1991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规定,而那时的中国还没完全进入市场经济,因此早已过时。不过网贷之家 CEO 石鹏峰表示,在民间借贷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这条线的明确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原有的高息借贷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并因此带来许多的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