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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追击法官、“三权重在配合”,建制力量如何重塑香港法治观?

据中方、港府及建制人士的定义,香港政制内的“司法独立”只剩法官独立审判权,而法官任命权应当在于行政长官。

点名追击法官、“三权重在配合”,建制力量如何重塑香港法治观?
2019年1月14日,法律年开幕礼。

国安法落地两个多月后,香港司法系统受到史无前例的猛烈攻击。

一方面,法官们成为建制力量狙击的对象。建制报章《大公报》《文汇报》连日来刊登批评个别法官的报导及评论;民建联议员引用“匿名信”举报有法官疑针对政见不同的下属;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罕有登上《大公报》头版,直斥法庭窒碍施政、成社会混乱帮凶、急需改革——近来香港整个司法系统承受的压力可谓空前。

另一边,中港官方开始统整香港的政制及法治论述。自8月31日起,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特首林郑月娥及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先后开腔指香港不存在“三权分立”;在反修例运动后频繁表态的港澳办和中联办,亦在9月7日发声明指,“三权分立”在香港“从未存在过”、提倡者是想“令香港脱离中央管治”,并强调,三权应当“重在配合”。根据中方、港府及一众建制人士的定义,香港政制内的“司法独立”只剩下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法官任命权应当在于行政长官,司法机构也应经特首向中央负责。

一国两制之下,据《基本法》规定,香港实行与中国内地不一样的司法系统,沿用97前的普通法体系(除非条文与《基本法》抵触)。香港所有法官均为终身制,其任命或调迁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遴选,经特首委任和立法会通过,不过20多年以来,各界尊尚司法独立,至今特首和立法会尚未否决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遴选。对于法官的具体裁决,各界一度避免直接评论,同时法官离任前也几乎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尽管中港两地都流行讲“法治”,但从具体的制度安排到抽象的理念,例如偏重“守法”还是偏重“限权”,法官到底听命于谁?两地的理解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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