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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自由通过公路的权利是重要的,而示威的权利不能造成过度阻碍,超出合理范围。”在“占中九子”案的判词中,法官再三如此说,反映这宗案件的本质是两个权利的冲突。
占路示威,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判词引用的杨美云案早已确认,示威是公共道路的用途之一,但示威者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不能过度。“法律要求一般道路使用者迁就行使示威自由的示威者,容忍示威对其往返公路的权利所造成的干扰⋯⋯法律亦要求示威者顾及他人的权利,尤其是一般公路使用者的自由通行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