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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吴霭仪:守住中港移交逃犯协议防线,抗衡越境执法

移交协议,像23条立法一样,是因为大陆不愿尊重香港特区在人权公约之下,必须保障人权自由而谈不拢的。

《基本法》23条由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的意义,在于在香港的人受香港法律规管,大陆法不适用于特区。但程翔事件显示,中央无意受到限制,如果特区法律不制裁内地认为要制裁的人,那么就用内地法律制裁。

2005年4月22日,香港资深报人程翔接到消息,赴广州取赵紫阳生前访谈录,就在广州秘密被捕,此后很长的一段日子不知下落,也不知以什么罪名被扣查。后来程翔在人民法院被定罪,我读到了判决书,当中指程为境外情报机关在中国内地从事情报搜集,罪名是间谍罪,但案情所牵涉的,全部是他在香港进行的行为,以香港法律概念,完全是合法的新闻工作。有什么理由一个人在香港的合法行为,会构成抵触内地刑法,受内地法律制裁?对我来说,这完全是违反《基本法》的,即使23条立法,也不应在内地入罪。问题是,身在内地的程翔,内地法庭按内地法律审理,《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但也帮不到忙。

当年,大陆当局尚且遵守《基本法》22条,内地人员无权越境执法的规范,所以要待程翔到广州了,才在广州拘捕他。2015年,铜锣湾书店李波事件特别震撼,就是因为连这个底线也被打破,李波本人原先也相信,只要他不回大陆便安全,料不到会被“强力部门”以“自己的方法”送进大陆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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