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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李芄紫:丁屋确属新界传统权益,解决出路不在否定丁权

现时主要特首参选人为了争取乡事派选委支持,又害怕损失民意,对丁权存废都采取回避态度。

香港一直土地供应不足,住房紧张,丁屋政策是原因之一。近年,丁屋僭建和套丁案引起广泛争议;2016年12月,高等法院批准有关丁屋问题的司法覆核。社会各界希望新一届政府能正视丁屋政策问题,并从根本上解决。然而,现时主要特首参选人为了争取乡事派选委支持,又害怕损失民意,对丁权存废都采取回避态度:林郑月娥认为丁屋政策“唔可以简单处理”,只把焦点放在相对简单的僭建问题上;曾俊华提出丁屋及居屋“混合模式”,但回避丁权问题;胡国兴也拒回应丁权是否应检讨,只说容许丁屋以多层大厦形式;叶刘则只说“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检视丁屋政策”。这些回避“丁权”核心问题的态度令人失望。

丁权问题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它是否属于《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本土研究社等认为,丁屋政策1972年才推出,时间太短,不是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应该取消。这种看法漠视了丁屋政策产生的历史根源,值得商榷。

港英违约改变新界土地业权结构

首先,新界在清治时代用大清律例。清朝土地制度允许土地私有:土地分“官田”和“民田”两种,前者的业权属于国家,后者的业权属于私人。新界在租借给英国之前,主要是私田和无主地。私田的业权结构非常清晰:私田地主拥有土地的业权(地骨权),长期租户拥有永租权(地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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