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多极为漫长的调查工作,律政司终于在众人期待已久之下,向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提出两项刑事检控。略为出人意表的是,虽然很多人认为曾荫权公开承认或被披露的事实几近贪污,但律政司提出检控的罪名竟然只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非《防止贿赂条例》下之任何一项刑事罪行。究竟两者之分别在哪里?为何律政司要选择以“行为失当罪”提出检控?
首先我们要理解《防止贿赂条例》包含了三类犯罪行为:一、收受利益;二、贿赂;及三、财富与收入不相称。简单来说,收受利益罪是任何公职人员未得许可下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这类罪行在法例下分别由《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所处理。贿赂罪则是若有人给予公职人员利益作为后者行为之诱因或报酬,即属犯罪。这类罪行由条例下第四和第五条所规范。最后,财富与收入不相称,简单而言就是,假若你的生活方式和财富并非你的收入可以支持到的,而又缺乏合理解释,即属犯罪。此罪行则由条例中的第十条处理。
由此可见,这三类罪所需的举证及所计对的行为皆相当不同。收受利益罪只需要证明公职人员接受了利益;贿赂罪则必须证明有传统的贿赂行为;而财富与收入不相称罪则只在于被告的财富和生活方式是否由他的收入可以支持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