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治港是通过《基本法》、行政长官和中联办三大“抓手”。上文笔者提到,基本法是中央政府治理香港的重要依据,它清晰刻画出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权责关系,让中港两地能够按章办事。
随着国内制度日益完善,中国正从“人治”向“法治”方向迈进。三中全会后,部分省市试行了司法人员的薪酬、编制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架构以外,而四中全会更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不过,中国仍需时间来沉淀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等法治本义。在基本法草拟过程中,尚处于人治过度阶段的中国,又何以放手完全让“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呢?
基于人治假设的实际任命权
基于上世纪中国的历史条件,原来的行政长官定位具有一定的人治意味。正如上篇述及,由于港英时期以总督强势管治的行政主导恒之有效,当时中央领导人认为这种做法可直接借鉴。所以,当我们回顾基本法草拟委员会的有关文献及讲话时,可以发现当时的中央领导人相信,只要行政长官是中央和港人的合意人选;加上行政主导体制充分赋予行政长官与特区政府的立法权力的前提下,中央只需把守特首人选的关口,香港便不会出什么乱子。而要把关特首人选的制度化方式,便是今天基本法订明中央政府对候任行政长官具有实际效力的任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