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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张超雄、卢浩元:智障人士权利的捍卫

我们应有一个视角,相信“能力不同”而不是“能力高低”,智障人士也有自主权和自我表达的权利,也可以就自己的兴趣、特色而发展专长。

张超雄、卢浩元:智障人士权利的捍卫
2012年11月12日,有团体在香港政府总部外请愿,要求关注残疾人士权利。

继日前一所特殊幼儿中心揭发有职员虐打智障幼童,再有一宗在展能中心及宿舍有职员不当对待智障学员,该些行为绝对不能接受,但我们不愿意去相信有很多从事残疾人士服务的职员有操守问题,社福的本质应是为着有不同需要的人的福祉,我们深信大部分社福同工也是正面提供服务的。 理想的社福制度,除了是相信个人,更应是相信制度,若能有公开透明,以权利视角为智障朋友及家人充权,服务使用者与服务提供者可以更平等地沟通和合作,可避免再有相关事情发生。

透明化管理和公共倡导的角色

在一般社会服务,服务使用者与提供者往往处于权力不对等的关系,服务管理往往是自上而下,在服务安排及监察,服务使用者其实没有直接角色和权力可作影响。在外国经验,会开放服务使用者参与的角色,如机构执委会(或称董事会)有服务使用者的代表;而在个别服务单位,也应设立恒常的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沟通及合作平台,有如学校例子的家长教师会、学生会等,让智障朋友和他/她们的家人可以参加与机构的沟通,更应该有权影响及改善机构服务。由自上而下变为两者相对平等地参与服务,是有利而无害的,事实上在现时社会福利署的服务质素标准(Service Quality Standard)也有要求服务机构与服务使用者沟通,可惜的是很多机构只是有名无实地只以文件向政府交代。

今次在展能中心的事件中,被虐的其中一位智障朋友是没有家人的,令人关注到随着智障人士老龄化,其家人及父母离开人世的机会渐渐提高,在协助这批智障朋友上,需要讨论有否机制为他们设立“监护人”、“个案经理”、“公共倡导人”的角色。先处理前两者的部分,现时社会福利署署长会为着“孤儿”作为监护人,并会指派社工跟进这些孤儿的福祉;而近年社署也提出个案经理的概念,希望能协助整合残疾人士的福利安排。可是个案经理有名无实,没有动用跨界别资源的权力,社工又未能提供“倡导”的角色,意即就着个案权利受损时,较少能够为其发声及要求相关服务改善;而一些没有家人的智障人士,理论上的社署社工应担当“家人”角色作定期探访,或如今次展能中心事件中也应协助该位智障朋友,但在过重的工作量下却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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