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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打工仔不敵職場欺凌患精神分裂,網民稱「人食人」本是社會常態,你如何看?

你有曾遇上或目睹職場欺凌事件嗎?假如你是旁觀者,你會如何處理?

2022年2月,香港,兩名途人在一座商業大廈間走過。

2022年2月,香港,兩名途人在一座商業大廈間走過。攝:Paul Yeung/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端小二2022-06-20 發起

在職場上難免遇上人際關係、處事方法上的磨擦,你會如何定義和區分「職場欺凌」、「小題大做」?

你有曾遇上或目睹職場欺凌事件嗎?假如你是旁觀者,你會如何處理?

當有人在工作地方受到無理對待而致情緒及精神問題,誰應該為此負上責任?

「職場如戰場」,工作時難免遇上各種辛酸史。13日,香港討論區有帖子以「同事捱到有精神病」為題,指自己曾目睹職場欺凌。

出帖者稱,公司裏有一名22歲女同事「又靚、又瘦、工作能力幾好」,但因上司無理取鬧多日而幻覺、幻聽、失眠等問題,更指該名事主現時被診斷患精神分裂症,已經辭職。

網民評價:是「受不了苦」還是「無理待遇」?

帖文一出,便引來網絡上不少討論,而網民對事件取態、責任誰屬等都各執一詞。評論大多分為兩邊,有人批女事主小題大做,不懂得社會生存之道;有人則同情事主受到無理對待,反對上司無理取鬧的發洩。

有網民認為女事主反應過度,批評女事主只是遭幾番辱罵便出現情緒問題,根本是「溫室小孩」,也有人則指「人食人」本就是社會常態、上司只是「選擇弱者下手」等,認為女事主未能融入弱肉強食的社會生活。

不過,有站在女事主一方的網民則反駁「不關溫室事」,認為沒有人願意在沒有做錯事的情況下遭到謾罵,亦有人質疑這是在認同強者欺負弱者的行為。同時,有人也表示理解,認為很多時候情緒累積滿了才一次爆發出來。

對於上司的行為,網民亦有不同看法。有網民質疑女事主本身就存在先天缺陷才容易患上精神病,「不關上司事,懂得釋放壓力才是重點」,認為說者無意聽者有心。有人則戲稱「有病的還有她上司」,指責上司的無理行為是把自己的壓力發洩在弱者身上。此外,討論區中也不乏留言,稱曾經面對或目賭職場上上司對下屬的無理謾罵。

何謂職場欺凌 ?

職場欺凌(亦稱職場霸凌或職場暴力)的是個人或團體在工作場所對同事、下屬透過言語或非言語形式,進行身心上的虐待或羞辱。而英國反欺凌運動者 Tim Field 就定義職場欺凌為「控制與壓抑他人以表達欺凌者內心的攻擊與不適當行為的強迫性需求」。

其實欺凌者不僅限於以上事件中的上司下屬關係,也可以是工作場所的同事。他們往往以過度行使自身的權力,來試圖操控他人,期望藉此令自己的工作地位受到鞏固。不同形式的欺凌如無理剝奪工作成果、貶低個人價值及工作能力等,都可能因次數、持續性、攻擊程度等對被欺凌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及生理傷害。

職場欺凌的概念源於瑞典心理學家Heinz Leymann的研究主張,他指出一個現象:在一環境下,部分鳥類會而自身數量之多,欺負新來報到及弱者,如此「強凌弱、眾暴寡」的情況同時反映在人類職場中。

職場欺凌無處不在

縱觀不同地方,職場欺凌的事件並不罕見。

15日,台灣一名25歲花蓮警員在值班後開槍自盡,事後有人爆出死者的上司在兩年前的勤前教育影片,口出狂言指「活著要幹嘛」、「覺得活著很痛苦,那就自殺嘛」等。縱使警員疑因職場欺凌而自盡的事件並未有定論,但卻揭發了當地派出所內部的職場欺情況。

日韓的職場欺凌風氣也一度為人詬病。日媒《週刊文春》就曾爆出東京證券交易所的一間公司社長言語霸凌員工的錄音,說出讓下屬「下地獄贖罪」等話。在職場文化濃厚的日本更出現「パワハラ」的術語(「職場騷擾」),形容權力上級的欺負。而韓國早前亦有熱播劇集《未生》,以圍棋術語比喻一群仍未在社會、工作間得到保障的人們,帶出職場上霸凌等社會議題。

在香港,2019年就曾有小學教師林麗棠因不敵校長、教職員同事的不公平對待而在校內墮樓自殺,事件一度轟動香港社會,揭發為人師表的教職員間也存在惡劣的職場文化,以言語、職權等差別待遇重創被欺凌者的心。事件最終雖在死因研訊以「死者死於自殺」作結,但裁判官也提出四個假設,指校長若沒有對死者出言指摘、若學務主任沒有阻止死者尋求總部協助等,悲劇或不會發生,道出上司和同事的責任。

香港沒就職場欺凌情況立法

現時,香港並沒有就職場上的欺凌情況立法,但有需要人士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或勞工處,投訴有關未能在工作環境獲平等待遇。根據香港的不同歧視條例,平機會會負責處理及調查任何有關性別、殘疾、種族等歧視、中傷個案。

平機會稱遇到個案時則會鼓勵雙方調解。套用在職場欺凌而言,被欺凌者即使投訴了也可能會以賠償等方式結案。而投訴也需要有實際證據支持,方可訴諸法律。

不過,欺凌性質、時間、傷害程度等往往也難以估計,如果投訴缺乏實質行為或發生日期已逾一年,平機會亦有權決定終止調查該個案。

當有人在工作地方受到無理對待而致情緒及精神問題,誰應該為此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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