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

印度演員為「被遺忘權」而戰,入稟法院望互聯網刪除十多年前犯罪報導,你如何看?

「被遺忘的權利」是維護改過者過上新生活的權利,還是對公眾知情權的損害?

印度演員Ashutosh Kaushik的劇照。

印度演員Ashutosh Kaushik的劇照。圖:網上圖片

端小二2022-02-24 發起

你有過不堪的網絡歷史嗎?你想要刪除有關的數據鏈接,「被遺忘」嗎?

你認同公眾與名人都應該擁有「被遺忘的權利」嗎?

「被遺忘的權利」是維護改過者過上新生活的權利,還是對公眾知情權的損害?

「當法庭對被告進行判決時,它是有期限的,因『數字懲罰』也應該有一個時間限制,一個截止日期。」Ashutosh Kaushik接受BBC採訪時說。

2009年,這位印度著名的真人秀演員Ashutosh Kaushik希望在孟買郊區酒後駕駛被捕。當時他被法庭判處吊銷兩年駕照,一天監禁和罰款3100盧比,但懲罰卻遠未結束——相關的新聞報導和視頻留在網絡上,讓他的事業受到打擊、幾次求婚都被拒絕,而現任妻子的哥哥也拒絕承認他們的婚姻。

如今42歲的他,仍在為27歲時犯下的錯誤付出代價。他希望印度高等法院可以給予他「被遺忘的權利」,命令印度政府、媒體監管機構印度新聞委員會和Google等在平台上刪除相關內容。

什麼是「被遺忘的權利」?

「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項在網絡時代裡延伸出來的新興法律概念。

2012年1月25日,歐盟委員會在布魯塞爾公布 《通用數據保護規則草案》「GDPR草案」,當中第17條首次提出 「被遺忘權與刪除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Erasure」的概念。及後,該權利在一場2014年歐盟法院的判決首次確立,並受到了廣泛關注。

案件中,一名西班牙人向法院提出申訴,認為他已經還清所有債務,但使用Google仍然可以搜索到1998年的欠債公告。後歐盟法院判決Google刪除「不當、不具關聯/不再有關聯或超出必要」的個人數據鏈接,但該公告則不必被刪除。

歐盟《通用數據保護規則》於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第17條規定數據主體有權要求控制者及時刪除與其有關的個人數據,控制者有義務立即刪除個人數據。 2019年歐盟法院裁定,「被遺忘的權利」不會延伸到歐盟邊界之外,這意味着其他地區的內容將不會需要被删除。

被遺忘權為什麼飽受爭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副教授丁曉東在文章中,歸納了「被遺忘權」支持方和反對方的理由。

支持「被遺忘權」有三個理由:其一,根據英國牛津大學網路研究所教授維多.麥爾荀伯格(Viktor Mayer-Schonberger)的「刪除」理論,在數字化與信息化時代裡,原本提供「第二次機會」的合理的遺忘機制被打破。因此,有必要賦予個人以一種被遺忘權,以對抗信息與數字技術構成的「數字圓形監獄」。

美聯社2021年曾宣布,將不再公布被控犯有輕罪的人的姓名,因為擔心此類故事可能會在互聯網上產生漫長而具有破壞性的後果,從而使個人難以繼續他們的生活。

其二,「被遺忘權」並不是新發明的概念,即使在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美國,它也有其歷史來源並在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佐證這一觀點的是,2018年美國加利福尼亞通過了全面性消費者隱私立法,規定消費者擁有「被遺忘權」。

其三,「被遺忘權」有利於加強公民個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控制,實現隱私權從消極權利向積極權利的演變。

而「被遺忘權」與其他權利構成的衝突關係則構成了反對理由。「被遺忘權」所要干涉的是公共空間中的信息傳播與信息流通,而不僅僅是行使一種不涉及他人的個體權利,在此視角下無疑「言論自由權」會與「被遺忘權」形成衝突關係。而干擾信息流通,則有可能對「公眾知情權」構成挑戰。

2019年德國最高法院裁定,一名37年前被判犯有謀殺罪的男子有權「被遺忘」,並命令從在線搜索結果中刪除他的名字。不過,有反對者認為刪去兇手的名字會損害公眾利益。

而在各方爭拗的同時,Google此類的公司在「被遺忘權」條例下同樣面臨著審查的困境——當每一條個人的信息都可能包含公共性信息和利益,公司難以找到確定的標準來進行審查。

截止發稿日,自2014年5月29日以來,Google一共收到了超過123萬份移除要求,移除了超過200萬個網址。作為商業公司的Google,該在多大程度上消耗人力物力進行刪除,也是一個需要被討論的問題。

另外,「被遺忘」在實施上也存在侷限,僅是刪除特定地區的數據鏈接讓「被遺忘」的效果十分侷限。而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史翠珊效應」,即試圖隱藏信息卻讓信息更廣為流傳,也讓本想「被遺忘」的人陷入「被記住」的困境。如文章開頭提到的西班牙人,他尋求「被遺忘權」的過程已成為全球公共事件。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洪丹娜在文章中表示,「被遺忘權利」的合法性證成之路遠比想像中崎嶇:「作為新興的權利,被遺忘權既要面對社會道德規則的普遍性檢驗,又要面臨傳統的法律框架體系的挑戰,還要應對複雜多維利益的考量。」

「被遺忘的權利」在印度

儘管「被遺忘的權利」並未被印度現有法律體系承認,但有一些法院判決可以作為先例。

2017年印度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曾經承認了一名女性的「被遺忘權」。2019年印度電子信息技術部部長Ravi Shankar Prasad提出了「2019年個人數據法案」,該法案2021年12月由聯合議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已提交給議會。該法案包含了「被遺忘的權利」的相關內容。

目前,至少8份類似的申請被提交到德里高等法院,他們要求從互聯網上刪除私人信息、先前定罪的法庭記錄以及過去事件的新聞報導。印度技術專家Prasanto K Roy表示在印度,人們行使被遺忘權並不容易。

「被遺忘的權利」是維護改過者過上新生活的權利,還是對公眾知情權的損害?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鄭沐音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