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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建議刑事案改由法援署指派律師代表,是剝削選擇權還是令制度更透明?

你如何看申請人能選擇自己律師代表的重要性?

2019年6月22日,終審法院舉行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法院外的大律師拍照留念。

2019年6月22日,終審法院舉行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法院外的大律師拍照留念。攝:林振東/端傳媒

端小二2021-10-27 發起

你認為設立法援的意義為何?應根據甚麼準則判斷法援申請是否符合資格?

由法援署指派律師代表,申請人的權益會有所改變嗎?你如何看申請人能選擇自己律師代表的重要性?

有意見指指派律師能公平分配案件,令更多律師取得司法經驗,你認同嗎?

10月22日,港府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改革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律援助署(下稱:法援署)指派律師來代表法援申請人。

有意見認為建議令法援制度變得透明,能讓公眾監察、避免少部分律師壟斷;有律師則指做法將剝削法援申請人的選擇權,沒有經濟能力就沒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建議將對法援制度有何影響?又掀起甚麼討論?

何謂法援制度?

法援署旨在確保所有符合資格接受法援的人士,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法援計劃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代表律師的服務。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只要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符合規定,且案情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就可獲取援助。

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依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律師來代表自己。根據《法律援助條例》,任何大律師或律師皆有權名列於名冊內,除非法援署署長有充分理由將其排除在名冊之外,例如該人的專業操守等因素。

翻查立法會資料,法援署分派法援個案予《名冊》內的律師時,會「恪守把受助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基本原則。法援署亦需要尊重有關提名,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該提名。

法援制度受到批評

法援制度不時受質疑遭到濫用,浪費公帑援助申請人,尤其反修例運動後批評更甚。

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義務急救員疑遭警察的布袋彈擊中右眼,視力永久受損。其後警方以法庭手令索取其醫療報告,惟該決定及手令內容未經傷者同意。傷者認為警方侵犯其私隱,因此申請法援作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的決定,被法庭裁定敗訴後再成功申請法援上訴,遭上訴庭駁回。

2021年6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接受立法會質詢。當時有建制派議員批評,該傷者濫用法援申請司法覆核和聘請資深大律師,官司敗訴後浪費公帑,質疑法援制度存在漏洞。林鄭月娥回應指,法援制度非盡善盡美,需要定期檢視。時任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其後表示,現正檢視法律援助制度,會考慮收緊律師接收案件的上限。

目前,法援署由政務司司長直接管轄,署長由行政長官任命。是次法緩制度的檢討由現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三個月前開始督導,期間曾諮詢業界及立法會意見。除了建議刑事案改由法援署指派律師代表,港府還建議減少律師接辦法援民事案、司法覆核案的宗數上限。

改革制度孰好孰壞?

港府的建議引來多方討論,特別圍繞在法援署指派代表律師一事上。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法援制度的理念是公平地輪流分配案件予律師,不能讓部分律師壟斷由公帑資助的法援案件,「如果要用公帑的話,就要接受公帑制度」。

文匯報亦有評論,改革可制止申請人與相熟律師私相授受的問題,避免部分勢力或律師「坐大」,同時讓更多律師有機會處理法援案件,累積經驗。

有法援律師在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批評,改革建議將會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等於「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因為你沒有錢,所以你不能夠選擇律師)」。其認為改革建議有機會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35條,當中提及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議公布當日(22日),大律師公會表示在刑事案件指派代表律師方面,任何改革應該考慮《基本法》第35條,期望法援署會諮詢公會意見。

昨日(26日),公會主席夏博義在立法會,公會原則上歡迎改革建議,令大律師更公平分配法援工作。公會前主席梁家傑擔心,若建議真的實行,法援署可能會委派立場親建制的律師予社會運動案件的被告,最終影響案件結果。

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戴大為認為,如法援受助人無法選擇律師,就只能接受類似大陸的「官派律師」作法律代表,又擔憂法援署會隨機委派經驗不足的律師,影響被告權益。不過,林鄭月娥26日回應指,改革制度的建議「明智、務實和平衡」,旨在避免壟斷、加強管理,「不覺得有人會反對」。

中國大陸的「官派律師」

是次建議中,指派律師處理刑事案件遭到質疑是「官派律師」。在中國大陸,有法律援助機構與香港的法援署角色相似,為有經濟困難的被告安排律師,即為「官派律師」。

不過,這些律師與現行制度下香港法援署的律師不盡相同。曾在大陸從事法律維權工作的律師彭永鋒,官派律師主要負責敏感案件,如維權、民告官等,按照官方指示介入案件,從而令被告能夠配合政府,協助政府維穩。

如在「12港人案」中,有港人因參與反修例運動在香港被起訴,在保釋期間打算偷渡至台灣,遭大陸海警拘捕扣押。被捕港人的家屬因此委託律師,要求與被捕港人會面,卻被公安拒絕會面,聲稱已委託律師處理,被質疑是官派律師,引來港人家屬抗議。

你認為指派律師會影響法援申請人的權益嗎?為甚麼?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吳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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