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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這將有助警方和記者工作還是限制新聞自由?

從壹傳媒大搜捕拒絕媒體採訪,到現在再修改傳媒定義,你如何看警方連番針對媒體的舉動?

2020年7月21日元朗,警方在721一周年期間截查一名穿著黃色反光衣的記者。

2020年7月21日元朗,警方在721一周年期間截查一名穿著黃色反光衣的記者。攝:陳焯煇/端傳媒

端小二2020-09-24 發起

修例後,警方只承認已登記的本地傳媒機構,或國際知名的非本地媒體,這是否變相打壓了獨立及學生記者的採訪自由?

有傳媒工會指出警方做法等同由官方「認可」傳媒機構,你如何看?

從壹傳媒大搜捕拒絕媒體採訪,到現在再修改傳媒定義,你如何看警方連番針對媒體的舉動?

9月22日,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去信四個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表示為協助警方執行職務,將修訂《警察通例》中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

信中指出,警方不會再以記者協會(記協)等媒體工作者工會的記者證作為辨識記者的方法,只會承認已於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的本地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這意味著日後多家香港及國際網媒、學生媒體和自由記者採訪將會受到影響。對此,香港記協、攝記協聯等多個傳媒工會組織發表聯署聲明,批評警方做法草率不合理,並斥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

在此之前,《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涵蓋持有三類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包括: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記協會員證;攝記協會員證。

多個傳媒工會批評警方做法

就是次修改「傳媒代表」的定義,香港記協、攝記協、獨立評論人協會、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等多個傳媒工會組織發表聯署聲明,批評警方做法草率,在完全無諮詢下單方面作出重大修訂。

聲明指出,警方所稱曾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的說法只是警方的一面之辭,並無實證,更與記協或攝記協毫無關連。工會組織又認為,警方針對兩會所作的修訂並不合理,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

9月22日,記協與攝記協聯同多個傳媒工會舉行記者會,批評警方只承認於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工作者,是變相由官方定義何謂記者的做法。工會更指責此次修訂是為官方發牌制度鋪路,嚴重侵犯採訪及新聞自由,工會重申《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不容警方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亦認為警方應詳細交代有關登記制度。

記協主席楊健興在記者會上指出,四個傳媒工會5月與警方會面時,從沒討論過「傳媒代表」的定義,認為警方稱四個工會對修例表示支持,是「誤導公眾」。他亦指出,現時正就司法覆核查詢有關的法律意見,了解警方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原則,不排除透過法律途徑處理。

除此之外,明報職工協會主席許芳文以周二晚(22日)將軍澳悼念陳彥霖現場舉例,指記者即使出示政府發出的政總記者證,仍出現被警方阻撓採訪的情況,直至明報記者出示明報記者證才獲放行,全程擾攘約40分鐘。她質疑警方故意刁難記者,又指特定採訪區令記者採訪活動範圍受限,不認同警方便利傳媒的說法。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代表譚蕙芸則指出,此次改動將學生實習媒體排除在外,令學生缺乏現場採訪訓練。她又指記者工作走向自由身是大勢所趨,而新聞界最高榮譽獎項之一「普立茲獎」亦已接納自由身記者的投稿,批評警方現時做法是倒退,而劃分封鎖區的做法亦令記者無法拍攝具新聞價值的相片。

李家超強調修例免他人魚目混珠,沒有改變新聞自由

面對外界種種批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23日撰文回應,稱有關指引只為令前線人員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傳媒提供特別採訪安排,強調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李家超在文中解釋,香港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傳媒工作者有需要進行採訪,警隊有法定責任採取措施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雙方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情況下,各司其職。但他稱在去年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中,有大量穿着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士利用記者身分,混入人群,阻礙警方的行動,更增加警務人員受襲的風險。

他又強調,「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又稱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毫無影響,工作一切如常」。至於「傳媒代表」定義的修改,是為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合資格的「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認為「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

李家超又援引外國例子,指出有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例如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亦實行由政府機構簽發記者證的記者認證制度,讓獲認證的媒體可以越過警察封鎖線進行採訪,目的是在限制區域進行人群和保安管制的同時,亦讓媒體能較近距離進行採訪。

以政府新聞處登記系統名單作準是否公正?

對於外界的質疑,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表示,是次改動警方並不會參與定義「傳媒」,而是參考第三方——新聞處登記的系統名單。目的是為了便利傳媒,同時間希望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然而,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 GNMIS名單由新聞處決定,被監察一方去限制監察者(記者)的定義,質疑兩者間有角色衝突,擔憂成為當局打壓新聞自由的工具。除此之外,他亦指出修訂不再認可學生記者、公民記者等,影響公眾知情權。

2020年8月10日,香港再次經歷一場大搜捕。《蘋果日報》所在的壹傳媒大樓被200名警員搜查至少8小時。然而記者上午到壹傳媒大樓外採訪時,一度被警方拒絕進入採訪區。當時在場警察公共關係科人員向記者解釋時,指由於現場並不寬敞,只能揀選一些本地知名度較高、規模較大、以及過往在警方行動中,沒對警方工作造成阻礙或威脅的傳媒進入。

由當時直播所見,只有無綫新聞、NOW新聞、有線電視及商台獲准許進入採訪區;而包括立場新聞在內的多間網媒記者則無法接近大樓。

你認為由政府新聞處定義「傳媒」合理嗎?是否存在角色衝突?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吳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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