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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被捕,你如何看國安法下的言論邊界?

面對日漸收窄的言論空間與網絡審查,港人有何應對方法?

2020年5月24日,譚得志在反對國家安全立法遊行前被警方拘捕。

2020年5月24日,譚得志在反對國家安全立法遊行前被警方拘捕。攝:陳焯煇/端傳媒

端小二2020-09-09 發起

回歸後沒有相關案例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再被引用,有學者認為是過時、不符合人權,你怎麼看?

譚得志呼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被控方指其引發針對政府或警隊的仇恨,你如何看?

國安法下,香港的言論邊界在哪裡?面對日漸收窄的言論空間與網絡審查,港人有何應對方法?

9月6日,警方國家安全處人員前往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住所搜查,並以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將其拘捕。警方表示,最初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譚的街站言論,但是在蒐證及諮詢律政司意見之後,決定以《刑事罪行條例》採取拘捕行動。

警方指,譚得志涉嫌於6月底至8月在「限聚令」下,以防疫講座為名,在不同地區舉辦29次街站,並透過社交平台及用揚聲器發表煽動文字。無綫新聞引述消息,指譚得志曾公開說過「打倒共產黨」及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亦舉行「制裁官員選舉」。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煽動的文字基本上是兩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引起憎惡、藐視政府情況,針對政府;另外就是字眼本身引起民間之中的不滿。」

今午(8日),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1月再訊,但譚保釋申請被拒,須還押候訊。對發表煽動文字罪一事,控方在庭上透露,譚得曾在街站帶領呼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打倒共產黨」等口號,當中曾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口號約70次,認為有關口號引發針對政府或警隊的仇恨。

什麼是「發表煽動文字」罪?

香港現行的「煽動」(sedition)罪主要來自1938年通過的《煽動條例》,港府曾在1970年修正,而現在使用的《刑事罪行條例》(下稱《條例》)是於1971年訂立。此次譚得志被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則出自《條例》中的第9及第10條,是把1938年的煽動罪條例編入,並經屢次修改。

根據《條例》第十條「發表煽動文字」罪,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刊發煽動刊物等,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即可處監禁三年。

至於甚麼言論屬於「煽動意圖」,據《條例》第9條的解釋,「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條文內容仍然包含「女王陛下」等字眼。以及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中表示,相關條例最初是在19世紀末、20 世紀初用於管制新聞自由,但在1967年暴動後幾乎沒再引用過,指港英政府與特區政府一直備而不用,法律界一直認為要修改相關法例。

警方今年亦曾引用「煽動意圖罪」進行拘捕,包括今年8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今年3月拘捕了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她被指曾在社交網站轉載被起底警員資料的貼文,並加入「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的言論。

法律界的觀點

對於警方引用「發表煽動文字」罪作出拘捕行動,法律界普遍抱持擔心的態度。

9月7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出席港台節目中表示,條文未必符合對人權的保障,必然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他認為相關條文「字眼寬鬆」,只要挑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者引起居民間的不滿的言論均會被納入,而如果按此標準,相信不少市民發表較激烈的言論均會「中招」。張達明強調,在《人權法》之下,限制言論自由的相關條文必須達致「足夠的清晰度」,而且要有一定合理性,令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或引起寒蟬效應。

他也指出,社會或會質疑政府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對另一方有多激烈的言論,也沒有用這個條文採取行動。除此之外,他更直言警方和律政司近年的檢控手法令其相當陌生,指出過往慣常的拘捕和檢控原則跟現時已經有差異,擔心香港變成「極權社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則在商台節目中形容相關條例是「過時」。他認為,「正常合理的政府」根本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出拘捕,但目前已難以按常理推測政府的做法。

他又言,法律界普遍認為相關條例「範圍太闊」,容易入罪,稱百年前訂立條文的原意,是要遏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但現在若繼續沿用同樣的準則令人難以接受。他也擔心香港正步入「警察社會」的時代,而法例不但無法保障言論自由,反而變成「箝制自由的工具」。

法律學者戴耀廷也認為香港已經進入警察執政時代。他在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認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違背了《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以言入罪」,目的是令人不再發表類似言論。

不過,現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以言入罪」不一定會違反人權。他援引《國際人權公約》,指當中的第19、20條提到,如果言論造成民族、國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敵視、歧視,法律都應禁止。

他指,如果案件交由法庭審訊,法庭會做「平衡測試」,考慮涉事言論與個人言論自由是否對稱,以及懲罰是否合理,因此不可以直接斷定「發表煽動文字」罪違反人權。湯家驊又認為,掌握言論界線並不困難,條例當中的「製造仇恨」與一般言論「罵得狠」有分別——「詛咒『黑警死全家』算是仇恨,但叫『林鄭下台』是不是仇恨,倒又未必。」

港陸兩地的「煽動分裂國家罪」

在譚得志以涉嫌觸犯「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警方拘捕前,警方表示最初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對其進行調查。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分裂國家罪」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以實施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最高能處以十年有期徒刑。

在內地刑法中,《煽動分裂國家罪》則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至於煽動的對象,可以是一人或眾人;煽動的方式可以是發表言論、散布文字、製作、傳播音像製品等等。

但內地更常使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異見人士定罪,被定罪的包括李旺陽、劉曉波、709事件被捕的維權人士等人;刑期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相同。

國安法下的恐慌與自救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不少港人因擔心觸法而「自我審查」,在網上噤聲。但由於法例的追溯效力模糊,更有部分用戶擔憂自己曾在網路上的發言會成為法庭上的舉證參考,開始刪除社交媒體帳戶或與示威有關的內容等。此外,另許多香港人在 Twitter、Telegram 和 Signal 等社交媒體上宣布離開,或者分享網絡安全的貼士。

至於公司企業層面,Apple、Facebook、Google等多間科技公司巨頭以及社交平台為應對國安法,均先後表明拒絕向港府提交用戶資料的要求。不過,為了尋求更有保障的言論發表渠道,不少港人開始棄用慣用的 WhatsApp 及 Telegram,改為使用更有保密性的即時通訊軟體Signal

另外,也有不少人購買VPN,希望可以藉此隱藏網上身份,以更放心地於網上發表言論。根據數據提供商 Sensor Tower 的數據,在人大公布將於香港落實《港區國安法》的消息釋出後,撇除遊戲應用程式,香港 Apps Store 首10個下載量最多的應用程式中,有7個是 VPN 工具。

除了網上的言論,實體世界的言論自由也受到壓迫。不少「黃店」商家在國安法實施前夕迅即拆除店裏的「連儂牆」的裝飾以及相關文宣。在《港區國安法》的陰霾下,言論自由的界線變得模糊,引發部分港人自我審查,刪去可能犯法的言論,或者將言論隱藏得更深。

在《港區國安法》陰霾下,你如何看港人剩餘的言論自由空間?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梁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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