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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對智力殘障夫婦欲領結婚證遭拒,你如何看殘疾人的「婚姻自主」?

你認為社會該如何保障殘障人士的婚姻自主、乃至生育權、性權?

攝:Aly Song/Reuters

端小二2020-08-06 發起

你認為社會該如何保障殘障人士的婚姻自主、乃至生育權、性權?

當事件涉及判斷智障人士的法律權利時,殘疾人的障礙程度是影響決策的必然因素嗎?

民政局指涉事女方無法用語言或者動作證明結婚意願,拒絕辦理結婚證,你認為什麼才是「自願結婚」?

7月29日,中國陝西省一對患有智力殘障的夫婦打算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時,遭到工作人員拒絕。當地民政部門發表聲明,由於女方始終不能用語言表達自己的結婚意願,根據《婚姻法》和民政廳相關文件規定,無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據男方父親介紹,其兒子和女朋友兩人因為年幼時發高燒沒有及時得到治療,導致大腦有輕微障礙,被評定為三級殘疾(屬中度智力缺陷),但是目前生活均能自理,二人又做過婚前體檢,符合結婚條件。他還強調女方「做飯、炒菜、擀面都做得很好」,而且已懷孕4個月。

在二人領證遭拒的翌日(30日),漢濱區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家訪。當時,男方可以清晰回答有關結婚的問題,但女方一言未發,也沒有肢體動作示意,工作人員認為無法證實女方的結婚意願。

7月31日,民政局就相關事件發聲明詳述因由:根據中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局方認為二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若日後女方可以用語言或者肢體動作,明確表達結婚意願,民政局將會為兩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男方所在村的村黨支部書記,男方家庭讓兩人結婚的目的主要是「有個孫子,傳宗接代」。另據筆錄和調查員口述,當日在走訪調查中,問及男方「你知道結婚意味著什麼」時,他回答:「生娃。」民政局人員則對此沒有發表意見。

在現行的中國《婚姻法》中,除了列明上述規定外,法律亦不允許結婚雙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這一規定在將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中被取消。

智力殘障如何「自願」?

此事一出,中國社交媒體上的輿論壓倒性地支持民政局決定:「家屬同意不代表女方本人同意」、「女方可能連結婚是什麼都不知道」。也有網友寫道:「未來的相互照料和下一代的教育扶養或許比現在的拒絕更殘酷」。

由於女方父親早早去世,其家屬也始終沒有在媒體上露面,再結合近年中國拐賣智力殘障婦女案件頻發的現狀,女方被男方家庭「買」來的質疑也甚囂塵上。在2015年一宗特大拐賣智障婦女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將廣東、廣西農村地區的智障婦女以5萬至10萬人民幣的價格賣出,給收買人做妻子。

北京非營利組織「殘障姊妹中心」的一名社工表示,殘疾人的結婚權應當被重視,但也必須考量結婚的決定,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當事人的意願。她建議有關部門發展「協助決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制度,即由殘障人士授權第三方,與其共同做出生活決策。該社工指,在此事中,若女方有較親密的家庭成員或社工能夠替她傳達意願,爭議點便能解開。

早在2012年,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在對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的審議中,已經提到「協助決策」的缺位,並督促政府以此替代「託管制」,來保障殘障人士的自主權。不過,該套制度的建立並非易事,不僅需要配套的服務和反饋渠道,還需要社會制度及文化層面對殘障人自主權的認可。

北京利智康復中心負責人馮璐認為,相比單靠男方及其家屬一方的描述,民政局應該再和女方親近人士交談,來減低「強迫婚姻」的可能性。她還提到,在智力殘障人士的婚姻方面,社工往往會主動介入,幫助他們理解婚姻登記程序。例如在其管理的康復中心裏,許多智障人士都能夠自己表達想結婚的意願。

據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黃敬歲一份關於「殘障人士『自我決策』」的研究顯示,有84%的輕度智障人士能夠說出自我追求的目標,做決定時還會照顧他人的感受。她表示,在系統學習和實踐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程度的智障人士都有機會提升自我決策能力。

智障人士的家庭、孩子與性

黃敬歲為了鼓勵智障人士組建家庭,曾撰文分享三對輕度智障夫婦的生活故事:有為了當好家長而進修高中課程的責任感、有遇難主動求助的解難能力,也有分工合作家務的協作意識。不過她亦承認,成家對於智障人士來說,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阻礙經常來自父母和社會人士的質疑或保護主義。

2017年,美國俄勒岡州一對夫婦因「輕微智力障礙」被剝奪孩子的撫養權。夫婦兩人智商在70左右,屬於低智商人群,後來在親友的介入下,被有關部門認定不具有撫養孩子的能力。為了奪回監護權,兩人還報讀了心肺復甦、營養學等課程,不過皆徒勞無功。

此事引發「智商高低與撫養孩子之間是否有直接聯繫」的討論,有評論強調,夫婦兩人撫養孩子的「意願」也該納入考量,譴責法律沒有懲處那些真正不負責任的父母。

另一個與家庭緊密相關的問題,還有智障人士、乃至全部殘障人士共同面臨的困境——性權利。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在2015年出版《有愛無陷——殘障者的情與性》一書,關注殘障人士的愛情與性。

該書的責任編輯易穎華表示,許多殘障人士都被家長「去性別化」扶養。多年來研究「殘障與性」的邱貴生則評論道:「所謂智障,只是他們沒有能力快速處理複雜問題,而對朋友和親密關係的需求,他們和我們是一樣的,都會有性的需要,都會因為自己有男朋友、女朋友而驕傲。」

你認為社會制度該如何保障殘障人士的婚姻自主、乃至生育權、性權?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殷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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