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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過再掀離婚冷靜期討論,冷靜期究竟是干涉離婚自由還是捍衛婚姻?

中國離婚率不斷上升,有人認爲實行「離婚冷靜期」可以幫助年輕人冷靜思考、減少衝動與錯誤,你如何看?

北京情侶們在一個以吳哥窟為主題場景的地方拍攝婚紗照。

北京情侶們在一個以吳哥窟為主題場景的地方拍攝婚紗照。攝:Fred Dufour/AFP via Getty Images

端小二2020-05-30 發起

中國離婚率不斷上升,有人認爲實行「離婚冷靜期」可以幫助年輕人冷靜思考、減少衝動與錯誤,你如何看?

「離婚冷靜期」被指限制離婚自由,可能會反向導致結婚率下降,你如何看?

儘管部分專家贊成「離婚冷靜期」,但網民意見較爲統一地抨擊反對,你會如何因應新規定做出自己的婚姻決策?

5月28日,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法律自2021年元旦正式生效。《民法典》共分七編、條文達1260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

其中,是否應該取消婚姻家庭編中「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文則再次引發社會關注和討論。

「離婚冷靜期」的條文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四章《離婚》第1077條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提到:「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換言之,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均經過爲期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才能正式完成離婚申請手續,但單方即可在此期間自行撤回離婚申請,且理論上最終婚姻登記機關也有不予批准的權力。

律師付忠文認爲,《民法典草案》條文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實際包含兩個階段:一是夫妻雙方首次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二是前述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第一個階段,雙方必須以不作為的方式保持遞請離婚的持續狀態,任何一方的撤回都將導致協議登記離婚的失敗,而在第二個階段,雙方必須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再次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再次確認離婚的意思表示。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回應,在「離婚冷靜期」時間設置上,當初有3個月和6個月的提法,後來經過商定確定只要1個月時間。「這1個月時間並不長,對一般人來講是能夠讓他冷靜下來,思考自己,觀察對方,最後作出正確抉擇的。」但他並未提及夫妻單獨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時可能遭遇的一年離婚冷靜期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爲期三十日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冷靜期、任意一方可撤回離婚申請的規定和爲期一年的男女單方訴訟離婚冷靜期都是《民法典》的新增內容,原《婚姻法》並無相關規定。而據《法制晚報》記者梳理,「離婚冷靜期」制度在2018年9月前就已在至少八個省份試行,包括河南、上海、濟南四川廣東等地。

「離婚冷靜期」的正反意見

對於離婚冷靜期問題,社會各界有不同聲音。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委員蔣勝男在接受《新京報》專訪時,指擬提交關於建議刪除「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款。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她又援引《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提出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婚姻大事。且她擔心,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很可能給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蔣勝男更直言,讓全員強制進入「離婚冷靜期」,或有背離婚姻自由權之嫌,也是剝奪公民理應對自我負責行為的承擔義務能力,還可能引發結婚率與生育率降低。

有評論贊同蔣勝男代表的觀點,指出提高離婚門檻不一定能夠捍衛婚姻,有如離婚程式繁瑣的美國,其離婚率仍居世界之首。評論更提出,離婚冷靜期可能會成為夫妻冷戰期,使雙方糾紛不斷、甚至矛盾升級。

不過,也有不少人士支持設立「離婚冷靜期」。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婦聯副主席黃綺接受訪談時表示,實行「離婚冷靜期」是為了防止衝動型離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金眉在接受採訪時同樣否認「離婚冷靜期」有限制離婚自由。她認為,選擇婚姻就意味着選擇規矩和責任,因此離婚要避免隨意性。

羊城晚報亦發表評論文章,認為「離婚冷靜期」是符合我國國情。其提到現今80後90後夫妻多為獨生子女,其成長環境容易養成較自我的個性,故在組織家庭後很容易因為小事而「一怒離婚」;而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是維護家庭穩定的必要政策。高度參與《民法典》編纂的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中國目前的離婚程式過於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因此,有必要給離婚增加門檻。

上海律師協會則有組織律師會員就此話題進行探討。律師付忠文認為,冷靜期會使雙方更有充裕的時間再次反思離婚決定的正確與否,而不會將該期限看作是一種煎熬期,只會使大家更趨於理性,更易於日後依照合約從事。

「離婚冷靜期」的外國實踐

在離婚冷靜期於中國討論得熱烈之際,事實上,部分海外國家就離婚一事均有類似的制度設計。

在韓國,夫妻的離婚手續都需要通過法院辦理,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況。2006年,韓國民法修正案中就增加了「離婚諮詢」與強制實施「離婚熟慮期間」。

「離婚熟慮期間」適用於協定離婚的情況。在當事人雙方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後,家庭法院將確定一個時間召開離婚指導會,夫妻雙方有義務參加,否則,法院將拒絕確認協議離婚申請。指導會的主要內容是由家庭法院調查官講解離婚的影響、說明協定離婚的程式、勸告接受離婚諮詢、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進行離婚教育等。

在夫妻雙方參加完離婚指導教育後,申請離婚的雙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須經過3個月時間的離婚熟慮期間;沒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須經過為期1個月的離婚熟慮期間,之後,法院才能出具離婚意向確定書,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熟慮期間制度的設立,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協議離婚制度,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韓國蔚山地方法院宣稱:2006年向該法院申請離婚者中,有84%最終離婚成功,而2008年這一比例降至62%。

1996年,英國《家庭法》的第一、二、三部分內容取代了1973年《婚姻訴訟法》當中的很多規定,其始終貫徹的原則有兩個:離婚慎重原則,以及重點保護弱者一方和子女利益原則。《家庭法》生效後,主要規定了離婚前,雙方必須先參加信息會議,才可以做出婚姻破裂聲言。當法院收到婚姻破裂聲言後,在申請離婚令之前,當事人必須經過不少於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參加資訊會議後直至申請離婚令,至少必須經過1年。

如果在反省和考慮期內,雙方共同向法庭提出給予額外時間以進行和解,則期間終止,直至雙方通知法庭和解無效,再繼續計算。如果反省和考慮期被連續打斷超過18個月,或者反省和考慮期屆滿後一年,雙方仍未向法庭申請離婚令,則原先所做的聲言無效,想要離婚必須重新做出聲言。

此外,加拿大規定分居一年才准離婚;分居的定義除了實際的分開居住之外,還需要存在脫離夫妻關係的意圖。在分居期間,若雙方合好超過90日,分居便算終止而要重新計算。印度法律則規定,在向法庭提供已分居1年的證明後,離婚申請書才將被接受;法院在接受夫妻聯名遞交的離婚申請書後,給夫妻6個月的時間重新考慮離婚的決定。如果在重新考慮期內沒有撤回申請書,法院才判決離婚。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林東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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