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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反修例案件判決引爭議,你如何看社會運動中的「罪與責」?

在公民抗命中,示威者往往會面臨是否違法的考慮,公民抗命可以與法治兼容嗎?你如何看?

2014年3月19日,台灣太陽花學運,學生佔領立法院期間一名學生在立法院內的睡覺。

2014年3月19日,台灣太陽花學運,學生佔領立法院期間一名學生在立法院內的睡覺。攝:Wally Santana/AP/達志影像

端小二2020-04-30 發起

您如何看待太陽花學運、反修例運動中種種刑事案件的判決理據?

當法律或政策有着嚴重及明顯的不正義時,「公民抗命不服從」是否求變的最後手段?

在公民抗命中,示威者往往會面臨是否違法的考慮,公民抗命可以與法治兼容嗎?

近日,有關2014年台灣太陽花學運和2019年香港反修例風波的相關案件分別在兩地進行審判,判決結果在兩地都引起不少爭議。另外,4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詞,駁回2016年旺角騷亂中梁天琦及同案被告黃家駒就襲警和暴動罪的刑期上訴,及另一被告盧建民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亦遭駁回。

於近年各地大規模的社會運動中,我們看到運動的爆發與發展往往伴隨着違法的出現,有學者則進一步提出「公民不服從」和「違法達義」的主張。

台灣「323攻佔行政院案」:二審改判「煽惑他人犯罪」罪成

2014年台灣「太陽花學運」屆滿6年,高等法院28日就「323攻佔行政院案」作二審判決,改判包含學運領袖魏揚在內等7人煽惑他人犯罪罪成,各人從無罪逆轉判刑2個月至4個月有期徒刑。

高院判決指出,魏揚等人當日分別在院區內以言語、文字鼓動他人侵入行政院,而當日行政院設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戒護,認為佔領行動若非集眾人之力以強暴脅迫手段難以達成,因此判定各人觸犯刑法第153條的煽惑他人犯罪。

此外,高院提到,所謂「公民不服從」僅止於學理上之討論,於台灣憲法與法律並無賦與人民「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權」;而法官只能依據法律,指出魏揚等人無以妨害公務、侵入行政院佔領之正當性,難免其責。

2014年3月17日,時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主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時,以極短時間宣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超過3個月期限,視為已審查,全案送院會存查。隔日,學生團體衝入並佔領立法院議場,展開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

2017年,台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93人,一審時僅判11人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有罪,而「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則被認定無罪或公訴不受理;檢方隨後上訴,至日前高院二審改判7人有罪。

判決結果宣判之後,台灣輿論呈現出激烈交鋒。魏揚隨後在記者會上坦言對判決感到非常難過;他表示,「323佔領行政院」以及「318佔領立法院」的行動中,「沒有人是被煽惑來的。」

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當日則在Facebook表示,如果太陽花算「公民不服從」,那所有非法暴行都可以自稱「公民不服從」;他又感嘆「自古以來,正義經常遲到,但希望不是不來。」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行政院尊重司法,但也認為此政治事件不能單純以法律問題看待;因為運動在台灣民主發展史上深具意義,而當時青年學生的訴求已經是社會共識,支持當事人持續透過司法捍衛個人權益。

另外,民進黨認為「 323占領行政院事件」是太陽花運動的一部分,對於台灣的民主發展、社會共識的再凝聚有深厚意義的影響,絕對不是單純的法律事件。而現任民進黨籍立委、律師出身的周春米指出,煽惑罪其定義範圍過廣而又過於抽象,恐已經妨礙民主時代下人民的表意自由,故要求法務部檢討此過時的「威權刑法」。

香港連儂牆斬人案:自首情操高尚入獄45個月

2019年8月20日凌晨1時許,一名任職導遊的51歲男子持刀於將軍澳一條行人隧道清理連儂牆,其間情緒激動襲擊斬人,並致大約6至7名男女受傷;其中一名女記者背、肩膊及頭部中刀,右肺萎縮,一度昏迷命危。被告早前承認3項意圖傷人罪,案件24日於區域法院判刑。

被告求情指,因社會動亂導致收入減少,壓力積聚下爆發。主審法官郭偉健判刑時稱傷者傷勢嚴重,但同意將情緒歸究於社會事件合理;認為其持刀原意只為清理文宣,並非圖謀斬人。郭偉健後又讚揚被告主動自首和願意承擔罪責有「高尚情操」,終給予額外刑期扣減,判監禁45個月。 該段判詞被披露之後,旋即在社會間引起熱議。

據《明報》報導,其中一位女事主得知被告在庭上聞判後落淚:「(被告 )是因為減刑而感動?或是誠心悔改?我只想說,他沒有哭的資格,貓哭老鼠是世上最虛偽的表現。」立法會議員林卓廷26日去信律政司,要求覆核該案刑期和理據。信中指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輕視甚至美化被告惡行,擔心判決或表達持刀傷人是值得嘉許及鼓勵,令人效法。

27日,法官郭偉健原定要處理另一宗涉及反修例的案件,但遭司法機構突然被換走。司法機構後回覆表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留意到最近社會上對郭偉健法官審理的某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有爭議,所以現階段作出有關安排。」

4月28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香港商台節目表示,現時社會對判詞中說法有質疑,理應透過上訴機制處理,就算最終不影響被告刑期,上訴機制亦有助釐清原則性問題;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是「責無旁貸」。

「公民不服從」在社會運動中的爭議

在社會運動中,示威者往往會面臨會否違法的考慮。「公民抗命」這個詞彙來自於 19 世紀梭羅 (Henry David Thoreau))提出。 當時美國政府參與墨西哥戰爭與實施「逃奴法」,梭羅認為這些政策都是違反公義,可惜的是當時社會大部分人都認同美國政府的所為。屬於少數的他為了反對這些政策,於是決定以不繳稅的方式進行抗命,並稱這種手段為「公民抗命」。

羅爾斯透過對社會契約論的分析,指出只要某個法律或政策超過了某個正義範圍,人們就有權不服從它們。而公民抗命,一般被理解為「透過公開、非暴力、違法的方式來改變法律與政策的社會運動」。他又提出公民抗命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公民抗命不服從的法律或政策是嚴重且明顯的不正義,;公民抗命必須作為最後的手段;公民抗命需要忠於某種法律或憲法的範圍,使行動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

在香港,「公民不服從」主要表現為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庭教授等人倡導的違法達義。戴耀庭將法治分爲四個層次,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他在一則端傳媒的評論中系統地闡述了公民抗命和法治兼容的理論。

但對違法達義的説法,香港社會長期存在爭論。一方面,根據智經研究中心去年發表的調查結果,近40%受訪香港市民認同「為社會公義而違法」是可以接受,比去年調查中認同的人數上升近一倍,亦比上兩年出現明顯逆轉。另一方面,以建制派爲主的各界人士對其大加批判。

針對2014年「佔中事件」,據《明報》報導,上訴庭副庭長在判案書中指,「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表明:「公民抗命」並非等同「免死金牌」或「大富翁出獄證」。

針對反修例風波,《文匯報》指責政棍法學者吹捧「違法達義」、將司法懲處暴徒稱為「法治已死」,煽動年輕人違法,令青少年以身試法的個案錄新高。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表示,所謂「違法達義」或「公民抗命」,這些行為其實都是法律上不容許的,呼籲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回看台灣地區,社會各界亦有類似探討。儘管太陽花學運在一定程度上推廣了「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但根據研究,目前「公民不服從」在台灣還尚未成為一種普遍被接受的觀念,只有21%的台灣民眾同意如果自己認為某些法律有嚴重問題,可以採取公然違法的方式去反對。不過, 2017年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引用「公民不服從」概念宣佈「318攻佔立法院行動」嫌犯22人宣佈無罪,仍可被視爲里程碑事件。

然而,各人對於「公民不服從」的定性仍有不同理解。江宜樺提出,太陽花學運有三點理由不是「公民不服從」:第一,以暴力方式攻擊警察、霸佔國會並攻占行政院,而不是在街頭靜坐示威;第二,在運動中誣稱政府專制戒嚴,除了反對服貿協議,還要求重新制憲或修憲,不承認現行憲法及政府依法治理的正當性;第三,糾眾示威、鼓動群眾、侵入公署、破壞公物之後,卻不承認犯法行為,也不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您如何定義「公民不服從」、如何看待「違法達義」?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林東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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