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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廢除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制度,有學者指並非人權的進步,你怎麼看?

廢除制度象徵著向專業化轉型的法治還是新的管制時代?

中國一名性工作者正在跳舞。

中國一名性工作者正在跳舞。攝:Per-Anders Pettersson/Getty Images

端小二2020-01-02 發起

廢除制度象徵著向專業化轉型的法治還是新的管制時代?

你怎麼看收容教育所、關押宗教團體的「法治教育中心」等羈押性質的場所?

中国废除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有学者指并非人权的进步,你怎么看?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28日開會通過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該決定將於29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依然有效,而在此之後,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將被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與收容教育制度類似的還有收容遣送制度及勞動教養制度,分別於2003年及2013年廢止。

「收容教育制度」始於1991年,是中國政府面對急遽上升的社會治安壓力的一項產物。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確立,規定公安機關無須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採取為期6個月至2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據非政府組織亞洲促進會(Asia Catalyst)研究顯示,截止到2000年,已有逾30萬人根據收容教育制度被關押。

2000年之後,該制度依舊是關押性產業相關人士的重要依據,但不再具有法律基礎。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通過正式法律制度,而1991年的“決定”並非法律,反而國務院1993年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該辦法規定,收容教育工作應由公安部主管,而非公安機關直接決定強制措施。

但在2010年,國務院修改該《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賣淫、嫖娼人員,可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主要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越來越多的目光聚焦到了收容教育制度上。同年報告《「收容教育」:中國女性性工作者面臨的任意拘禁》披露了該制度的種種暴力執行及管理漏洞。報告中,性工作者控訴執法者強行脫衣取證、暴力取證、言語侮辱、索賄受賄交換釋放和減期、強迫勞動、生活用品和食物高收費、限制如廁、通信和會見、及強行檢查和治療性病等。亞洲促進會的執行主任莫逍稱,「收容教育是一項懲罰性的措施,對改善這些女性的教育或者健康沒有任何助益。」

2014年,陸續有代表向全國兩會提案廢除制度。5月,張千帆等109名學者、律師及各界人士聯署,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廢除收容教育制度。他們在信中指出,專門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制度違背了《立法法》「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處罰,只能制定法律」的明文規定,及「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憲法條款,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制度「實現了良好的社會目的」。民間機構「婦女傳媒監測網絡」也曾發起信息公開,共寄出320份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各級有關部門公布收教人數、被受教者勞動收入去向、收教期限裁量標準等問題,但遭公安部門以「警務工作秘密」為由拒絕答覆。發起者趙思樂後起訴了廣東省公安部,案件以敗訴告終,但激發了更多的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推進廢除制度。

如今,收容制度被廢除之後,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該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00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

新華網表示,「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廢除制度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不少學者亦感激,「中國的法治在緩慢地進步」。

但也有不少人仍存顧慮。法律學者滕彪認為,中國關押宗教團體的「法治教育中心」和收容教育所的性質是一樣的,如果其它形式的任意羈押仍在中國廣泛存在,僅廢除收容教育,其進步意義將非常有限。

曾參與推動廢止收容教育的作家趙思樂也表示,廢止收容教育不是人權的進步,「這是新的管制時代的來臨」。「當下的社會壓制,已經被隨意制定的法律合法化、被錢砸出來的科技系統化,成為了輾壓式的存在,不再需要落後的「非法手段」了。」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王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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